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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


  “唉……吉尔,这个问题已经搅得我好几夜睡不着觉了。我最合理的结论是:史密斯一旦死亡,他对火星的主权将自然消失,而‘胜利者号’在火星上的留守小组可能声称他们对火星拥有主权——但我几乎可以肯定,这些人在离开地球之前,当局便与他们签署了协议。尽管‘胜利者号’属于自由世界联邦,但这个协议很可能会将火星事务的控制权交到道格拉斯手中。真要这样,道格拉斯就可以在很长时间内继续执掌大权。但还有另一种可能:无论史密斯是死是活,对一切都没有影响。”

  “啊?为什么?”

  “‘拉金裁决’对火星也许根本不适用。因为,当年的月球无人居住,而今天的火星情况不同——上面有火星人。如何对待火星人,目前的法律一片空白。但出于现实政治的考虑,联邦法庭仍可能裁定,对于一颗被非人类种族占据的行星,人类的居留不说明任何问题。那样的话,人类在火星上的任何权益均需从火星人处获取。”

  “可是,本,无论怎么说,肯定只能这样做。一个人拥有一颗行星,这也太……太荒唐了!”

  “别跟律师说什么荒唐不荒唐。小事谨慎,大事糊涂,这可是法学院的必修课。再说还有先例。十五世纪时,罗马教皇下诏将西半球授予西班牙和葡萄牙。没人在乎那儿居住着拥有自己法律、文化和财产的土著印第安人。教皇的特许可不是一纸空文。看看地图吧,注意南美洲哪些地方操西班牙语,哪些地方讲葡萄牙语。”

  “没错,可是——现在毕竟不是十五世纪呀,本。”

  “在律师眼里,二者没区别的,吉尔。如果联邦法庭裁定‘拉金裁决’继续适用,那么史密斯就会拥有价值亿万美元的权益。如果他将这些权益让给当局,就意味着道格拉斯秘书长将主宰一切。”

  “本,人们为什么要争夺那么多的权利啊?”

  “蛾子为什么要扑火?还有,如果说‘火星之主’的名分只是名义上的,史密斯手里的巨额金融资产却是实实在在的,其重要性不在‘火星之主’的名分之下。联邦法庭可以剥夺他‘火星之主’的名分,但他对‘莱尔推进器’的各项专利和环月公司股票份额的所有权,我看是任何力量也撼动不了的。他若死了,情况会怎样呢?不用说,会突然冒出成千上万个堂表亲戚。但自然科学基金会对付这些吸血虫太有经验了,他们多年来干的就是这种事。最可能的结果是这样:如果史密斯死去,而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他的财富会转归公有。”

  “你指的是自由世界联邦,还是美国?”

  “又是一个我回答不上来的问题。史密斯的父母来自联邦的两个成员国,而他本人却生于联邦之外……这一点,对决定那批股票、专利归属权的人来说,实在是太重要了。史密斯本人倒肯定觉得无所谓,他连股票与车票的区别都闹不清。结果如何,全看谁能把他攥在手里了。他可是个风险人物,我敢说,就连最著名的保险公司劳合社,恐怕也不敢为他办理人身保险。”

  “可怜的孩子!这个最最可怜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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