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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实践测验之种类及其比较


  欲知实践测验之种类,宜先辨明职业上工作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之区别。有多种职业,其工作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彼此有极密切之关系,几于不能区别;然亦有职业,其产品可与其工作之进行程序截然区分,不至混淆。请举例以申明此义。譬如开驶汽车,转一难转之角。此处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几不能分析。其转角时之经过为其工作之进行程序,其得安妥转过此角之成绩即其产品:转过此角之产品,在实际上即转过此角之进行程序,质言之,此处工作之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实若一物,不能强为区分者也。若制造汽车中所用某种机件,此完全机件(即产品)尚未造成之前,制造者如何选用材料,如何应用工具,如何着手制造(即工作之进行程序),皆可供人观察。在此类工作,其进行程序与其产品则可截然区分,不至混淆矣。

  实行关于工作进行程序之实践测验时,测验者须始终监视,不得须臾离。盖即使此种测验不必将最后之产品造成,而当工作进行之时,制造者对于工具之运用自如,对于材料之选择适当,对于工作层次瞭如指掌,皆足为职业能力之表征,可离产品而加以判断者也。

  若实行关于产品之实践测验,则当受验者进行工作之时,无庸监视。譬如测一木工,令作某种器械,仅须示以所规定之条件,给以相当材料与工具,使之制造。除防其有人代替工作之弊端外,不必再加以监视。迨工作完毕之后,测验者可察验其产品之性质,根据所规定之客观的标准,加以甄别。

  惟吾人观上述之例,对于工作之速率问题,不得不加以审慎之考虑。即一极为简单之器械,为寻常学徒所能制造者,苟加以时间之限制,亦可藉为区分种种不同程度职业能力之表征。盖既有时间之限制,不特有产品性质之别,其技巧与经验亦由是别焉。试举英文打字能手与程度低浅之打字者为证。如将同类之文件令此能手与程度低浅者打字,其产品之性质或能彼此相同;然在程度低浅者非二十八分钟不办,在能手则有十三分钟已能措置裕如矣。故此两种程度之能力,可用时间为测验之要素。然此非谓速率虽异而其工作之进行程序仍相同也。试观此两种程度打字者之工作程序,则智能手不但速率胜,即其进行之方法与姿势亦迥异,非程度低浅者所敢望也。

  综观以上所述,则实践测验所含之观察要点得分述如左:

  (1)观察受验者之工作进行程序。

  (2)察验所成之产品。

  (3)无论观察特殊工作之进行程序,或察验特殊物品之造成,皆须计算所费时间之长短。

  抑所含之观察要点犹不止此。盖上述之第一项与第二项可并而为一,即有一种职业既须观察受验者之工作进行程序,亦须察验所成之产品。第二项与第三项亦可并而为一,即既须察验所成之产品,亦须计算所费时间之长短。且第一第二第三各项皆可并而为一,则工作之进行程序,产品之优劣,与所费时间之长短,皆须计及矣。故实践测验可分为左列五种,并附例说明,以资参考。

  (一)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process test)例如测验开驶汽车之能力,受验者须依所规定之标准条件,试行开驶,测验者即根据所规定之标准条件,评判所观察之进行程序。

  (二)产品之测验(product test)例如测验制造工具之专家,给以相当原料与样品,使作甚精细难为之工作,如能依样造成,已足见其程度,时间可无庸计及也。

  (三)工作进行程序及时间之测验(process-time test)例如测验机师,其装配种种机械之速率与进行层次,均与其职业能力有关,故测验者当根据其逐层装配之正确程度,及其速率,加以甄别。

  (四)产品与时间之测验(product-time test)例如测验英文打字者,不但须验其产品(即打成之文件)之优劣,且须验其所费时间之长短。

  (五)工作进行程序及产品与时间之测验(process-product-time test)例如以有意将每部分毁坏之汽车机件测验职工。其成绩之结果,一部分须视其进行修理时知如何选用工具,一部分须视其所修成之产品,一部分又须视其所费时间之长短,然后始能加以适当之判断。

  以上所列之五种实践测验,其中所谓“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非谓时间可毫不注意,盖某项工作之进行当然有其大约须要之时间,不过此处之时间甚宽,可无须特加注意,如制造者能在此宽限时间以内完工,则时间可无问题,若并此宽限之时间而亦超过,则亦不之许也。

  此五种实践测验,以何种为最适用乎,此一问题须视所测验之职业性质定之;例如举行欲其速,分数欲其满足客观甄别之条件,而执行者须用非有专门知识技能之人材,则“产品与时间之测验”最为适用,故欧战时,军队中所用之实践测验以此法为最多;若测验驾驶汽车一类性质之职业,则以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为宜。惟其各有其特殊优点,则亦有可言者。

  “工作进行程序之测验”亦有其优点。欲判断一人之职业技能,必须观察其工作进行之状况,使能详悉无遗。盖观察其工作进行之状况,不但可藉以窥见手工方面之特长,且能察见其普通智力,体力,及忍耐品性等事。此实工商界专家所常言,而为工作进行程序测验之一大优点也。惟此法亦有其缺点。盖测验者用此法所下之判断,即其自身为一专家,仍不免主观的性质。言及此点,则此法不及“产品与时间之测验”。

  在“生产与时间之测验”,重所成之产品而不重其所经之程序。察验产品之时,得从容根据所备之标准样品,加以比较,并可经数人之评判,减削主观之弊病。在实行方面,产品测验较程序测验尚多一优点。测验程序,测验者须继续从事观察,故一人所能测验之人数决不能多;若测验产品,则测验者派定工作,分给相当材料与工具之后,不必特别注意观察,仅须于受验者将产品交入时记其时间可矣。故同时可测验多数应验者。其实既得完善之产品,复出诸有定之时间,则其工作进行程序之必佳,已在言外,则谓“产品与时间之测验”实包括程序测验之一切要点也亦宜。由此观之,除特殊情形外,吾人可认“产品与时间之测验”,实为普通适用之方法。惟于决用此法之后,应择何种工作为测验之资料,又一须加研究之问题。此种工作须能满足左列之条件:

  (一)所选之工作须有十分明确之范围与标准,使其产品与所需之时间皆有准确之标准,庶可由此易得客观的准确判断。

  (二)根据产品与所费时间所得之测验结果,须能区分种种不同程度之职业能力。

  (三)所选之工作性质须属某业中之最紧要部分,使受验者郑重从事,且知此种测验结果之有价值。

  (四)测验所用之设备,材料,与工具,须极求简便,以仅敷实用为止。盖如此可使同一种类之测验虽在不同之时间实行,而其所用之设备既简便,易于彼此相同,有一律之标准也。

  (五)所选之工作,其所需之时间不可太久,其所经之手续宜力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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