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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继续对中国进行经济援助

  (1956年~1959年)

  苏联对中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在这一时期仍在继续,其签署的主要协定如下:

  (1)1956年4月7日签订的协定规定,除了中苏在早些时候所规定的(苏联援建的)156个工业企业以外,中国将在苏联的援助下建设55个新的工业企业。将要建设的这些新企业包括冶金厂、机械工程、化工厂、塑料和人造纤维厂、电气和无线电厂、发电厂、人造液体燃料厂、航空工业研究所等。这些设备的总值大约为25亿卢布(按当时的兑换率约合6亿3千6百万美元),中国政府将以向苏联提供各种各样的物品来支付上述设备的金额。

  (2)1956年8月19日,宣布了中苏两国共同开发构成中

  国东北和苏联远东地区之间边界的阿穆尔河①—额尔古纳河流域的协定。这个协定为在该流域修建一系列的水电站、工业开发和为阿穆尔河(该河流没有足够的深度适合大船航行,而且河口一年之中有许多时间被冻结)修建一个新的出海口提供计划。

  〔①即黑龙江——译者注。〕

  (3)1958年8月8日,签订了一项协定,规定新建和扩建47个冶金、化学、煤炭、机器制造、木材和建筑材料企业以及发电站等项目。

  (4)1959年2月7日签订了一项关于在1959年至1967年8年时间,苏联向设想追加的78个大型建设项目(比前一个协定多了31个项目,并以这一次的项目代替以前的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的协定。在协定期间,苏联援助的总价值计50亿卢布(约合12亿5千万美元),中国将以货物交付来抵偿上述价值。

  (5)1959年10月12日,签订了一项关于科学和技术合作的协定书,在协定书中,苏中协定准备就冶金、机器制造、煤炭和化工工业,以及科学研究的其他方面互相交换专家和技术资料。

  在1969年3月20日所发表的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份调查中,莱蒙德说:“苏联援助所建造的141个‘项目’(例如:1953年宣布的那些项目)——工厂、企业、水坝、实验室、科学发展项目等等——逐渐发展成为1954年的156个项目,进而到1956年发展成为211个项目,最高到1959年发展成为大约250个项目。在许多情况下,中国人仅仅是根据苏联人的方案来建设这些工厂的。苏联人提供了所有的机器,指导了这些机器的安装、试机,只是当生产开始时苏联人才离开的。周恩来曾经说过,在1949的至1959年期间,苏联提供了10800名技术专家,另加来自中欧的1500名技术专家。苏联人则声称,在1951年至1957年期间,在苏联共为中国培训了13600名中国专家、留学生和工人。苏联向中国贷款的总数目从未透露过,但是,美国专家估计为22亿美元,其中,4亿多美元用于军事援助,其余的用于工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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