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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起草之进行


  民国成立四载。根本大法尚未制定。总统特于七月一日。颁申令。令参政院推举委员。组织委员会起草。旋由参政院推定梁启超严复施愚王世澂杨度汪荣宝曾彝进李家驹马良达寿十人。为起草委员。经办理该会事务员林长民。选定参政院东偏房为该会事务所。比以委员汪荣宝尚未到京。先以在京委员。于七月三十一日。开成立会。

  至八月七日。复开第二次委员会。除汪荣宝马良二委员。余均莅会。各委员以非正式会议。筹议在正式议会以前。应将起草手续。妥为准备。并有政府交到之各种意见书。亦应在起草以前。分别考核。以为参证。复以委员未齐。起草之事。暂不办理。嗣于十五日开会。讨论宪法上之大体。并商议事手绩。及附带之种种规则。不设旁听席。仅政府委员。可以出席。迨汪归而梁岩又病。马氏复因事来京。十九日总统延请委员。询问意见。到者仅七人。以汪荣宝陈述最详。二十一日。复开会一次。因人数不足。近半月未开会。但在京委昌仍不时接洽。讨论事前预备各件。必至正式起草时。为正式大会。

  二十七日。该会定宪法起草程序。由十委员分组分会。曰、起草会。曰、审查会。先由起草会起草。再付审查会审查。以三读修正为成立。领袖委员李家驹。拟以施愚王世澂杨度汪荣宝曾彝进为起草部委员。以李家驹严复马良梁启超达寿为审查部委员。俟得各委员之同意。即当决定对于起草办法。以正式开幕为期。现已规画就绪。该会事宜。分为实质形式两部分。凡规画本国风俗习惯及法律沿革事。皆属于实质者。如关于外国成法之比较及条件之审查。皆属形式者。业经根据两大目的。着手进行。及本月初旬。各委员以此宪法问题。关系重要。起草一项。不可不慎重出之。既议定此项起草。分为两层。一为大网之议定。一为条文之草定。现正从事第一层。而以此大纲即为条文之所从出,故对于此项议定,尤特别注重,已略决定,此项大纲议定之次第。先由各委员提出意见书。详加参酌。拟定纲要。然后再提出大会。逐项议决。继此即为条文起草之着手。据闻此项大纲完全议定。至少需两月议定后。由各委员分别担任条文起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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