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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明真相


  阅贵刊第五卷第十九期载有《一封主持公道的信》,对董君汉勤和沈女士琔如的婚姻纠葛评述綦详。鄙人为董君代表律师,于此事始末知之有素,今特投函贵刊,请为登入,藉明真相。

  董君和沈女士于民国十二年由冯廷赞君介绍订立婚约,其时女士虽尚年幼,然至十九岁时即与董君晤见,并频频通信,信中有“以我想我的才学品貌那一件能胜哥哥呢?因此我敬慕你的才学,称你哥哥”。又四月五日一函内载“爱我者定不责也”。当沈琔如接函时即已知有婚约,在当时有效之现行律系以十六岁为成年,沈琔如接函时已有表示意思之能力,对婚约果不愿,即应立予反对,乃非特绝无反对表示,且对于董汉勤之钦慕无所不至,可见婚约业已自愿同意,极为明显。依照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议决案,结婚离婚系属绝对自由,其以父母意思代订之婚约,强儿女履行,虽不免与此决议相违反,然儿女苟就父母代订之婚约表示同意,即无异自为订定,揆诸契约当事人之一造应受契约之拘束之原则,即应自为履行。沈琔如于婚约业已同意,既足证明,自应依约履行(参照最高法院十七年解字第一六号第三三号第三五号各解释)。按大理院判例四年上字八四四号:“婚约成立后除经双方合意解除或具备法律准许解除之原因外,不得由一造任意解约。”法律至公,无所偏倚。沈女士为民国国民,自当受治于民国法律。今云“我不敢相信现存的法律能够保障公平”,沈女士对于现存的法律尚不肯相信,我不解女士所相信者犹有何物,私心自用,可见一斑。须知国家法律至为尊严,任汝何人不得改易,是以第一审与第二审之结果均判决婚约有效,使女士稍明情势,亦可翻然悟矣。至于依判执行,亦为法庭上一定之办法,若判而不行,则判语等于具文,法庭之尊严又何在哉?故执行与否均为法庭事,非董君所得作主。今贵记者称之曰“抢人”,恐亦言之过甚。至于要求赔偿损失,亦为法律所许,大理院判例五年上字三八〇号“订婚契约合法成立后,若当事人一造翻悔,致不能履行者,对于其相对人自应负赔偿之责”,又四年上字一七七〇号“凡女家悔约者,如前夫不愿再要,应令赔还财礼,至于因悔约发生其他之损失,虽无明文规定,自应适用通行损害之原则”。至于应否赔偿,仍听法庭判断。董君并未直接向沈女士攫取,是亦不得谓之“抢钱”。总之董君之起诉完全根据事实与法律,据理力争,孰是孰非,一听法庭公判,董君决无丝毫轨外行动。素仰贵刊为舆论界之喉舌,为社会主持公道,倘荷将此函登入,免致外界误会,实深感荷。

  律师黄扆言

  答:黄律师根据法律为当事人“力争”,这是他做律师的分内事,我们对他个人是无可訾议的,现在并承他把“知之有素”的“此事始末”见告,我们还应该谢谢他的好意。我不认得董君,也不认得沈女士,不过以为婚姻是应以双方互爱为基础,像沈女士既明白表示不要董君,在董君只有想法以情感来感动她,如感动不来,也只有不要,不应请律师写信逼令她在五日内嫁给他(事实见沈女士原函),因为别的事情也许可用律师来“逼令”,婚姻这件事要绝对出于双方的自愿,若这样蛮干,我们认为王莲魂君所谓“此种结婚何异强奸?”是一点不错的。乃董君藉律师“逼令”因沈女士不愿而无效,仍不肯放手,又藉“第一审”来“逼令”,沈女士仍不愿,而他仍不放,乃有“第二审”的“逼令”,沈女士仍不愿,而他仍不放。这样“逼令”而成的婚事,就是成功,在董君也许可由“何异强奸”而得着快意,在“仍不愿”的沈女士的肉体与灵魂却受着何等的蹂躏?法律不外乎人情,要强成这样怨耦的家庭,实在是不近人情的事情;法律作用不外乎维持社会的安宁,要强为社会增加一个这样怨耦的家庭,实在是破坏社会安宁的事情。若不幸已贸然结了婚,还可说是情形更为复杂,问题更难解决,如今不过由父母从小订的婚约,她既坚持不愿,正应该让她爽快解约,何必一定要“逼令”铸成大错呢?而且这样“逼令”而成的婚事,在沈女士方面固然是肉体与灵魂都受着极大的蹂躏,即在董君方面由这样“何异强奸”得来的妻子,能享到什么家庭的幸福?所以我以为为两方前途幸福计,沈女士既这样坚决的不愿,都应该乘在尚未结婚以前解约,免贻彼此终身的苦痛。

  我这种主张,无论沈女士以前对于婚约曾否同意,都合用,况且在沈女士仅认通信为考察之作用,而董君硬抓着信里几句话说她“业已同意”。其实朋友也何尝不可表示“钦慕”,至于“爱我者定不责也”的句子,就是朋友信中也不是不能用的,而且说你“爱我”不能就可作为我爱你的铁证。再退一步说,也许其先觉得“钦慕”,后来一方面的学问见识更进步了,再仔细考虑之后,觉得不对,则在未婚前设法解约以避后患,仍比将错就错而贸然结婚的好。所以我以为有理性的男子遇此等事,因单恋而懊丧虽所难免,绝对不该用律师或法律来“逼令”,况且是一而再再而三的“逼令”?用这样“逼令”的手段来“抢钱”,无论应该与否,但“钱”是没有感情的东西,“抢”来之后还可以用;“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和没有知觉的“钱”究竟不同,也用这样“逼令”的手段来“抢”,实在是极蠢的行为。

  至于要求赔偿损失,追偿“定婚彩礼”我们未尝说是不该的,不过算到“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迄未全愈,用去医药费”,甚至算到“将来别配必更多一困难”也要归在“损失约在万圆以上”,似乎未免过于踉跄!生病也许是董君自己夜里不小心少盖了被窝,也许日里吃得太厉害而酿成,何能证明恰恰是“因婚约发生纠葛积虑成疾”?至于“将来别求婚配必更多一困难”也要算出若干“钱”,那更巧历难算,也许“将来”董君能娶到一个妆奁百万的女子,因此“婚姻纠葛”而勿着杠,“万圆”岂非太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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