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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第二章 伯里西人与妇女解放运动

  1920年7月28日,甘地宣布他将在8月1日公布不合作运动,并将这天之前的一日,定为禁食祷告的日子,作为开展这种运动的准备。他所怕的,并不是政府的暴怒,而是人民不可驾驭的革命浪潮,所以他倾尽心力,以求维持印度人民当中的秩序和纪律。他宣告:“有效的不合作运动完全依赖于完密的组织。纷乱是由愤怒而生的,所以我们不应当暴动。

  就我们的情形而论,如果暴动,便是开倒车,并无谓地牺牲了无辜的生命。因此,驾于一切之上的还是秩序的维持。”关于不合作运动的策略,甘地和不合作委员会远在两月之前已确定了几种方法:

  1.辞去一切勋位和荣誉职衔;
  2.不参与政府公债的募集;
  3.律师停止执行任务,一切的讼争皆以私方的仲裁方法解决;
  4.公立学校的学生和他们的父母,必须一致对这种学校予以抵制;
  5.抵制官方的改良会议;
  6.不参与政府的党派和其他公务机关的工作。

  按辞意,“沙”谓自己,“德希”谓国家,联用即“国家独立”的意思。但是不合作运动者却常常对它加上一种狭义的解释,因而只含有“经济独立”的意思。

  这种程序的相对部分,应当以一种能够对将来建设新印度有所促进的方案来完成它。这种程序规定了他们在第一步应做的事。在这里,应当敬仰他的审慎的智慧,因为他用和平的方法,挽回了印度革命的怒潮,这种方法,是欧洲的革命者从来所不用的。

  他并不是图谋目前实行“文的反抗”,他知道“文的反抗”的意义。它的意义,他早就在多罗那边认识了,而在他的文章里面,也曾引用过多罗的话。关于“文的反抗”和不合作运动的区别,他很费心地作了阐明。他说,纯粹的不服从法律,并不算是“文的反抗”。“文的反抗”是图谋反抗法律,破坏法律,惟有精选训练的人才能做到,而不合作运动则只是一种民众运动而已。他的意思,是要准备印度的群众,起来反抗法律,但是他们必要渐次经过训练,才可做到。但在目前,群众还没有训练成熟,所以在对他们的自信力尚未有确信之先,他不愿轻易放纵他们出来反抗法律。因此,他便提倡不合作运动,不合作运动的第一步工作,并不包含抗税运动。

  在1920年的8月1日,甘地用他辞去勋爵的信,作为发起不合作运动的信号。这封辞去荣誉的信,是寄给印度总督的:

  “我把下列的三种勋章归还给你:(一)王头金章系前任总督因我在南非洲所做的慈善工作而赐予我的;(二)苏鲁战章,因我在1906年为印度义勇救伤队的官职而赐予的;(三)波尔战章,因我在1899年至1900年波尔战争中为印度义勇护伤队的副监督而赐予的。我这样做,心中并不是毫无苦衷的。”

  甘地在叙述般遮布地方所发生的惨案和哈利发运动发生的起因之后,又接着说:“我对于这个一错再错,以袒护它的罪恶的政府,断不能再有什么尊敬和爱护政府一定要有悔过的日子。因此,我起来提倡不合作运动,这运动是那一般要与政府断绝关系的人要实行的。而倘若没有暴动发生,则它将使政府收回它的成命并痛悔它的错误。”

  末了,甘地又添上了几句“盼望总督能秉公决断”的话,并说他要召集几位民众公认的领袖,来开一个会议,共同商量。

  甘地的动作立刻便有影响。很多文官都跟着他辞了职位,学生也离了学校,官府和学校都是人去楼空。

  全印度国会于9月在加尔各答开特别会议,以大多数的票数表决,赞许甘地的主张。甘地和他的友人毛拉拿沙科特阿里同游全国,在各处都受到极热烈的欢迎。

  在甘地的一生中,最能表现出他的领袖本领的,莫如在他从事运动的第一年。在这一年中,全国暴动的空气已蕴酿成熟,只要稍受煽动,立刻便可爆发,他要把它挡住并挽转。甘地惧怕和厌恶群众的暴动,比厌恶什么别的东西还要厉害。他以为群众的统治是印度最大的危机。他仇恨战争,但是他宁愿有战争而不愿有狂暴的群众暴动。他说:“假如印度必须用武力来夺得她的自由,那么,我们就用有秩序的武力即战争来夺得,而不用群众的革命。”甘地对于一切的示威和群众大会,都表示厌恶,就是对为庆祝一些可欢庆的事情而开的集会,也莫不如此。因为在一个充满了喧闹和纷乱的群众运动中,极剧烈的暴动可以因无理的事情而暴发。因此,他再三主张保守严厉的纪律是必要的。他说:“从混沌的状态中,我们必须寻出秩序来,我们要引用公民的法律以代替群众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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