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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秋官二(3)


  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掌帅四翟之隶,使之各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罪隶,掌役百官府与凡有守者,掌使令之小事。凡封国若家,牛助,为牵徬。其守王宫与其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蛮隶,掌役校人养马。其在王宫者,执其国之兵以守王宫;在野外,则守厉禁。

  闽隶,掌役畜养鸟而阜蕃教扰之。掌子则取隶焉。

  “掌役畜养鸟”,役于掌畜也。

  夷隶,掌役牧人养牛马,与鸟言。其守王宫者,与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貉隶,掌役服不氏而养兽而教扰之,掌与兽言。其守王宫者,其守厉禁者,如蛮隶之事。

  不言阜蕃,猛兽非阜蕃之物。

  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宣布于四方”者,以宣布故言四方,与《诗》“四方于宣”同义。“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则诘及邦国之都鄙,非特邦国而已。“达于四海”,则四方之远,极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谓于邦有大事,乡合州党族闾比之联,与其民人之什伍,则以刑禁号令焉。

  禁杀戮,掌司斩杀戮者。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

  “掌司斩杀戮”者,谓非以法斩杀戮者司之,以告而诛之也。“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谓有司宜告而不以告,宜授而攘遏之,见伤而不自言,与狱讼而见攘遏,非良善则穷弱;侵善良,抑穷弱,刑禁所为设也。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挢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凡国聚众庶,则戮其犯禁者以徇。凡奚隶聚而出入者,则司牧之;戮其犯禁者。

  力正,谓人言不可听,不可从,以力正之,使听而从焉。《士昏礼》曰“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与此正同义。政之不明也,以下之难知;政之不行也,以下之难制。挢诬作言语而不信,下之难知者也;暴乱力正犯禁,下之难制者也。上之所诛,于是为急。诛庶民如此,则自上可知矣。

  野庐氏,掌达国道路,至于四畿,比国郊及野之道路宿息井树。若有宾客,则令守涂地之人聚柝之;有相翔者,诛之。凡道路之舟车鳷互者,叙而行之。凡有节者及有爵者至,则为之辟,禁野之横行径逾者。凡国之大事,比修除道路者,掌凡道禁。邦之大师,则令埽道路,且以几禁行作不时者、不物者。

  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所谓宿也。十里有庐,庐有饮食,所谓息也。横行,谓不由道径;径逾,谓不由桥梁。国之大事,则在国中而已。邦之大师,则通国野焉。

  蜡氏掌除骴。凡国之大祭祀,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大师、大宾客,亦如之。若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楬焉,书其日月焉,县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掌凡国之骴禁。

  任人,谓司圜任之以事之人。大宾客,亦“令州里除不蠲禁刑者,任人及凶服者,以及郊野”,则承事如祭,有齐敬之心焉。

  雍氏,掌沟渎浍池之禁。凡害于国稼者,春令为阱鋋沟渎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杜鋋。

  害于国稼,谓害国及稼。不言野而言稼,盖野之禁唯稼而已。

  禁山之为苑,泽之沈者。

  沈,酖也。禁山之为苑,不使民专利;禁泽之沈者,恶其所害众。

  萍氏,掌国之水禁。几酒谨酒,禁川游者。

  几酒,微察其不节也。谨酒,谨制其无度也。

  司寤氏,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

  《诗》曰“肃肃宵征,抱衾与禋”,则宵非中夜矣。《诗》“夜如何其,夜乡晨”,则自宵以至于晨,皆所谓夜时。“御晨行者”,则御使须明而行;“禁宵行者”,则禁之使止也;禁“夜游者”则游非其时,虽不行亦禁焉。

  司鬽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军旅,修火禁。邦若屋诛,则为明竁焉。

  明烛,以明火为烛。明齍,以明水为齍。郑氏谓取火于日,取水于月,欲得阴阳之洁气也。坟烛,大烛。屋诛,盖举家得罪而诛者也。明竁,盖揭其罪于竁上,若明刑明梏。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

  “掌执鞭以趋辟”者,趋而避也。条狼主誓者,掌辟之官,以禁止为事故也。誓仆右者,为仆为右誓其属也。誓驭者,为驭誓其属也。仆右曰杀,驭曰车轘,则军旅之事,仆右之政当如此。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删翼》引此句下云:“刑不上大夫,则亦为大夫誓其属也。”〕,则大夫不掌军政,当豫闻而已,故誓之事曰“敢不关”,誓之刑曰“鞭五百”。师誓其属曰三百,则所誓乐人而已。大史曰杀,则大军旅抱天地从焉,誓其属不可以不严。小史曰墨;则佐大史而已。于大史曰邦之大史,则明此所为誓皆王官。于史称邦,则师以上皆可知也。

  旂闾氏,掌比国中宿互柝者,与其国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赏罚之。禁径逾者,与以兵革趋行者,与驰骋于国中者。邦有故,则令守其闾互。唯执节者不几。

  国粥,谓行粥物于国中者。市官所不治,故旂闾氏比之。不言禁横行,则国中故也。

  冥氏,掌设弧张,为阱鋋以攻猛兽,以灵鼓驱之,若得其兽,则献其皮革齿须备。

  设弧以射之,设张以伺之,为阱鋋以陷之,以灵鼓驱之,则使趋所陷焉。

  庶氏,掌除毒蛊,以攻说醿之,嘉草攻之。凡驱蛊,则令之比之。

  以攻说醿之,则用祝焉。以嘉草攻之,则用药焉。

  穴氏,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以时献其珍异皮革。

  其攻之也,以其所嗜诱之,以火燠而出之〔此注据《订义》增〕。

  翨氏,掌攻猛鸟,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以时献其羽翮。

  各以其物为媒而掎之者,媒之以其类也,攻猛鸟以除人物之害焉,非特利其羽翮而已。孟子曰:“鸟兽之害人者消,然后人得平土而居之。”则正以除害为主也〔末句据《删翼》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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