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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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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并不如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单纯。慈禧太后召见麟书、召见薛允升,都问到云南报销案,唯独对他不曾提起,见得流言亦已传到慈禧太后耳中,对他已有所怀疑,疑心他站在王文韶这面,有意弥缝。这分猜疑,如果不加消释,是件很不妥的事,所以翁同龢相当着急。 不过,翁同龢当了三十年的京官,由师傅而军机大臣,在内廷行走了二十二年,见得事多,经历的风波亦多,自然不会做出甚么自落痕迹的举动来。这一案只要能够快快结束,尘埃落地,浮言自息。 因此,他指示他派去会审的两名工部司官,从中策动,该查的尽快查,该问的尽快问,不断催促,案子的头绪,亦愈来愈清楚。崔尊彝虽有三万多两银子的去向不明,但除此之外,供词中并无牵涉到景廉和王文韶的地方,就事论事,也应该是结案的时候了。 于是,他首先向麟书接头,因为这一案原派的是他跟潘祖荫查办,从潘祖荫丁忧以后,他就成了唯一了解全案首尾的人,所以也就无形中成了主持全案的人。一谈起来,麟书跟他的意思相同,亦希望早早结束,了却一桩差使。 “本来早就该结了,只为五爷始终不肯松手。叔平,你是跟五爷一起奏的旨,五爷若是有甚么不在道理上的言语,我们不便申辩,要靠你来挡他。” 这意思是说,如果翁同龢能对付得了惇王,案子就很快地可以结束,否则就要拖到惇王无话可说时,才能奏结。 “好的。”翁同龢毅然答应,“我来挡。” “除了五爷,咱们现在一共是五个人,得先聚在一起谈一谈,而且也得推出一个主持的人来。” “说得是。就在舍间小集好了。那一天?” “太匆促了也不必,总得让刑部有个预备。我看过了节挑一天,等我跟张子青、薛云阶谈定了日子,再来奉告。” *** 过了端午节,定在五月十三聚集翁家。主客一共只有五个人,正就是奉派查办这一案的五大臣。除了翁同龢以外,麟书亦愿意帮景廉、王文韶的忙,阎敬铭着眼在整顿户部风气,张之万深通黄老之学,向来无所作为,一切都推在刑部侍郎薛允升身上。 薛允升字云阶,西安人,跟翁同龢是同年,通籍就在刑部当司官,浮沉郎署十七年,才外放为江西饶州府。看起来仕途蹭蹬,其实倒是大器晚成。这十七年中翻破了律书会典,不但精通刑名之学,而且深谙牧民之道,所以由饶州府扶摇直上,四年工夫当到山西按察使。 其时正是河南、山西大旱灾,山西从巡抚曾国荃以下,以办赈为第一大事,臬司虽掌一省刑名,但也奉令参与赈务,襄助阎敬铭,综核出纳,点尘不染。第二年以优异的劳绩,调升山东藩司,署理漕运总督。光绪六年内调为刑部侍郎,是潘祖荫极得力的助手。 云南报销案本来与他无关,由于阎敬铭的保荐,特为派他会办,而张之万毫无主张,所以实际上是由他主办。就律例而论,当然要听他的意见。 于是薛允升一口气背了八条律例,都是有关贪赃枉法的,背完了又说:“本案科罪,皆以此八条为断,最要紧是这两条:‘官吏因事受财,不枉法,按赃折半科罪’,‘不枉法赃罪,一年限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发落,流徒以下免罪。’” 后一条大家都明白,也就是潘祖荫“完赃减罪”这个办法的由来。但第一条却颇费解,大都不明白甚么叫“按赃折半科罪”呢? “是这样的,”薛允升又作解释,“受赃枉法,与虽受赃不枉法,情形不同,前者罪重,后者罪轻,所以‘按赃折半科罪’。话虽如此,所谓折半,另有明文规定。受赃枉法,得赃在八十两以上者绞监候,按照赃折半计算,不枉法受赃,应该在满一百六十两,方处绞刑。而明文规定满一百二十两者绞,照实计算是按赃减三分之一科罪。这是有禄之人——” “慢慢,”麟书问道:“甚么叫有禄之人?” 坐在他旁边的翁同龢先后当过两次刑部堂官,律例亦相当熟悉,因而代为答说:“月俸米在一石以上者谓之‘有禄人’,不及一石者,就是‘无禄人’。” “喔!”麟书又问:“无禄人怎么样?” “无禄人枉法受赃一百二十两以上者绞,不枉法只是杖一百,流二千里。” “然则现在很清楚了,关键在枉法不枉法。”阎敬铭环视周遭,最后眼光落在薛允升身上。 “老前辈,”薛允升从容答道,“枉法不枉法,原指刑名而言,律载:‘事后受财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这个‘断’字,便指断案。像这个报销案,既然都有例案,只能说他引例不当,却不能说他枉法。” “既然如此,”阎敬铭慢吞吞地说了句:“都算不枉法。” “是!”薛允升重复一句:“只好算他们不枉法。” “失入不如失出,庶几见得朝廷仁厚。”麟书看着阎敬铭问:“丹翁意下如何?” 阎敬铭拱拱手:“我无成见,悉听公议。” “那就请云阶主持,按律定罪。”翁同龢特别加重语气:“悉依律例。” “这中间自然也有些斟酌。有的该加重,有的该轻减,也得定个宗旨出来。” “轻减只怕不能了。就这样子,惇王已经不肯点点头,再说轻减,他决不肯领衔出奏。” 大家都觉得麟书的看法不错。为了应付惇王,翁同龢提出一个办法,定罪分两种,一种是按律拟定,该如何便如何,不必法外原情,有所增减,一种是一律酌量加重。拟好罪名,请惇王去决定。 这个办法总算很尊重惇王,足以安抚他的“不平”。接下来便谈到当面复奏该说的话,以及推那个来说。 “自然是丹翁前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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