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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林肯从教养来说,是一个肯塔基人。肯塔基州是一个蓄奴州。19世纪初期,轧棉籽机发明以后,南方棉花种植业需要大量黑奴劳动力,而法律已经禁止从海外进口黑奴,肯塔基成为国内黑奴买卖的输出中心。林肯的夫人出生于肯塔基州首府莱克辛顿的一户殷实人家,是一个有奴隶仆人的家庭。林肯是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本性反感奴隶制,在私下里也一定表达过这种感情。但是,作为一个民主制度的政治家,他的公开的一举一动却必然服从政治的温度计。事实上是,传说中二十来岁的新奥尔良之行以后的二十年里,反奴隶制从来没有进入林肯的政治日程。相反,在讨论废除《逃奴法》,即蓄奴州的黑奴逃往自由州以后,自由州要协助奴隶主捕捉逃跑的奴隶时,林肯虽认为《逃奴法》很不公正,却拒绝投票赞成废除。他在私信里说:“我承认,我痛恨看到这些可怜的人被追捕,可是我却不得不闭嘴,保持沉默。”

  在民主政治中,政治家是凭嗅觉来判断气候的变化,来决定自己的公开政治表态的。反奴的气候不到,时机还不成熟,明确的激进反奴立场和表态,对林肯就可能是一种政治自杀。政治家不仅要有自己的良知,有出自这种良知的政治理念,他还必须等待时机,等待民众能够听得进他的话,愿意跟着他走。所以,有时候他不得不保持沉默,甚至言不由衷。这时候政治家的表现就像一个政客。

  由于宪法在制度上把废奴的时间表留给了各州,也就等于承认了原有奴隶制存在的事实。北方反对奴隶制度的政治主流无从在南方推进。轧棉籽机的使用刺激了南方棉花种植业,也刺激了南方庄园主保持蓄奴制度的欲望。“路易斯安纳购地案”使得美国的国土面积扩大了一倍多。西部新开发的地方就陆续地要求作为新的州加入联邦。这些新州是否容许蓄奴,会影响蓄奴和废奴的政治平衡。北方要求新州是自由州,而南方蓄奴州却以“主权在民”为理由,要求让新州自行决定。而就严重缺乏劳力的西部民众来说,很多是指望用奴隶劳动来发展种植业的。

  1817年,当密苏里申请以州的名义加入联邦的时候,在国会展开了激烈争论,因为无论密苏里是以自由州还是以蓄奴州加入联邦,都会开一个先例,以后相邻地区进入联邦,也会照此办理,从而影响国会里蓄奴和废奴力量的消长。1820年,终于达成著名的密苏里妥协:密苏里州以蓄奴州加入联邦,而长期以来被南方参议员阻挡在联邦门外的北方缅因州,以自由州加入联邦,一对一保持双方在国会的平衡;同时,将密苏里的南边界,北纬36度30分往西延长,在“路易斯安纳购地案”范围内,将来加入联邦的州,在此线以北的,一律禁止蓄奴。史称“密苏里妥协”。

  密苏里妥协给了蓄奴派和废奴派20年的平衡,奴隶制度在南方又太平无事地延续了20年。到19世纪40年代,大批移民来到密西西比西部大平原,美国进一步向西开发,进入了现在的新墨西哥州和犹他州,显然,将会有一些新的州加入联邦。同时,由于自由州和蓄奴州的法规不同,民众对奴隶制的看法不同,很多奴隶向自由州逃亡。1850年,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法规,强化了《逃奴法》。在这个过程中,伊利诺伊州出了一个年轻的政治明星,那就是林肯的政敌参议员斯蒂芬·道格拉斯。道格拉斯的武器就是“主权在民”,是地方自治,是新的开发地的人民自己决定那儿是自由州还是蓄奴州。事实上,道格拉斯的武器就是“民主”。道格拉斯的党,就叫民主党。

  1854年,道格拉斯发动在国会通过了“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这个法案打破35年前“密苏里妥协”,强调的是“民众自决”。实际上是新开发州的白人自由民的“自决”。这样的“民主”诉求,不禁使人想起20年前,在托克维尔访问美国后,在《美国的民主》里提出的“多数的暴政”的概念。也让人想起既赞同自由平等、又对民众始终怀有警惕的保守的美国建国者。这一法案在参议院以37:14的大比数通过,在众议院却以113:110接近比数通过。当时的皮尔斯总统,无奈地在法定的最后一天签署了这一法案,这说明行政的制约也没有起作用。

