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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当我到达临时省委后,刘英同志立即召开会议,提出了所谓“分裂省委”的问题。说叶飞、黄道反对刘英,粟裕参与其事。对闽东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声讨,对我进行斗争。因闽东同志已退出闽浙临时省委,我便成了主要斗争目标。当时对我也采取了敌斗争的手段,派了一个班把我监视起来,剥夺了我行动自由。

  在这次会议上,把我率队转战于浙闽边境,给黄道同志写信,以及叶飞同志的脱险,都说成是我参与所谓“分裂省委”的活动,还把我在前面叙述过的我们在浙西南问题上的分歧,说成是我“全盘否定浙西南的工作”,“对恢复浙西南丧失信心”;甚至把我们进入浙江的第一阶段,为吸引和调动敌人而在浙闽边的游击活动,也说成“一开始就对进入浙江没有信心”,等等。

  刘英同志对我发动的这场突然袭击,我事前毫无觉察。面对严重的敌情,我们既已失去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同闽东、闽北兄弟地区的关系又搞破裂了,浙西南游击根据地刚刚遭到严重摧残,现在内部又出现了危机,在这样极端严重的时刻,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分裂了。经过一个多星期的反复思考,从浙南革命斗争的全局着想,我被迫违心地作了“申明”。这场斗争才算结束。此后,我和刘英同志就分开活动了,刘英同志主要坚持于浙南地区,我则主要活动在浙赣路南侧和浙西南地区。我们在总的方面仍是统一的,配合的,但在各自活动的地区内则各自行动,而且互相之间心存戒备,每当必须会合时也各自带着武装,并且不住在一个房子里。后来由于敌情严重,从一九三七年二月开始双方失去了联系,直到一九三七年十月与国民党地方当局谈判成功后才又会合。

  浙南党内主要领导人之间的这些严重分歧,属于政策策略方面的,后来我在自己活动的范围内,从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若干调整,刘英同志在浙南地区事实上也作了一些调整。不过我们始终未能就浙南游击区的建设和发展作过实事求是的探讨。至于采用处理敌我矛盾的手段来对待党内矛盾,在浙南党内还延续了一定的时期,带来很不利的影响。而闽东、闽北、浙南三个兄弟游击区之间的团结,经过了这一段的波折,到抗日战争开始,在上级党的领导下,在新的基础上才得到解决。时间已经过去几十年,刘英同志于一九四二年在坚持浙江工作期间被国民党逮捕,英勇牺牲。旧事重提,是想把历史事实交代明白。当时我们都还年轻,又失去了中央和中央分局的领导,这就不能不使我们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对问题的处理上,留下不成熟的痕迹。

  【第二个发展时期】

  从一九三六年六月“两广事变”爆发到同年十二月“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是浙南游击战争的第二个发展时期。从客观上说,“中央军”调走了,敌情逐渐缓和,从主观上说,是因为我们依据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了政策,发挥了政策的威力。

  我们把公开的武装斗争同隐蔽的群众工作更加有机地结合起来。前一阶段,我和刘英同志就常分开活动,我带大部队公开打游击,他带少数便衣武装人员做群众工作,双方紧密配合,工作比较顺当。逐步地我们把这种活动方法提到斗争策略的高度来对待,并使组织形式与之相适应。我们分别组成了“突击队”与“牵制队”。所谓“突击队”也就是武装工作队,主要任务不是打仗,而是带领便衣队、短枪队坚持于基本地区,做发动群众的工作,进行游击根据地建设。所谓“牵制队”,就是游击队的主力部队。它的主要任务是在广大范围内进行公开的武装斗争,牵制、吸引、打击敌人,以掩护和保卫基本地区,并发展新的游击区。刘英同志带“突击队”与省委机关坚持浙南地区,我则带“牵制队”在广泛的地域公开打游击。

  在我率领“牵制队”单独活动的过程中,考虑到这样一个问题:为了长期坚持敌后,形成比较巩固的游击区,并为主力部队提供更多的“落脚点”和“跳板”,我们不仅要有相对稳定的较大块的游击根据地,而且在较大块的游击根据地的周围,还必须建立一些小块的游击根据地和若干的游击基点;这些小块的游击根据地和游击基点,有公开的,有秘密的;在你来我往,敌人势力比较强大的地区,还应有“白皮红心”式的两面政权,使我们的整个游击区形成几种类型的结合。为此,我决定把建立游击基点作为“牵制队”的重要任务之一,一面打仗,一面建设。我们在一些重要地区,选择条件比较好的村庄开展工作,几个或十几个有工作基础的村庄连成一片,就是一个游击基点,离开二三十里又建立一个游击基点,这样逐步向外发展。基点密集的,联系起来便成了一个小小的游击根据地。它的外围,还有分散的游击基点。这些游击基点和小块的游击根据地,开始是临时性的,经过斗争的考验和不断加强工作得到巩固和发展。

  在游击区内,这种小的游击根据地和分散的游击基点之所以能够存在,除了有力的武装活动外,主要靠政策的威力。这个时期民族矛盾日益加深,我们吸取浙西南斗争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浙江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地主兼工商业者多的特点,对政策作了若干调整,以抗日、反蒋为前提,扩大团结对象,缩小打击目标。我们改变了打土豪的政策,把“没收委员会”改为“征发委员会”,征收“抗日捐”。比方说,我们到一个地主家里,如果他家里的人跑了,就根据部队的需要和他家负担能力的大小,给他写个条子,说明我们北上抗日,有了困难,需要他捐助多少担米、多少衣服和多少钱。假定我们希望他捐助两百元,便说明这次住在他的家里,吃了几担米、杀了几头猪,合计该扣除五十元钱,便要他再送一百五十元钱到什么地方去。地主回来,看到红军没有没收他的家产,是讲道理的,全家商量商量,设法把那一百五十元钱送到指定的地点。这样,矛盾不激化。但也有不送的,我们就写信警告他,要他在某天某时把钱送来,并且规定了接头的办法;如再不送,不仅罚款,后果由他负责。当然也有顽固的,以为我们奈何他不得,就是不肯送来,那就需要采取比较强硬的办法对待。

  如汤溪周村有个地主乡长,我们通知他要送五百元抗日捐来。根据调查,他是完全可以负担的。但他不干。我们警告他说:你拒不缴纳抗日捐,现在要另罚五百元,合计一千元,如限期不交,定要惩处。他听了笑笑说:“想惩办我,谅他们没有这个本事!”其实我们与群众有密切的联系,他的行踪,我们了如指掌,这一天,他出门了,我们的侦察员马上在半路上把他抓了来。他吓得要死。我们还是向他交代政策,要他交款。这一下见效了,他一回去,很快便把捐款和罚款共一千元全数送来了。以后他还到处宣传:“红军真厉害呀!……”这样,周围的一些地主在收到我们的条子后,大都及时认捐交款,不必动武。这就解决了部队的经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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