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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八年十月(3)


  辛丑,诏开封府界民欠司农寺所散钱米除官户外,实阙乏者,与展限一年,作两料输官。

  又诏庐寿濠常润扬州、江宁府累经灾伤州军,见督民间所逋常平钱物,贫不能输者,如开封府界法,欠役钱者候岁丰催理。陕西、河东甚灾伤处准此。

  又诏江浙、淮南灾伤州军除用常平借贷兴利外,更赐上供米三十万石赈济,令体量安抚司均给措置。

  又出空名试将作监不理选限敕告、助教敕各十五,赐夔州路转运司,募人入钱米于南川县等以给边。

  又诏御史台根究章惇举吕惠卿妻弟方希觉赴辰州军前妄冒功赏事实以闻。其后惇言:“实委李锐至鹅州招纳田元猛,希觉等继差赴蒋、晃州相度修寨,并就近措置。元奏亦以李锐为最,即乞优与推恩,希觉等止乞详酌酬奨,而言者诬陷中伤,未尝虚冒也。”御史台根究称,招纳田元猛功出于李锐,希觉无功。于是再下开封府,奏以为李锐亲至蛮界,希觉实被差出至蒋、晃州而已。寻诏追希觉等赏,降第四等推恩。七年正月七日希觉被赏。

  又诏武学上舍生员曹安国依得解人例,赴秘阁再试。以武学言安国材略可用故也。

  壬寅,大赦。

  新管勾福建路常平等事、常州团练推官曾旼罢为潭州州学教授。初,旼乞朝辞上殿,閤门以前此无选人入辞上殿例。诏特引对,旼因自言愿得闲官,而有是命。其实上恶旼交斗王安石、吕惠卿,故黜之。曾旼小人,当与外任。上语见六月十七日。旼以八月十六日除福建仓司,蔡承禧奏议已附见本月日。

  诏司农寺,具开封府界、诸路役钱见纳合用宽剩数,画一以闻。

  诏提举熙河路买马司以万五千疋为额,额外所买即估价卖。初,诏以二万疋为额,候二年取旨,而提举官李杞以为数多,故复有是诏。

  上批付韩缜等:“今月九日,得卿等缴奏北人来牒,却改差萧禧代耶律寿分画地界事,未知辽人之意何在?可火急体量奏来。所有疆议,今后宜更再三思虑应接,无见露惮于持久,为辽人窥度,致浸淫生事,卒难了绝。”此据两朝誓书册内韩缜等所得御札,系十月十四日。

  甲辰,诏国子监上舍生顾襄、安惇、丁执古、虞蕡、叶唐稷如不得解,与免解;已得解,免礼部试。襄,开封;惇,广安;执古,泗州;蒉,常州;唐稷,南剑州人也。叶在后举方了免解,必有因依,当考,必缘在经义局。七月十一日,初议免解。又九月二十六日,吕惠卿云云可考。襄已见九月二十六日。

  上批:“将下兵士,旗无定数,枉费物帛。其令诸将据队数,每队依数用一色三口。”

  乙巳,王安石等以上避正殿,减常膳,上表待罪。诏答不允,仍断来章。

  遣大理评事、都提举市易司勾当公事孙迥,点检熙河路市易司,及同本路当职官相度但于财利合措置事以闻。

  兵部言秦、陇、成州义勇不多,应援熙河路阙数,乞以第四等以上两丁,并第五等三丁保丁内兼充数。从之。

  诏卫州黎阳监岁增铸折二铜钱五万缗,仍益以役兵百人。

  丙午,三司请自今广南东路除留买铜铅锡上供内藏库钱外,更于所铸钱发折二钱十万缗赴内藏库。从之。

  熙河经略司言:“裕勒藏喀木弟诺尔者,报探西贼集兵抄略并边熟户丁家等族,焚族帐,杀人口得实。”诏被杀者人给绢二匹,付其家,仍给修造钱有差;诺尔令高遵裕密优赐之。

  丁未,颍州进士常立为天平军节度推官、崇文院校书。立,秩之子,熙宁初,御史知杂谢景温尝荐其行义。召赴阙,以疾不赴,至是特录之。

  是夕,十月十九日丁未。彗不见。自始出至没十二日。实录于此书云:“彗不见。初,乙未有星出轸,至丙申,长三尺;丁酉,长五尺。太史乃以彗闻。戊戌,长七尺,斜指太辖,至是而没。”

  己酉,王安石等上表乞御正殿,复常膳,不许,表三上乃许之。

  诏在京递马头子并枢密院给之。以都水、将作监遣属官出外,或擅给之故也。

  庚戌,诏中书有置局取索文字,烦扰官司,无补事实者,宜并罢之。于是编修中书条例司、编修司农寺条例司皆罢。

  又诏雄武军节度推官时孝孙落冲替。以御史中丞邓绾言孝孙昨任司农寺勾当公事,点检河北西路常平事,以擅牒监司检括人户所蓄斛斗得罪冲替,原其用心,本以为民,谓可矜贷。中书奉诏取案看详,而孝孙移牒监司,乃在不得差官检括监籴指挥之前,实无深罪故也。孝孙,安陆人。曾肇墓志当附初责时。

  辛亥,诏河东路永利两监盐,自今官自计置,依商人和雇车乘,辇赴本路州县镇鬻之,禁人私贩,犯者并告捕,赏罚论如私盐法;并边粮草以见钱籴买,仍出见钱钞十万缗给其费,收卖盐钱偿之。先是,章惇权三司使,建议下河东转运司相度可否,至是以为可行也。

