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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明初除了松江之外,另一棉纺织业中心是杭州。松江的棉纺织业只是农民的副业,主要劳动者是农村家庭妇女,是不脱离农业生产,也不离开家庭,个体、分散地进行生产的。这种情况可以概括其他地区,具有普遍性质。但是在杭州,却出现了新的生产组织。由于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杭州出现了置备生产工具和原料的大作坊主,和除双手以外一无所有出卖劳动力的手工业工人。大作坊主雇用手工业工人,每天工作到夜二鼓,计日给工资。这种新的剥削制度的出现,正表示着社会内部新的阶级的孕育。这样,除了封建地主对农民的剥削以外,又产生了大作坊主对手工业工人的剥削关系。明朝初年曾经做过杭州府学教授的徐一夔所写的《织工对》一文,典型地记述了这种新现象:

  钱塘(杭州)相安里有饶于财者,率居工以织,每夜至二鼓。老屋将压,机抒四五具南北向,列工十数人,手提足蹴,皆苍然无神色。日佣为钱二百缗,衣食于主人。以日之所入,养父母妻子,虽食无甘美而亦不甚饥寒。于凡织作,咸极精致,为时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佣之直亦易以入。

  有同业者佣于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艺固过于人,而受直与众工等,当求倍直者而为之佣。已而他家果倍其直。佣之主者阅其织果异于人,他工见其艺精,亦颇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胜十工,倍其直不吝也。[95]

  〔[95]《始丰稿》卷一,徐一夔,浙江天台人,《明史》卷二百八十五有传。〕

  由此可见元朝末年和明朝初年手工业大作坊的一般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里巷,有若干同一行业的大作坊;大作坊主同时也是商人;从个体生产到大作坊的集体生产,有了单纯协作,出品精致畅销,经营这种大作坊有利可图,大作坊主很赚钱;大作坊多了,付给技术高的工人工资虽为一般工人工资的两倍,但大作坊主仍可得到五倍的剩余价值。手工业工人虽然工时很长,很劳苦,但是因为别无出路,干这行业可以“不甚饥寒”,也就愿意出卖劳动力。更重要的是这些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可以从这一作坊转到另一工资较高的作坊做工,和过去封建制的工人,没有人身自由的有着根本的差别。从“日佣为钱二百缗”来看,工资发的是钞,二百缗数目很大,明朝初年大明宝钞的实值很高,这里指的一定是元钞,数目大而实值极小,文中所描述的情况虽是元朝末年的事情,明朝初年也应该是同样情况。

  棉花棉布的生产量大大增加,皇朝的税收也随之增加了。以税收形式缴给国库的棉花棉布,成为供给军队的主要物资和必要时交换其他军需物资的货币代用品了。洪武四年七月诏中书省:“自今凡赏赐军士,无妻子者给战袄一袭;有妻子者给棉布二匹。”[96]每年例赏,如洪武二年六月以木棉战袄十一万赐北征军士。[97]四年七月,赐长淮卫军士棉布人二匹,在京军士十九万四百余人棉布人二匹。[98]十二年给陕西都指挥使司并护卫兵十九万六千七百余人棉布五十四万余匹,棉花十万三千三百余斤。[99]北平都指挥使司卫所士卒十万五千六百余人布二十七万八千余匹,棉花五万四千六百余斤。[100]

  〔[96]《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
  〔[97]《明太祖实录》卷四十二。〕
  〔[98]《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
  〔[99]《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五。〕
  〔[100]《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二十八。〕

  十三年赐辽东诸卫士卒十万二千一百二十八人,棉布四十三万四百余匹,棉花十七万斤。[101]十六年给四川等都司所属士卒五十二万四千余人棉布九十六万一千四百余匹,棉花三十六万七千余斤。[102]十八年给辽东军士棉布二十五万匹,北平、燕山等卫棉布四十四万三千匹,太原诸卫士卒棉布四十八万匹,等等。[103]平均每年只赏赐军衣棉布一项已在一百万匹上下。用作交换物资的如洪武四年七月以北平、山西运粮困难,以白银三十万两,棉布十万匹,就附近府县易米,以给将士。又以辽东军卫缺马,发山东棉布贳马给之。[104]十三年十月,以四川白渡、纳溪的盐换棉布,遣使入“西羌”买马。[105]

