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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六


  二十一日,林伯渠收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关于解决目前若干急切问题的意见》,共二十条。其中明确指出:“为克服目前困难,击退日寇进攻,并认真准备反攻起见,中共方面认为惟有实行民主与增强团结一途。为此目的,中共希望政府方面,解决若干急切的问题。”

  二十二日,林伯渠将中共提出的《意见》交给张治中、王世杰。张、王看后,沉默了很久,然后说:你们所提条件太多,有些条件这样提法,无异是在宣布国民党的罪状,足以使人生气;这二十条与在西安商谈的内容不符;你们不要以为我们软弱可欺,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正在令有关部门研究西安会谈的材料,准备提出一个提示案;希望你能考虑修改二十条的内容和词句。

  林伯渠针锋相对地作了回答。他说:我方二十条意见,全文都是实事求是的;西安初步商谈的意见,当时就约定各自向其中央请示,并非最后决定;我们只是为了真心诚意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所以才出来谈判,根本说不上欺人;二十条意见就是我党中央对西安商谈材料的答复,在这里没有修改的余地。林伯渠与张治中、王世杰争辩了两个多小时,后来张、王托词打电话,到内室密商了半个小时,回到会议室后,将二十条意见交还林伯渠,坚决拒收和转交蒋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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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伯渠致毛泽东电,1944年5月23日。

  二十三日,林伯渠、董必武、王若飞致电中共中央书记处,报告两天来的谈判情况,并对谈判的形势作了估计。电文中说:“我们从延安出发时的一些估计,必须随情况的改变而改变了,争取和平已不成基本问题,林彪过去提案已不适合今天情况,照原订之方针反被蒋利用去加强其党内对于一党专政的信心,且作向盟邦粉饰团结的工作。同时,使英美难于说话,使小党派不敢硬挺,使国民党内以孙(科)、邵(力子)为首要求实行民主的力量也不能抬头,对于促进全国团结抗战进步,绝无所得。这种情形,在西安最后数日已稍感觉,到重庆后更为清楚。”六月三日,中共中央复电林伯渠等,同意他们对形势的分析及所提出的谈判方针,同时将原提案的二十条修改成十二条和口头要求八条,指示他们据此进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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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2年、1943年林彪赴重庆与国民党谈判时,曾向国民党提出过一个提案,其主要内容是:在抗战建国纲领下中共取得合法地位;将中共领导的军队编为四个军十二个师;陕北边区改为行政区,其它各区另行改组,实行中央法令;原则上接受将中共领导的军队开往黄河以北。

  六月四日,林伯渠写信给张治中、王世杰。信中说,为了有利于谈判,并表示我方希望解决问题的诚意,我党中央已复电,将原来所提二十条改为十二条,而把一些次要问题改为备忘录。

  五日,双方再次举行会谈。张治中、王世杰把国民党《中央对中共问题政治解决提示案》交给林伯渠。《提示案》在军事问题上,规定“第十八集团军及其在各地之一切部队,合共编为四个军十个师,其番号以命令定之。”在根据地政权问题上,规定把陕甘宁边区的“名称定为陕北行政区,其行政机构称为陕北行政公署”,根本没有提到敌后各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关于党问题,要求“依照抗战建国纲领之规定办理”,对中共及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及释放政治犯等,都只字未提。林伯渠把中共中央修改后的十二条意见也递交给张治中、王世杰。我党十二条意见的主要内容有:“请政府实行民主政治,保证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及人身之自由”;“请政府开放党禁,承认中共及各抗日党派的合法地位,释放爱国政治犯”;“根据抗日需要,抗战成绩,及现有军队数,应请政府将中共军队编十六个军四十七个师,每师一万人,为委曲求全计,目前至少给予五个军十六个师的番号”;“请政府承认陕甘宁边区及华北、华中、华南敌后各抗日根据地民选抗日政府为合法的地方政府,并承认其为抗战所需要的各项设施”;“请政府饬令党政机关,释放各地被捕人员,例如皖南事变时,被俘的新四军官兵叶挺等,广东的廖承志、张文彬等,新疆的徐杰(陈潭秋)、徐梦秋、毛泽民、杨之华、潘郤等,四川的罗世文、车耀先、李椿、张少明等,湖北的何彬等,浙江的刘英,西安的宣侠父、石作祥、李玉海、陈元英、赵祥等,此等人员均系爱国志士,请予恢复自由,以利抗日”。张治中、王世杰看了我方的十二条意见后说:“此次所提出之十二项,项目虽较前减少,但内容并未改变”,“不能接受”。林伯渠据理相争,一定要他们转报国民党中央,张、王争辩不过,只好收下,但仍声言“不能转呈”

  六月六日,林伯渠写信给张治中、王世杰,对国民党《提示案》提出两点声明:第一,《提示案》与我党中央正式提出的十二条意见,相距甚远。但尽管如此,仍愿将《提示案》报告中共中央。同时,也要求张、王将我党十二条意见转报国民党中央;第二,指出《提示案》开头所说的“以林代表祖涵在西安表示之意见为基础”一语,与西安谈判的经过事实不符。八日,张、王复信林伯渠说:六月五日所提的十二条,因与西安所提“出入太大”,未便转呈;西安商谈记录,“经过林先生增减修改”,也签了字,“所以中央提示案,就以林先生的意见为基础”,希望能够完全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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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治中:《我与共产党》,文史资料出版社1980年版,第30—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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