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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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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忠公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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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译署
(光绪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酉刻)
顷林椿来言,法廷电覆运米事,仍须画押后弛禁。澎湖撤兵可限一个月内。鸿与言第二条拟改:法国亦任听越南与中国往来,无致有伤损中国威望体面之举,仅云“照旧”二字。第五条再行明订,“其地”句下删去通商码头之数若干。第六条减少仍作较减。林允即商巴,电致本国,但求勿告知赫云。尊意以为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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