  〔[101]《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
  〔[102]《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六。〕
  〔[103]《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二、卷一百七十四。〕
  〔[104]《明太祖实录》卷六十七。〕
  〔[105]《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四。〕

  十七年七月诏户部以棉布往贵州换马,得马一千三百匹。三十年以棉布九万九千匹往“西番”换马一千五百六十匹。[106]皇族每年供给,洪武九年规定,亲王冬夏布各一千匹,郡王冬夏布各一百匹,[107]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临时命令以秋粮改折棉布,如六年九月诏直隶府州和浙江、江西二行省,今年秋粮以棉布代输,以给边戍。[108]从这些具体史实,可以看到洪武时代棉纺织业发展的概况。

  〔[106]《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六十三、卷二百五十二。〕
  〔[107]《明太祖实录》卷一百零四。〕
  〔[108]《明太祖实录》卷八十五。〕

  朱元璋对种植棉花极力提倡、推广,对采冶工业却采取听任人民自由开采的方针。磁州临水镇产铁,元朝曾在此地设置铁冶,炉丁万五千户,每年收铁百余万斤。洪武十五年有人建议重新开采,元璋以为利不在官则在民,民得其利则利源通而有利于官,官专其利则利源塞而必损于民。而且各地铁冶铁数尚多,军需不缺,若再开采,必然扰民。把建议人打了一顿,流放海外。[109]济南、青州、莱州三府每年役民二千六百六十户,采铅三十二万三千多斤,以凿山深而得铅少,也命罢采。[110]十八年以劳民罢各布政司煎炼铁冶。

  〔[109]《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四十五。〕
  〔[110]《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五十。〕

  二十五年重设各处铁冶,到二十八年内库贮铁三千七百四十三万斤,军需后备物资已经十分充足,又命罢各处铁冶。并允许人民自由采炼,岁输课程,每三十分取其二。三十一年以内库所贮铁有限,而营造所费甚多,又命重开铁冶。[111]综计洪武时代设置的铁冶所,江西进贤、新喻、分宜,湖广兴国、黄梅,山东莱芜,广东阳山,陕西巩昌,山西交城、吉州、太原、泽、潞,共十三所。此外还有河南均州、新安,四川蒲江,湖广茶陵等冶,每年输铁一千八百四十余万斤。[112]由于允许人民自由开采矿冶,明代的民间采冶工业有了蓬勃的开展,铁、铜、铅、锡等矿产数量增加了,对于其他工业起了推进作用。

  〔[111]《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六、卷二百四十二、卷二百五十六。〕
  〔[112]《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铁冶所》,《大明会典》。〕

  宫廷和军队所需的一切物品,都由匠户制造。匠户是元明两代的一种特殊制度,元朝把有技艺的工匠俘获、征调编为匠户,子孙世袭,分为民匠、军匠二种,数量很大。明初匠户的户籍,依据元代的旧籍,不许变动。[113]洪武十一年五月,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水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114]准许休工时期的匠户,可以自由经营生产,解放了一部分劳动力,对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起了有益的作用。十九年又制定工匠轮班的法令。原来工部议定,各地匠户,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轮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商量好了,没有执行。这时工部侍郎秦逵又再次提出,量地远近,以为班次,编定簙籍,给以勘合(合同文书),匠户到期带勘合到工部服役,皇朝则蠲免应役匠户家里的徭役,以为补偿。[115]

  〔[113]《大明会典》卷十九《户口》。〕
  〔[114]《明太祖实录》卷一百十八。〕
  〔[115]《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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