  这一法案是政治家打着民众自决旗号取得的胜利。看起来是民主的胜利,其实是多数暴政的胜利。可是,美国传统的政治家良知在对抗这种胜利。这一法案萌发了民主党内部的分裂。同时,北方以及南北边境州民众对奴隶制扩张的担忧,创造了新的政治气氛。在道格拉斯的家乡伊利诺伊州,原来在奴隶制问题上态度并不鲜明的林肯,顺应自由州民众对奴隶制扩张的忧心,站出来大声疾呼,利用同道格拉斯对抗的机会,登上了联邦政治的舞台。

  在奴隶制问题的尖锐冲突中,林肯以前一贯采取的是一种温和的中间立场。林肯出任第二任州议员的时候,还不到30岁,当时奴隶制问题在全国激发了大讨论,尤其在是不是允许首都华盛顿市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蓄奴的问题上。哥伦比亚特区位于南北之间,却是在蓄奴州弗吉尼亚和马里兰的包围之中。林肯的态度是,依据宪法,联邦政府无权强令南方州废奴,但是联邦政府无疑有权在联邦管辖的首都地区禁止蓄奴,这无疑是符合宪法的。可是他话头一转,又说,联邦政府的这一权力,只有在“哥伦比亚特区人民的要求下”才能行使。林肯认为,自由州人民首要考虑的,应该是怎样维持联邦制度,为此,应该让蓄奴州自行其是,同时也不要直接或间接地帮助奴隶制,而是让奴隶制度“自然死亡”。

  1854年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在北方引起了对奴隶制扩张的忧虑。可是,北方多数民众当时也绝非要冲到南方去废除奴隶制,而是担心奴隶制在新州扩张之后,会逐渐扩张到北方来。北方民众中,很多人并不喜欢黑人,甚至恐惧黑人。他们反对奴隶制扩张,是担心自己住的地方因此会出现很多黑人。而南方蓄奴州的许多白人民众,担心和害怕的是黑奴一朝即被解放。

  林肯看到了这一点,深知能够被南北民众共同接受的观点是什么。因此他公开提出的,不是在全国范围内废奴,而是禁止奴隶制度的扩张。1854年10月4日,“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一经通过,林肯一生中第一次公开谴责奴隶制。他在伊利诺伊州议会发表演讲:“我痛恨奴隶制,因为奴隶制本身骇人听闻的不公正。”但是他又解释说,他对南方民众并无偏见,他理解南方人说的,找不到令人满意的办法来结束奴隶制度。“我当然不会指责他们没有做到我自己也不知道该怎么做的事情。如果我握有一切大权,我也不知道拿现有的奴隶制怎么办。我的第一个冲动是让所有奴隶自由,然后送他们去利比里亚,回到他们自己的家乡。”可是他又说,立即把黑人都移民非洲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所以让他们自由后,必然要让他们在此生活。“那么以后怎么办呢?让他们自由并让他们在政治上和我们平等?我自己的感情令我不会这样做,即使我会,我们知道白人大众也不会。”他说,白人大众这种广泛的感情,是不能被漠视的。

  在这里,典型地表现出了现代民主政治下,政治家的两面性:他们既要以自己的正义的理念来引导民众,又不得不追随民众。林肯和杰佛逊不同,他不可能像杰佛逊那样超脱,只需洋洋洒洒地表达他的理想主义。林肯必须是务实的。一方面,他坚信奴隶制在道德上是错误的,纠正这种错误是他作为民众向导,作为一个政治家的责任和使命;另一方面,他也得像他的政敌道格拉斯一样,承认主权在民,民众自治,他不能违背广大民众的感情和意愿。他比道格拉斯高明的地方在于,道格拉斯只向一方面发出诉求,而他在两方面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一种中间立场,他向两方面发出诉求。道格拉斯提出和促进“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利用“民主”诉求要求让新州自决是否蓄奴,只能取得南方蓄奴主义者的支持;而林肯提出让老的蓄奴州不受干预地“自然死亡”,同时限制奴隶制度扩张,既得到了北方州的支持,也能被废奴主义者接受,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同南方蓄奴州的尖锐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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