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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五章 伙伴家族


  每个原始的家族——即血统家族——发达到几代之后,分裂为几个原始的共产家庭。这样的家庭一直统御到半开化时代的中期以前,他所散布的幅员很广大,并且限定于每个一定的地域。

  血统家族何以凋谢呢?因为人们发生血统性交不适宜的经验与观念,于是旧家族之间起了一种有力的分裂作用,而形成一些新的共产家庭;而一个或几个姊妹成为一个新家庭的中心。用这类方法,由血统家族产出的新家族形式,摩尔根叫做伙伴家族。

  按照夏威夷的习惯,一定数目的同母姊妹或疏远姊妹为她们的共同丈夫之共同的妇人,但是她们的兄弟不得为她们的丈夫。做了他们丈夫的男子们虽属兄弟,再也不得互呼为兄弟,只得互呼为碧兰侣(Punalua)。同样,在她们自己之间虽属姊妹,再也不得互呼为姊妹,也只得互呼为碧兰侣。碧兰侣的意义犹云伙伴(Canpagnan或asocie)。这样的家族形式虽有些连续的变化,但其主要的特性总是:在确定的家庭范围以内,男女互相共有,起初排除妇女之同母兄弟,复次又排除她的一切疏远兄弟。所以伙伴家族的进步,不仅排斥亲子间的性交,而且排斥一切兄弟姊妹间的性交。这样的进步,比较年龄平等的理由更为重要,而且更为困难。所以这样的家族不是骤然完成的,乃是经过长期的天演,渐渐完成的:开始不过在某几种特殊情境中,按照母系,排斥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间的性交,其次渐渐成为规律,最后乃禁及旁系兄弟姊妹间的结婚。

  在伙伴家族中,建立下列的亲族关系:母亲姊妹的儿女即为母亲的儿女,因为母亲姊妹的丈夫常为母亲的丈夫;父亲兄弟的儿女即父亲的儿女,因为父亲兄弟的妻子常为父亲的妻子;但母亲兄弟的儿女则为母亲的侄儿侄女,父亲姊妹的儿女则为父亲的甥儿甥女,而均为我之表兄弟表姊妹。兄弟姊妹间的性交为社会所不许,故将兄弟的儿女与姊妹的儿女划为两个阶级;从此兄弟的儿女与姊妹的儿女不得互为兄弟姊妹,不能有共同的两亲,他们只能互为表兄弟表姊妹。侄儿侄女表兄弟表姊妹等名称,在从前血统家族里面虽也使用,但是至此才合实际,才有意义,而成为必要。这样的家族形式,十九世纪还存留于夏威夷;这样的亲族关系,十九世纪还存留于伊洛葛。

  伙伴家族所以成立的主要原因,大约是因为血统婚姻生殖不繁,不足以应付生产上(畜牧及其他)人力的需要。所以摩尔根说,这是自然淘汰的原则具有何等作用之显明的图解。伙伴家族发展的结果,乃超出于他的目的以外而产出以后一切民族之社会基础的“氏族”组织。氏族发展的主要原因,大概由于婚制改良,人口增加,有分成众多小群以便谋生的需要。

  在最大部分的情境,氏族的组织是直接由伙伴家族产出的;而氏族的基础总是建立在母权之上。无论在任何群体婚姻的家族形式中,儿女总不能确认其父而只能确认其母。所以共同家族的全体儿女,各个母亲皆呼之为儿女,对于他们有同样的母的义务,而没有自己的儿女与别人的儿女的区别。然则这是很显明的,群体婚姻既到处存在,后嗣只能确系于母,由此母权遂成为惟一公认的事实。母系不仅盛行于野蛮时代各民族中,而且一直统御到半开化时代的高期。

  现在可于伙伴家族中举一个具体的形态来说明:在这样的家族中,有一列同母的姊妹们或疏远的姊妹们,同着她们的儿女以及她们母方的亲兄弟,这一个范围的个体,不久即属“氏族”的组成分子;他们全体有一个共同的主母,大约以姊妹们中之年长者为之。这个主母,在姊妹们的几代之后即为女性后嗣的始祖。但是姊妹们的丈夫决不是她们自己的兄弟,所以她们的兄弟决不能在这个家族中传后。并且她们兄弟的儿女不属于这个在后成为“氏族”的血统团体;只有姊妹们的儿女属于这个血族团体,因为惟有母系的后嗣是明确的。一切兄弟姊妹(包括旁系兄弟姊妹)间的性交,在这样的血族团体中严格禁止。这样的血族团体不久即变成为“氏族”,就是由一群相互间不得通婚的母系血族份子组成的。这样的团体渐渐由社会的宗教的各种共同制度而益巩固,遂与同一种族内其他“氏族”各自区别:每个氏族取一禽兽之名以为图腾(即标识之意),而规定蛇氏族只能与犬氏族通婚,或熊氏族只能与狼氏族通婚。由此群体婚姻成为非血统的氏族间的婚姻。这样婚姻的结果,产生极合天演的种族,体力精神皆比血族婚姻的产儿为优。

