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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五 秋官二(2)


  于小司寇言内史司会冢宰贰民数,制国用,王受民数,图国用而进退之,而于司民云“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者,司民,掌民数之官也。生齿之不蕃,至于具祸以烬,则以王无陪无卿,无义治之,非特为贫故也〔《义疏》引此“无陪无卿”下有曰:“政教不修,所以治官治民者多失其道,非特为贫故也。”盖润色之词,非本文〕。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先王之惩民也,以让为不足,然后罚;以罚为不足,然后狱之圜土,役之司空;以狱而役之为不足,然后墨;以墨为不足,然后劓;以劓为不足,然后宫;以宫为不足,然后刖;以刖为不足,然后杀。墨,劓,宫,刖,杀,弃人之刑也。以杀为不足,则又有奴人父母妻子者。奴其父母妻子,非刑之正也,故不列于此。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憃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不识、过失、遗忘,致慎则或可以免焉,故宥之而已。幼弱、老耄、憃愚,则非人之能为也,故赦之。憃愚,憃而愚也,孔子曰“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诈”而已,所请憃愚,则异乎今之愚矣。盖愚而非憃,幼而不弱,老而不耄,则不在所赦矣。“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者,罪在所刺,则下刑有适重而上服;罪在所宥,则上刑有适轻而下服。以三法者求民情,然后“断民中”。断民中,然后施罪。施罪定矣,“然后刑杀”。若在所赦,则赦之矣。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

  治神之约,谓若鲁用郊之属。治民之约,谓若分卫以七族之属。治地之约,谓若卫取于有阎之士,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皞之属。治功之约,谓若虢叔虢仲勋在王室,藏在盟府之属。治器之约,谓若鲁得用四代服器之属。治挚之约,谓若公孙黑使强委禽之属。凡此诸治,皆有许与之约焉。不信而讼,则司约掌之。

  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珥而辟藏”,重其事。“六官辟藏”,则以盟约六官皆受其贰藏之故也。

  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谓之神明,则宜乡明者也,故北面诏之,质于神明以相要者,民之所不免也。先王因以覆盟诅为大戮,而躬信畏以先之。至其成俗,盟邦国不协与民之犯命,而诅其不信者有狱讼者,使之盟诅,弭乱息争,岂小补哉?及后世王迹熄,慢神诬人,实倍其上,神亦既厌,莫之顾省,则区区牲血酒脯,不足以胜背诞之众矣。盖治有本末,本之不图,无事于末。故君子屡盟,《诗》以为乱是用长;郑伯诅射颍考叔者,《传》以为失政刑矣。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蒐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

  士之金罚,盖所谓“金作赎刑”。而司寇无金赎之法,或者掌货贿有焉。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则为隶民焉;“女子入于舂槁”,则以役舂人槁人之事。“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则郑氏谓“奴从坐没入县官者”,是也。盖盗贼之罪,有杀不足以惩之者,所谓无馀刑非杀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

  犬人掌犬牲,而“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则并掌田犬矣。郑氏谓“伏,伏犬以车轹之;瘗,地祭也”。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司寇谓之“聚教”,而司圜谓之“收教”,则致其详焉。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祊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祊,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掌囚,凡囚皆守焉,而特言盗贼者,盗贼必囚而守之故也。梏在脰,桎在足,祊在手。《左氏传》“子荡以弓梏华弱于朝”,则梏在脰明矣。“明梏”,著其罪梏,犹明刑也。

  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杀王之亲者,辜之。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凡军旅、田役,斩杀刑戮亦如之。

  “斩杀贼而谍搏之”者,已得则斩杀之,未得则搏之。“凡杀其亲者焚之”者,贼仁莫甚焉故也。“杀王之亲者辜之”者,贼义莫甚焉故也。“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者,所谓刑人于市,非特与众弃之,亦以人之犯刑,皆以趋利为本,正以趋利犯刑,则唯盗而已,故特言刑盗于市也。

  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皆无妨禁御故也。劓罪重,故远之。“刖者使守囿”,则妨于禁御,可使牧禽兽而已。“髡者使守积”,则王族无宫,髡之而已,使守积,积在隐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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