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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要动员妇女、儿童、老人参加春播春耕,各人按其能力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担任主要的或辅助的工作。倒如,应动员大脚妇女和年青妇女组织生产训练队,从事从清地到农业生产主要任务等工作。小脚妇女、儿童、老人应动员起来帮助除草、积肥等其他辅助劳动。

  但是农民的反应怎样?中国农民一般不愿受组织、纪律的约束,不愿从事超过自己家庭范围以外的任何社会活动。共产党听到这话就大笑。他们说,中国农民如果是为自己工作而不是为民团--地主和税吏,他们没有不喜欢组织或社会活动的。我不得不承认,我所接触到的农民,大多数似乎是拥护苏维埃和红军的,他们有许多人意见批评一大堆,但是问到他们是否愿意过现在的生活而不愿过以前的生活,答复几乎总是有力地肯定的。我也注意到他们大多数人谈到苏维埃时用的是“我们的政府”,这使我觉得,在中国农村,这是一种新现象。

  有一件事可以说明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有基础的,那就是在所有老苏区里,警卫工作几乎全部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担任的。苏区很少有红军的驻防部队,因为所有战斗力量都在前线。地方的保卫工作是由村革命保卫队、农卫队、游击队分担的。这个事实可以说明,红军在农民中间得到拥护的一部分原因,因为红军很少象其他军队那样是强加在他们身上的压迫和剥削工具,而一般是在前线,在那里为自己的口粮作战,应付敌人进攻。另一方面,把农民严密地组织起来,红军便有了后卫和基地,可以放手进行极其机动的作战,而这正是它的特点。

  但是要真正了解农民对共产主义运动的拥护,必须记住它的经济基础。我已经谈到过西北农民在旧政权下所承受的沉重负担。现在,红军不论到哪里,他们都毫无疑问地根本改变了佃农、贫农、中农以及所有“贫苦”成分的处境。在新区在第一年就取消了一切租税,使农民有透口气的机会,在老区里,只保留一种单一的累进土地税和一种单一的小额营业税(百分之五到十)。其次,他们把土地分给缺地的农民,大片大片地开“荒”--多数是在外或在逃地主的土地。第三,他们没收有钱阶级的土地和牲口,分配给穷人。

  重新分配土地是共产党政策中的一个根本要素。这是怎样进行的?后来,为了全国性的政治策略上的考虑,苏维埃土地政策作了大跳步的后退,但是我在西北访问期间所实行的土地法(由西北苏维埃政府在一九三五年十二月颁布)规定要没收所有地主的土地,没收富农不是由自己耕种的所有土地。不过不论地主或富农都有一份自己有能力耕种的土地。在不缺地的乡里--那样的乡在西北有不少--在乡地主和富农的土地实际上一点也没有没收,分配的只是荒地和在外地主的土地,有时还把最好的土地重新分配,好地给贫农,同样数量的劣地给地主。

  什么人算地主?根据共产党的(大大简化了的)定义,凡是大部分收入来自出租给别人种的土地而自己不劳动的人都是地主。根据这个定义,高利贷者和土豪③与地主属于同类,因此受到同样对待。据斯坦普尔博士说,高利贷的利率在西北原来高达百分之六十,在困难时期还要高得多。虽然在甘肃、陕西、宁夏的许多地方,土地很便宜,一个雇工或者佃户,如果没有资金,几乎不可能积钱为自己家庭买够足够的田的。我在红区遇到过许多农民,他们以前是从来不可能拥有土地的,虽然有些地方地价低到只有二、三元银洋一英亩。

  〔③土豪是红军称呼那些其收入中一大部分来自放债和抵押品买卖的地主。〕

  除了上述以外的阶级都不受没收的影响,因此土地重新分配使得很大比例的农民得到眼前利益。贫农、佃农、雇农都得到了足以维持生计的土地。看来并没有想起把土地所有权“平均化”。据王观澜(二十九岁的俄国留学生,西北三省的土地人民委员)向我解释,苏维埃土地法的主要目的是为每个人提供足够的土地,保证他和他的一家人能够过足够温饱的生活,他们认为这是农民的最“迫切要求”。