  当摩尔根著书的时候,世人关于群体婚姻的知识极其有限,其时优秀的原史学家只知道些澳洲土人群体婚姻的事实,至一八七一年摩尔根才将他所具有的关于夏威夷伙伴家族的各种报告发表出来。一方面正在伊洛葛盛行的亲族制度完全足以说明伙伴家族,摩尔根即以此为他一切研究之起点;别方面,摩尔根又认定伙伴家族为母权氏族之起源;最后,摩尔根又以澳洲的阶级婚配显明伙伴家族为较高的发展阶段。

  英国传教师费森(Lorimer Fison)在澳洲研究土人的家族形式多年,关于群体婚姻的报告是很丰富的。他在南澳洲的冈比爷(Gambier)山中发见澳洲黑人极低程度的婚姻配合。一个种族分成为两大阶级,一个叫克洛基(Krokis),一个叫居米德(Kumites)。每个阶级的内部严禁通婚;克洛基一切男子为居米德一切女子的丈夫,居米德一切女子为克洛基一切男子的妇人。这不是个体的婚配,但是两个阶级的群体婚配。除掉两个外婚阶级的区分以外,其中绝无年龄差异或特别血统的限制。一个克洛基的男子可以与一切居米德女子结婚;但是他与居米德妇人所生的女,在习惯上为克洛基一切男子的妻,也可说就是她的父亲的妻。然则按照这样的组织,对于本能的冲动虽业已加以限制而不许其在自己的族内传种,但是对于亲子间的性交则还未发见特别的嫌忌。所以这样的阶级婚配或者是由无限制的性交状态直接产生的;或者当两阶级分化时,亲子间的性交即已由风俗禁止,而现在的状态已回溯到血统家族而又做成超出血统家族之第一步,亦未可知。后者的推测大约较为近真,因为在澳洲土人中既未发见亲子间群体配合的例证,而于后起的外婚形式之外又发见建筑在母权之上的氏族。克洛基和居米德二族皆为母权所统御;并且已有母权氏族而尚无伙伴家族。此乃家族历史中极耐寻究之一问题;照摩尔根的推究,则以此种阶级婚配为发展程度低于伙伴家族之组织。

  两阶级制不仅发见于南澳冈比爷,而且发见于大林河(Darling)以东及坎斯兰(Guensland)的东北各地,可见这种制度是散布很广的。在这些地方,母方兄弟与姊妹之间,兄弟的儿女之间,及姊妹的儿女之间禁止结婚,因为这都是属于同一阶级;反之,兄弟的儿女与姊妹的儿女之间可以结婚,因为他们不是属于同一阶级。

  在大林河沿岸及新加尔(Novelle-Galles)南部的加米拉洛(Kamilaroi)人中,又起了一种新进步,限制血族通婚;于是原来的两阶级分裂为四阶级。四阶级中的各个阶级只能与别个限定的阶级群体通婚。第一阶级和第二阶级的男女,彼此为生成的夫妇。但是母亲属于第一阶级或第二阶级,则其儿女属于第三阶级的或第四阶级;第三阶级和第四阶级的儿女(他们之间又同样的结婚)又从新属于第一阶级和第二阶级。由此,第一第二阶级的后代和第三第四阶级的后代常常展转相属;因而母方兄弟与姊妹的儿女不能成为夫妇,要轮到兄弟与姊妹的孙儿女才得成为夫妇。这样特别复杂的制度,(这确是后起的现象,若系从无限制性交产生的,决不会这样复杂。)因为要与母权氏族接合,所以又增加一层错综。

  澳洲的阶级婚姻,为群体婚姻中之很低级很原始的形态;然而伙伴家族之发展程度则比较高得多。澳洲的阶级婚姻似乎为适合于飘流无定的野蛮时代社会情况之家族形式;而伙伴家族则已建立在相当确定的共产村落之上。在这两种形式之间,也许还可发见些居间的阶段;但在十九世纪末年不过初辟一块这样研究的领域,并且现在还没有得到什么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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