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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


  因此,追究的是伪证行为本身,而不是伪证的内容是否重要。而克林顿总统的伪证行为,最终被事实揭露,导致国会对克林顿总统启动弹劾程序。这是美国历史上的第二次。

  又经过半个月的争论,一致认为,解决的方案是,不给绝对的行政否决权,而是给相对否决权,否决之后,国会还有一次再否决的机会。就是说,在议会立法后,总统可以行使否决权,表达自己的不满。主人吩咐怎么做,作为执行的管家,也有权说,这规矩我根本没法执行。总统否决之后,议会若要再次通过,一半的多数就不够了,就必须要2/3多数通过,才能压倒总统否决权。这时,总统就必须执行了。这就是直到今天还在运行的做法。

  行政、立法两大分支,命定就是不断地在“斗法”。在此后实际的运作中,美国国会就有一些立法,被总统否决之后,永远也休想达到2/3的强行通过票数。结果,他们就把总统不肯签字的立法,和总统急着需要的立法捆在一起,算作同一个法案。总统按照规定,不能部分签署立法。就是说,同一个法案,总统要签就全签,而不能局部否决其中的条款。迫使总统为了促成自己需要的立法,也就只好把自己不喜欢的立法也一起签下来。这种法案在美国被称为“猪肉桶”。反“猪肉桶”,也是今天美国政治改革的一个细节内容。

  和行政分支相关的,还有一个任命和解雇的问题。总统虽然是最高行政官,有权任命他自己手下的行政内阁官员,各部部长、外交大使什么的。可是,任命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通过。

  可假如总统出大问题,又有谁有权力来解雇总统呢?最后他们决定,为了防止行政权力腐败,如果总统有叛国、受贿等不轨行为,作为人民代表的国会有权弹劾。弹劾总统的程序,必须由较为草根层的众议院以多数通过而启动,由更为精英层的参议院模仿法庭形式展开审理,审理过程要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最后经过参议院的2/3多数通过,才能成功弹劾总统。

  弹劾制的来源是英国,可是今天的英国已经废除了这种制度。弹劾制在费城会议进入美国宪法,是他们担心总统万一要发展成皇帝、为所欲为的时候,国会可以合法地把他赶下台。

  可是,这也有危险的一面。美国总统由民众普选,而不是从议会诞生,所以,占国会多数席位的政党,和总统所属的政党,经常不是同一个党。国会和总统有重大分歧不稀奇。假如国会没有自制能力,那么,弹劾制很可能被滥用,造成国会动辄赶总统下台,政局就不稳定。

  可是,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国会只有两次动用弹劾程序,而且都没有成功。其中最出名的,就是我们都看到的几年前对克林顿总统的弹劾案了。

  “案情”你都已经很熟悉了。克林顿总统在执政期间有了婚外情,非常不巧的是由于其他案子,当时他正好面临独立检察官的调查。于是,他在总统任期中的私人生活问题,被无孔不入的检察官列入了司法调查范围。最后,克林顿内外交困,在大陪审团面前、在誓言之下,面对自己的隐私问题,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谎言。

  美国法庭要求作证者发誓保证证词都是实话。“誓言之下”的谎言,在美国就是“作伪证”,就是刑事重罪。因为证言的可靠,是司法最重要的支柱之一。假如司法证据任凭伪造,作伪证不受重罚,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司法公正了。

  因此,追究的是伪证行为本身,而不是伪证的内容是否重要。而克林顿总统的伪证行为,最终被事实揭露,导致国会对克林顿总统启动弹劾程序。这是美国历史上的第二次。

  现在,一切时过境迁。人们已淡忘了当年的那场大风波。克林顿总统也在正常任满离职、回归平淡之后,出版了他的回忆录。回顾往事,他一方面表示了对个人行为的反省,一方面,却憋着一口气,在回忆录中强烈抨击了国会的弹劾运作本身,指责这是对立政党在政治上的恶意炒作。

  这也令我再次回想这个弹劾案的意义。最初引起我注意的,是国会在弹劾案当时的投票结果。在启动弹劾的时候,就“伪证”本身来说,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几乎没有什么疑问。这是弹劾案启动的依据。假如这是一个似有似无、模棱两可的事情,相信弹劾案根本不会启动。

