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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宗朝种桑


  熙宁六年六月己丑,中书以劝课栽桑之法奏御。上曰:“农桑衣食之本,宜以劝民。然民不敢自力者,正为州县约此以为赀,升其户等耳。旧有条禁,可申明之。”癸巳,司农寺言:“详定府界提点吴审礼乞令诸县劝课,随户等种桑椹,听自来年种,次年移种,候建栽法,遍下诸路。”从之。

  七月庚午,诏:“安肃、广顺军、保州人户地内,令自植桑榆或所宜之木,官为立劝课之法。每三株青活,破官米一升,计每户岁辅官之物,以实估准折,不尽之数,以待次年。如遇灾伤,放税及五分以上,即以准折未尽米数等第济接,仍据逐户内合栽之数,每岁二月终以前点检。及一分青活,至十年周遍。如不及一分,即量罚罪赎,勒令补种。令、佐得替,转运司差不干碍官点检,以一任合栽之数纽力十分,如及十分者有赏,不及七分者有罚。其所栽植之木,令人户为主,非时毋得遣人下乡,以点检为名,以致骚扰。委转运司施行。应昨所差管勾、提举官并罢。”初,以赵子几及曾孝宽所言,程昉相度。枢密院欲罢昉,以孔嗣宗代之,王安石不可,乃更立此法。

  元丰八年十二月,罢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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