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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


  被告方北京格律诗公司出示的证据——

  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喇叭、箱体、接线柱、标牌、包装箱等音箱组件进货发票
  北京格律诗音箱成本明细表
  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
  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诗音响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宗旨的决议》
  古城王庙村与北京格律诗公司音箱箱体的订购合同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音响机架生产过程录像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个体工商户证词、证人出庭作证名单
  古城王庙村个体工商户成本核算表、生产成本原始记录

  ……

  证据证明:1.格律诗音箱的产地是北京,没有伪造产地,没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格律诗公司没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赵青打开电视机,把证据光盘放入VCD播放机,电视画面上出现了王庙村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生产音响机架的画面,从板材下料到型材冷压粘合,从底色喷涂到钢琴漆手工打磨,从翻砂铸造到车床加工……每一道工序都是在低矮破旧的农舍里进行,院子里成了加工厂,正屋厢房都成了仓库,农民吃饭、生活、睡觉的空间已经被压缩到仿佛可以忽略不计的程度,从事生产的人有男人、妇女、老人、孩子,没有常规的厂房、宿舍、食堂,没有吸尘、降噪防护设备,没有防毒面具、工作服、手套……

  画面里的一个不易被人注意的细节让林雨峰心里为之一颤,那是拍摄一家农户打磨板子的镜头,左下角远处的一位母亲从地上捡起一块被女儿丢弃的砂纸,母亲用手触摸了一下砂纸的表面,认为砂纸还能用,就把女儿手里的新砂纸夺下来,将旧砂纸重新塞给她,并且生气地朝女儿背上打了一下,而那个女孩的年龄看上去最多也不过10岁,因为她的书包在旁边放着,胸前还系着红领巾。

  林雨峰惊呆了,格律诗公司这么精致的音箱竟然是在这种简陋、恶劣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不可思议!而这种生产成本的控制已经细化到一张小小的砂纸!

  蒋律师说:“这样的生产方式没有土地、厂房和管理设施投资,没有安全保护、环境污染和各种社会保险的成本,没有固定资产折旧,没有休假日,没有用工条件限制……这种干法几乎是原始资本主义的奴隶榨取式生产,这种成本对于法律制度规范下的工业化生产根本没有可比性。”

  阎所长问:“这些情况你们北京方面连一点蛛丝马迹都没察觉到吗?”

  赵青说:“商业保密是常识,把无可夸耀的部分遮盖起来是人的本能。我们看到的是格律诗音箱的德国权威机构测评报告,是格律诗音箱欧洲总代理和伦敦、柏林、巴黎这些欧洲名城,是高档的音箱和精致的说明书,是宝马轿车,是丁元英这种人的背景,很难想像这些正统的东西怎么能和画面里的东西联系在一起。”

  林雨峰指着《格律诗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的文件问:“这个肖亚文是什么人?怎么她成了格律诗公司的法人代表?”

  赵青从资料里抽出相关的文件递给林雨峰,解释道:“肖亚文参加了证据交换,我们和法官都质询了这个问题。格律诗公司求和失败之后,叶晓明、冯世杰和刘冰三个股东担心败诉会给他们个人带来经济损失,就把各自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欧阳雪。在这之后,肖亚文出资35万和负债40万从欧阳雪手里购得51%的股权,她就成了董事长兼总经理和公司法人代表,也是这次被告方的诉讼代表。这个女人是警官大学毕业,很有气质,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社会阅历,此前就职一家猎头公司。”

  蒋律师说:“这次交换证据是正式开庭前的预备庭,证据表明,以比对商品成本胜诉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那么,我们以反不正当竞争为起诉理由的法律根据是什么?格律诗公司的生产违反了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这种违法的生产方式使格律诗公司的产品低于正常的生产成本,反映到市场上就形成不公平竞争。如果产品从生产阶段就已经存在不正当竞争了,那么市场销售阶段所延续的必然是不正当竞争。”

  阎所长为了让林雨峰能清晰理解蒋律师的意思,像背经书一样罗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第5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的规定。

  蒋律师说:“格律诗公司没有递交应诉答辩书,原因就是他们股东内部出了乱子,已经顾不上应诉答辩了。这个情况说明一个问题,叶、冯、刘三人对胜诉没有信心,所以及时脱离了公司。他们是最了解公司情况的人,他们判断出败诉可能性的根据是什么?焦点也在生产方式上,正是生产阶段的不正当竞争让他们得出了可能败诉的结论。”

  阎所长说:“雨峰,格律诗公司只是前台做戏,你的真正对手是丁元英,无论作为诉讼代理还是作为朋友我都必须要告诉你,胜诉的把握不大。要证明被告在生产阶段存在不正当竞争,就必须首先证明生产农户与格律诗公司的隶属关系。在丁元英的设计里公司与农户是一个体系里的两个部分,千真万确是一回事。但是,要证明这一点非常困难,个体户再小也是法人,一纸工商执照就把这种实质上的隶属关系变成了法律上的商业关系,很难说法庭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会采信哪一个。而且,即便隶属关系成立也未必就能胜诉,客观上的不正当竞争不等于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适用反倾销法没有问题,而中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

  赵青问:“叶、冯、刘三人不知道这个道理吗?可他们得出的是相反的结论。既然关注的焦点都一样,他们的根据是什么?”

  蒋律师解释道:“观念,传统观念!一是传统的‘事实胜于雄辩’的观念,二是传统的疑罪从有的观念,三是传统的青天大老爷的观念。中国人一直接受简单的文化思维教育,他们相信法律是神圣的,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会放过一个坏人。”

  阎所长说:“雨峰,基于胜诉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诉,我能理解。拿了委托人的钱打不赢官司,我们也不体面。但是,撤诉就等于承认了格律诗音箱的价格,依此类推,乐圣旗舰的价格就应该在2000元以内,乐圣旗舰的成本显然不具备这种承受力,其后果可想而知。我以为,败诉了,省这两个钱救不了乐圣。胜诉了,花这两个钱不算什么。打是死,不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还有一线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诉讼代理费可以做些调整,分为胜诉和败诉两档,胜诉按原合同的150%计费,败诉按原合同的50%计费。”

  林雨峰问:“怎么个还有一线希望?”

  阎所长说:“被告将1996年的《格律诗公司预备股东扩大会议记录》作为证据提出,目的是证明农户与公司从来就不存在隶属关系,从而规避商品产地和榨取式生产两个问题。这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无可避免地会将这位丁先生露出水面。我们对格律诗公司扶贫的宗旨不做质疑,会议记录和公司宗旨恰恰证明丁元英是整个体系的策划者,也恰恰证明丁元英早在公司还没有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策划好了这场官司,现在他们之所以不需要律师,是因为丁元英已经为这场官司做了两年的准备,公司和农户从来就没存在过真正的独立。”

  林雨峰默默地点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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