  所谓对总统的弹劾,是一个立法机构对行政首脑实施的类似司法审判的机制。审理过程是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参议员做出非常近似于陪审团的投票。但是,这是公开的投票,电视全程转播。后果的差别是,弹劾成功的话,总统受到的处罚只是丢官,而不是判刑。

  在这个弹劾案开始之后,我就一直有些疑惑,因为,按照它的程序,参议员们是对克林顿总统“是否作了伪证”,投出“事实与罪名相符”或者“不相符”的选择票。根据当时公布的确凿证据,“伪证”几乎已经是一个人皆尽知的事实。

  通常来说,正因为参议院的投票是公开的,那么,他们的态度,其实是在选民面前的一个亮相。我在想的是,假如依据对事实的判断来投票的话,全票通过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可是,弹劾没有被通过,几乎又是大家事先都已经预料到的结果。这里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美国政坛面对从未料到的、已经走得十分尴尬的棋局,依据他们对宪法的理解,运用了他们政治实践的智慧。

  站在今天,我们回头去看这个事件。一个总统犯下“伪证罪”,假如国会什么都不做,听之任之,这个国家的立国根本――法治,就形同儿戏了。因此即使在今天去看,弹劾程序的启动,都不是过分的。对总统来说,弹劾启动本身,已经是一个警戒或者说惩罚。但是,是否弹劾成功、废黜总统,又是另一回事。

  弹劾总统成功,美国历史上还从来没有发生过。追溯费城制宪会议的制度设置,最基本的出发点之一,是防止政府的行政、立法两大分支失去平衡。最危险的事情,是一头过大。也就是说,最怕的是总统可以轻易地合法解散国会,或者是动辄国会能够合法地赶总统下台。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的话,说明政府的建制本身是失败的。国家也就可能随之动荡。

  因此,在真的面临是否弹劾的时候,议员们又是在非常谨慎地对待这个美国历史上的先例。好在,弹劾本身并不是司法程序,而是一个类司法的国会投票。因此,参议员们有一定的法理上的回旋余地。毕竟克林顿不是卖国贼,事件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慎重地对待弹劾,其实是慎重地对待两大分支的平衡。

  因此,虽然你可以说,一方面,这确实是两百多年前,费城会议设计制度的成功。因为,宪法规定了,弹劾必须达到2/3的票数,方能成功。根据两党席位,当时在野的共和党一方,还没有占到2/3。

  可是,从投票情况来看,参众两院的两次投票,分别有20%和10%的共和党参议员,投了否决票。也就是说,假设当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定下弹劾不是以2/3、而是以超过一半的多数票为准,那么,在这个共和党占多数席位的参议院,对克林顿的弹劾仍然不会成功。因为在对手党中,也会产生相当比例的、以克制的态度,来对待可以名正言顺、合法地把对方党总统赶下台的机会。而当年定下众议员以半数票启动弹劾,参议员以2/3票实现弹劾这样的比例,表现了制宪者保持政治稳定的智慧和技巧。

  给你讲着费城会议审慎对待两大分支平衡的过程,我重提克林顿的故事,是让你看到,一个宪法条文的精巧设置,固然重要。可是,它依然只是“纸面文章”。它需要执行者的自律,来完善制度实践的另一半。

  这一点,也是费城会议最担心的地方。因为他们知道,要使一部宪法在13个主权州的联合体、在一个复杂的移民国家正常运作,大半的成功,不是纸上的制度构筑,而是在今后的实践操作。

  他们知道,每天,一船船的移民还在到来。他们知道,贫困的美国人正怀抱着希望,兴致勃勃地向西部开发挺进,在日日开拓扩大美国的疆界。他们因此在讨论着新的州如何加入美国的宪法条款。他们在预料一个迅速成长的美国。可是,他们仍然无法料到,美国今天会是这样的规模。因此,他们一边在起草宪法,为管理美国打下基础,一边又很悲观,其中一位代表的想法很典型,他说,“我们的宪法能有20年的正常运作,就算很不错了。”

  结果是,这个宪法成功地运作了200年,仍然保持着生命力。

  好了,下次再把费城制宪的故事聊下去。

  祝好!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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