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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践测验之实施方法


  上章固已言之,搜集相当之测验资料以后,须编成一定之格式,详载此种测验之进行与记分方法,作为实施之根据,有如讲义之效用。今欲明实践测验之实施方法,请先述此种用测验资料所编成之格式,既明此格式之内容,即可明其实施之方法矣。

  此种格式之普通内容大抵共可分为四大部分,分述如左:

  (一)第一部分包括关于测验之布置,又分为三小部分:

  A.设备

  B.材料

  C.工具

  (二)第二部分包括测验者须知,此一部分亦分为两小部分:

  A.第一部分乃关于预备方面之事,如预备产品之标准样品,作为比较之用等事。

  B.第二部分乃关于未试之前,测验者应告受验者之事。此种应告之事乃由测验者用口述,解释测验之性质,如有应须讲明所用图表或蓝晒纸(blue prints)之时,亦在此时讲明。惟某种职业之实践测验,关于此类之说明,皆预有明确之规定,有一定之说法,测验者不过依所规定者向受验者口述,不能丝毫有所增损。测验者遇必要时得将同样之说明重述,惟不可有所更易。如受验者正在进行工作之际,向测验者有所询问,测验者仅可将所规定此说明中关于此部分者重述一次。如受测验者所问超出所规定之范围,则测验者可明告以已将所许言之说明述尽,此外不能多述也。

  (三)测验者应知之记分方法,此部分亦可分为三小部分:

  A.详载工作中某一方面应得若干分数之标准。

  B.如计及所需时间之长短,则关于此层之分数标准,亦须详载。

  C.最后须详载得若干分数者为专家,为学徒,等等。

  (四)此一部分包括执行实践测验之方法,此部分亦可分为四小部分:

  A.未开始测验之前,测验者须对受验者口述左列三事:

  (1)所测职业之名称。

  (2)实行此种测验之原因。

  (3)须谨慎进行,或须迅速进行,或须两者俱备。

  此种措辞方法,各业微有不同,须就特殊情形规定。今试举一例如下:“今将使君作一关于铁工之实际工作,意欲由此探知君对于此业有何程度。请即从速工作,尽力使工作完善。”

  (4)测验者述毕之后,须问尚有疑问否,如有疑问,亦仅可根据所规定之言回答,不能丝毫有所更改。受验者已开始工作之后,如有所询问,亦依此办法。

  B.遇须计及工作时间之时,测验者须根据所规定之条件,按法记时,惟测验者未试前先行口述所费之时间不在内。

  C.所备之工具,皆须完善者。应备之工具皆须全照所规定设备,不可任意增损,否则实践测验之价值完全消灭矣。

  D.实践测验,有时观察工作之人,非即评判产品之人,二事由二人分任之,盖评判产品,当需时间与特别谨慎,宜以产品授诸专任评判产品者。惟观察工作者须先于产品或名单上志明,然后将产品交与专任评判产品之人。

  依分数之多寡及条件之合否,分成专家或学徒等级,亦须全照所规定之条件行之。

  就以上所述观之,实行实践测验之方法,可以瞭然矣。今请再举美国测验板金工人(sheet metal worker)所用之实践测验,作为实例,以资参考。

  板金工人实践测验

  Ⅰ设备

  四尺长之木凳一个,须有适当之洞,可置小斧砧及铁砧之用。

  四立方寸之木块一块。

  Ⅱ材料

  电镀白铅之二十四号平坦铁板(非铸铁)二块;长四寸,宽七寸。

  锡匠所用一磅半之绞钉六个。

  Ⅲ工具

  锡匠铗刀一把;其形直;其钳口自枢纽起长三零八分之一寸。

  锡匠钉绞钉所用之铁锤一把;重量一磅半;锤面大一方寸。

  磨刮一磅半重之绞钉器一把。

  锡匠钻凿一把,须能钻成八分之一寸之洞。

  锡匠凹线器一把,须能造成四分之一寸之凹线缝口。

  锡匠木槌一把,槌面直径二寸半。

  锡匠小斧砧一个:其锋口长七寸。

  锡匠铁砧一个:末端直径二寸;重量二十八磅。

  一尺长之尺一把。

  Ⅳ担任测验者须知

  (甲)测验之预备

  (1)将依据设备一项中所规定之铁板两块给与受验者。

  (2)测验者用下列之图为根据,验受验者所成之产品能否与此条件符合。惟此图不可令受验者观之。

  职业智能测验法

  (乙)对受验者之训词

  (1)测验者应告受验者曰:“将此两块铁板接拢,其缝口须密合,其凹线缝口须在四寸长之一面。造成一杯形,其直径约四寸,其上面之口边须向外折两次。其缝口用三粒绞钉缝紧。其下面之口边须向外折四分之一寸,备镶底。”

  (2)测验者既言毕上段,乃继告受验者曰:“尔须自信已能了解所须造之物件,着手进行。”

  (3)遇需要时,测验者可重述上面所规定之训词之全部或一部分。惟无论如何,不可有所增加,或有所更改。

  (4)当受验者已在进行工作之时,如有所询问,测验者可将所规定训词内关于此部分之言答之。

  Ⅴ记分者须知

  (甲)照所成产品记分之方法:

  如受验者能依所训示将杯形之器造成,如图中所示之各项工作皆已完备,记分者可根据所规定造成此杯之时间,批以分数。

  (乙)区分程度之方法:

  如受验者能于二十六分钟或不及二十六分钟造完此杯者,可记为已卒业学徒时期之职工,或有技能之职工。

  如受验者能于六十分钟以内造完此杯者,可记为学徒,或有一部分技能之职工。

  如受验者须于六十分钟以上造成,或未将所规定之部分造全者,可记为生手,即对此业毫无经验者。所谓所规定之部分,例如杯形之样式,凹线之缝口,用绞钉钉紧之缝口,上面口边与下面口边之外折。

  此上所举乃实践测验之一种格式,其繁简与措辞自随各业而异,然其普通内容,与其编制实行之方法,不外乎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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