  诏:“闻通、泰州漕河不通,自春至今,留滞盐纲四百余舟。其令江、淮等路发运司未得疏泄陈公塘水,委侯叔献相度引注沟河,通行盐纲。”

  又诏西京河清、阜财监岁增铸钱十万缗为市易务本钱。从提点铸钱钱昌武请也。

  编修内诸司敕式向宗儒言,面奉德音,所修文字干赏格刑名为敕,指挥约束为令,人物名数、行遣期限之类为式,今具草编成敕、式、令各一事。诏沈括兼编修内诸司式,仍罢详定一司敕。

  前右司谏、直集贤院孙觉知润州。初,觉知庐州,丧祖母,以嫡孙解官持服。而觉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嫡子死,无众子,然后嫡孙承重。”觉不当为祖母解官。故有是命,而觉已去庐州,亦不赴润州也。

  诏:“闻东南推行手实簿法,公私烦扰,其速令权罢听旨,委司农寺再详定以闻。”吕惠卿参知政事始创立手实簿法。事在七年七月十九日,并二十七日。御史中丞邓绾言:

  创立簿法之意,欲别有所用,则臣固不能知,若欲以均平役钱,则臣请言其大略:昨者朝廷免役率钱之法,初且用丁产户籍,故诸路患其未均,相继奏陈,各请重造,多已改造矣。其均钱之法,田顷可用者视田顷,税数可用者视税数,已约家业贯伯者,视家业贯伯。或随所下种石,或附所收租课,法虽不同,大约已定,而民乐输矣,安用立异造伪,剔抉搜索,互相纠告,不安其生耶?役法已定,而复摇之;民心已安,而方骚之;天下之民才免差役之殃,而复有簿法之害,甚可哀也。

  夫田壄山谷之氓,止知蚕而衣,耕而食,生梗畏怯,有自少至老,足不履市门,目不识官府者;有生平不敢自出输税,而倍价募人代之输者。其于文字目不能识,手不能书,岂能晓有司簿法之巧说,吏文之烦言,牓式状之委曲苛细耶?

  臣窃见簿法隐落税产物力及供地色等第、居宅房钱不实者,并许告讦支赏。臣伏以三代牧民,能均其力,分田制禄皆上所养。自上失其道,而贫富不一。富者所以奉公上而不匮,盖常资之于贫;贫者所以无产业而能生,盖皆资之于富。稼穑耕锄,以有易无,贸易其有余,补救其不足,朝求夕索,春贷秋偿,贫富相资,以养生送死,民之常也。今立法,使民凡所以养生之物,有余者不敢停塌租赁,不足者不敢蕃息营利,匮急者无所告求举贷,则贫富皆失其所以为生矣。何也?本法所谓田土所出,或服食、器用、船车、碾硙等物,牛羊、驴骡之类,凡所以养生之具,民日用而家有之。今欲尽数供折出钱,则本用供家,不专于租赁营利,欲指为供家之物,则有时余羡,不免贸易与人,则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

  夫行商坐贾,通货殖财,四民之一心也,其有无交易,不过服食、器用、粟米、财畜、丝麻、布帛之类,或春有之而夏已折阅之,或秋居之而冬已散亡之,则公家簿书如何拘辖,隐落之罪安得而不犯?徒使嚚讼者趋赏报怨,而公相告讦;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其为法未善,可知矣。

  惠卿贬既两旬,乃降是诏。邓绾此奏,不得其时,朱史系之十月二十三日辛亥,今因之。食货志载绾奏尤详,今用之。墨史但载诏语,于绾奏略不书,当考。据此诏,则手实但行于东南,吕惠卿志和卿墓乃云“诸路赖手实以造簿者十八九”,盖饰说也,当考。惠卿墓志见七年七月十九日。惠卿建议,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蔡承禧云云,见十二月十五日。

  又诏:“闻泗州通判陆琮曾诣提点刑狱晁端彦首盐事司张靓配卖盐,端彦不受理,令根究公事所考实以闻。”

  广南西路经略安抚使刘彝乞支扈州封桩钱四万缗籴军粮。从之。

  权发遣河东转运范子奇言:“近年非次朝旨差官时暂勾当,于俸给外增驿券,举天下言之,费耗不少。乞自今已有本任俸给者罢给驿券。”从之。十一月十八日可考。

  复置杂卖场。初,三司请废杂卖场,中书户房以为不便。下三司,而三司议与前异,乃复置。诏三司官上簿。三月十四日废。

  中书请出钱二百万缗,散在江、淮等七路,遇谷贱籴,充年计外,遇价贵亦许量减价粜。从之,许借留内藏库上供钱物及发运司蕃息钱总二百万缗,分五年拨还。

  癸丑,诏罢两浙转运使王庭老、张靓,令于润州听旨。先是,太子中允邵奇知华亭县,诉张若济兴修泾河功利不实,冒恩赏及受郑膺私请,强夺民田等三十余事,庭老、靓却不受。于是司农寺主簿王古体量两浙路灾伤,劾奏庭老、靓不公失职,故罢之,仍委古究治。十年正月二十七日,庭老先责。

  军器监言:“造将下鞍辔五千副,乞下河东等路采买生曲材,造鞍桥。上批:“今材自已坚牢堪用,不须枉费财物,可罢采买。”

  兵部言:“河北、河东保甲教阅,乞自今年十一月起,至来年二月罢。”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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