  土地问题——没收和分配土地问题——在西北由于大地产多数是属于官僚、税吏、在外地主而简单化了。在没收以后,多数情况是贫农的当前要求得到了满足,不受在乡小地主或富农的什么干扰。因此红军不仅由于给贫农和无地农民土地而得到他们拥护的经济基础,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也由于取消捐税剥削而赢得了中农的感激,在少数情况下由于同样的原因或者通过抗日运动的爱国宣传而争取到了小地主的支持。陕西好几个著名的共产党员出身于地主家庭。

  对于贫农还采用低利或无利放款形式给予额外的帮助。高利贷完全取缔,但私人借款年息最高不超过百分之十仍属许可。政府放款年息一般为百分之五。红军兵工厂里制造的好几千简易农具和成千上万磅种籽供应无地农民开荒。还开办了一所简单的农业学校,据说还要开办一所畜牧学校,只等这方面一个专家从上海来到。

  合作化运动在大力推广,其活动已超过生产和分配合作社,而扩大到象集体使用牲口和农具——特别是耕种公共土地和红军土地——这样新奇(对中国来说)形式方面的合作,和组织劳动互助组方面的合作。用后一种方法,大片土地可以很快地集体耕种、集体收获,个别农民一时农闲现象就不再出现。共产党做到每个人都不是白白得到土地的!在农忙季节里,采用了“星期六突击队”的办法,不仅所有的儿童组织,而且所有的苏维埃干部、游击队员、赤卫队员、妇女组织的会员、驻在附近的红军部队都动员起来,每个星期至少要有一天到田里劳动。甚至毛泽东也参加了这种劳动。

  这里,共产党在播下集体劳动这一根本革命化的思想的种子——为将来实现集体化做初步的教育工作。同时,一种比较广阔的社会生活观念开始慢慢地渗入到农民意识的深处去。因为在农民中间建立起来的各种组织,是共产党称为经济、政治、文化三结合的东西。

  共产党在这些人们中间所取得的文化上的成就,按西方先进标准来衡量,的确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在陕西北部的二十几个苏维埃化已久的县里,中国大部分地方常见的某些明显的弊端,肯定是被消灭了。而且在新区的居民中间也在进行大力的宣传,要在那里进行同样的基本改革。陕北已经彻底消灭了鸦片,这是个杰出的成就。事实上,我一进苏区以后就没有看到过什么罂粟的影子。贪官污吏几乎是从来没有听到过。乞丐和失业的确象共产党所说的那样被“消灭”了。我在红区旅行期间没有看到过一个乞丐。缠足和溺婴是犯法的,奴婢和卖淫已经绝迹,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都遭到禁止。

  关于“共妻”和“妇女国有化”的谣言,一望而知是荒谬可笑的,不屑一驳。但在结婚、离婚、遗产等方面的改革,按照中国其他地方的半封建法律和习惯来看,本身就是很激进彻底的。婚姻法④里有这样的有趣规定:禁止婆婆虐待媳妇、买卖妻妾以及“包办婚姻”的习惯。婚姻必须取得双方同意,婚龄提高到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禁止彩礼,到县、市、村苏维埃登记结婚的,发给一份结婚证书,不取任何费用。男女同居的,不论是否登过记,都算是合法结过婚,——这似乎排除了乱交——而且他们的子女都是合法的。不承认有私生子。

  〔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一九三六年七月保安重印)。〕

  如果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坚决要求”就可以到苏维埃登记处离婚,不需任何费用,但红军的妻子须得到男方同意才可离婚。离婚双方财产均分,双方都有法律义务抚养子女,但债务却由男方单独负担(!),他并有义务提供子女三分之二的生活费。

  从理论上说,教育“免费普及”,但父母有义务借给子女吃穿。实际上,还没有做到“免费普及”,虽然教育人民委员徐特立向我吹嘘,如果他们在西北能有几年和平,他们在教育方面的成将会使全国震惊。我以后再来更加详细地谈谈共产党人在这一地区消灭文盲所取得的成就和希望做到什么程度,但是首先使人感兴趣的还是弄清楚政府用什么经费来不仅维持这样的教育计划,而且维持我称之为苏维埃社会的这个表面看来很简单但实际上却极其复杂的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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