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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林伯渠在报告中还以不可辩驳的事实,论证了必须迅速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阐明了他对这一问题的原则立场。他说:

  土地成为问题,不是今日始,其在历史上,久已为多数学者所重视。如自汉以还,荀悦、董仲舒、陆贽、苏恂、黄宗羲之流,或主张均田,或主张恢复井田,或主张限田,意见虽各不同,要皆对于当日封建势力,所赖以生存之土地分配方法,表示深切之不满则一。

  土地问题时至今日,遂成为政治之中心问题。非复

  如昔宿学者之徒,著为文章,建为议论已耳。其在今日之湖南土地问题,尤形为政治社会民生诸问题之集中焦点。盖自鼎革以还,湖南农民几无日不在帝国主义及其直接间接所雇佣之恶势力下,保延残喘。军阀暴敛横征,土豪重利苛刻、竞相掠夺,层出不穷。一面生产减少,一面负累增加,是农民之困苦日深,则作求解放之心理当然益切。自我革命收复湖南后,一般农运同志,尚遵照联会决议,皆在减租减息上宣传,以为土地问题,或须稍待,殊不知理想洽与事实相反,而土地问题,竟由各地农民热烈的,自动提出,其比较普通之处置办法,可分次之五类:

  (一)曰分田。分田制,系由长沙附近之霞凝镇农民,自行提出。其分配之法以人口为标准,每男子一人,每年作谷八石,有妻室者倍之,有子或女者,每丁加谷四石,田地依此标准,被分者甚多。迨县农民协会派人前往说明,始停止继续分配。此外,湘潭醴陵县,亦类有此事发生。

  (二)曰平均佃权。各县皆有此项要求发生,例不胜举。(原编者按:平均佃权系佃农互将租种之田平均耕种,不准有耕多耕少之别)

  (三)曰清丈田亩。

  (四)曰插标占田。如在益阳、衡阳、衡山、长沙、湘潭、湘乡、醴陵等皆有此项举动。

  (五)曰分谷。此举亦各县多有发生,并有已见诸事实者。

  以上是农民直接提出之问题,若夫一般间接举动,有关土地问题者,则随时发现,殆更仆难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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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祖涵:《湖南的土地问题》,载《中国农民》第2卷第1期(1927年6月)

  在五月二日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上,林伯渠在口头汇报中,还列举了宝庆农民迫切要求解决土地问题的例子,说:“农民收了两千多张田契,都用火烧了。闹到后来,不但农民要求分田,就是地主也自愿将田拿出来让大家分”。林伯渠在汇报时还指出,“湖南的土地问题,是一切困难事件的根本原因”,如果不解决,不但农民的个人生计无法解决,社会秩序亦将无法维持,财政困难也没有办法克服。湖南民众已镇压的四、五十个土豪劣绅,“办得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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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速记录。

  当时论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报告和文章不少,但象林伯渠论证的如此集中,如此迫切和势不可挡的却不多见。这不仅表明了林伯渠对农民土地问题的鲜明立场,而且生动地记述了湖南农民在推倒绅权之后,自己动手解决土地问题的历程。

  如果把林伯渠对于农民土地问题的态度,和当时国民党的一些要人以及鲍罗廷、陈独秀作一比较,那么就更显出它之可贵了。在林伯渠此次去湖南前后,武汉土地委员会正在讨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曾连续开了十几次会议,国共两党的大部分负责人,苏联顾问鲍罗廷,还有一些军队的将领都参加了讨论。林伯渠从长沙回到武汉后,也出席过土地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当时对于要不要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以及解决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方法解决,曾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土地委员会的主要成员毛泽东、邓演达及出席会议的夏曦、彭泽湘、林伯渠等,都坚决主张应从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而另一些人则表示反对。例如,顾孟余说:“解决土地问题时,农村秩序必将扰乱,耕种停顿,发生饥馑”;“在河南提出解决土地问题时,北伐士兵粮食的供给,恐要断绝”。徐谦也说:“这个草案(指毛泽东等提出的《土地问题决议草案》——引者注)所提出的问题……不啻放一把火,不知烧到敌人,抑或烧到自己?”唐生智所属的三十五军军长何键则说:“土地没收后,归到政府或党部,必起纠纷,如归到农民协会,则纠纷更大。”他还说“兵士及官长有许多是有土地的”,若没收他们的土地,必将“动摇兵士作战的精神”。汪精卫虽然没有象这几个人说的露骨,表面上似乎还是赞成“耕者有其田”,但实际上他也是反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如说:“必先问是否要做到‘耕者有其田’?如果是的,就应该根据客观事实,看是否已到了这个地步;如果不是,则再定其他办法”。他还说:“解决土地问题,必定在全国统一以后,全国未统一,只能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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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记录,1927年4月22日。
  土地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1927年4月23日。
  土地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
  土地委员会第三次扩大会议记录。
  土地委员会第六次扩大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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