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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嫂”问题的讨论


  读贵刊第五卷第六期“读者信箱”内《叔嫂》篇之答案,窃不能无疑。吾国俗话,有“朋友妻不可嬉”一语,此善良风俗之训条,非吃人的旧礼教可比,朋友妻且不可嬉,何况胞兄配偶,岂可只要法律上无问题,而当事人能经济独立,不靠家族的协助,不靠亲友的帮忙,或者就职远方,即可挈之逃走,过起甜蜜日子的道理?果此种败行亦认为可行,则凡人之欲夺人妻者,只要本人有能力,一面将法律手续办清,即可为所欲为;推而至于其极,就是老子看中了儿媳,或是儿子看中了庶母,都可用同一手段,如法炮制,达其目的,这样的下去,且不说什么夫妇道苦,父子聚麀的那一套老话,请试闭目一想,人类到此,尚复成何景象?你说这是文明吗?我怕是初民时代的野蛮状态呢。你说这是人道吗?我怕是畜生道呢。据鄙见,某君之兄,如果没有做丈夫的资格,其嫂不妨堂堂正正的要求离婚,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何必输情于小叔?至于某君,自始即不应接受其嫂之爱,一着既错,满盘都错,进退两难,系其自作自受,应另求解决之方,不能将错就错。总之,道德无论如何新法,总要在人前说得响,不要鬼鬼祟祟,即同期贵刊“零墨”栏内所谓“光明磊落”是也。今某君与其嫂之关系,固不配说此四字,即贵刊代划之策,不是要做清手脚,免吃官司,就是要断绝家族亲友,或窃负而逃,遁海滨而处,似于此四字亦未有当。贵刊言论,字字珠玑,在社会上威权不小,鄙人素所钦佩,但此种言论殊足影响青年心理,破坏善良风俗,未敢苟同。吾爱贵刊,尤爱社会,窃自附于诤友之列,奉布所怀。尚希于贵刊上不厌求详的再为讨论一番,藉挽颓风,人心幸甚,社会幸甚。惟鄙人不敢自信,恐自己亦在贵刊所谓传统的旧观念笼罩分子之内,倘贵刊另有妙论,以祛鄙人之惑,不吝见教,尤所企盼。

  林鉴秋

  答:林君的热心赐教和他的虚怀若谷的诚恳态度,我们先要对他表示很恳切的感谢的意思。现在敬就愚见所及,答复如左:

  (一)林君认“朋友妻不可嬉”为“善良风俗”,我也认为是对的。岂但对于“朋友妻”不该“嬉”,无论对于什么人的“妻”倘若贸贸然“嬉”起来,都是犯法的,因为《中华民国刑法》第十六章第二百五十六条明明载着:“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但是我们要注意此处的“妻”字,倘若有的女子已经和她的“夫”正式脱离了夫妻关系(即正式离婚),或是她的“夫”已经翘了辫子,那末你若和她发生恋爱,只须双方同意,正式结婚,就是从前是曾经做过你的“朋友妻”,现在不是了,你和她尽管大“嬉”而特“嬉”,可以用不着享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林君所说“就是老子看中了儿媳,或是儿子看中了庶母,都可用同一手段,如法炮制,达其目的”,若仅就法律一点而论(听者请慢摇头,关于道德方面,后文详及),只要正式依法脱离了原有的关系,法律并无明文禁止的,因为既经依法脱离关系,在法律上你再认她做庶母吗?别人再认她做某人的庶母吗?不!否则关系便无所谓脱离。(关于儿媳亦然。)既然“不”,便和寻常没有关系的人一样。

  (二)仅就法律研究,虽有如此之结论,而社会上这种事情究竟绝少见闻者,则以法律的制裁之外,在外还有社会的制裁,在内还有良心的制裁,这一“内”一“外”的出发点都不外乎所谓道德问题。例如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儿媳”或“儿子……庶母”,就是“如法炮制,达其目的”,在外面则为社会人士所不齿,在内面则因父母儿媳为亲属里面的最直接的“一亲等”的关系,在良心上也觉得说不过去。但是我们要知道道德的标准往往因时因地而异。例如在西藏的人民,可以几个弟兄共有一个妻子的,在他们行所无事,社会不反对,个人良心上也无所谓“觉得说不过去”,而在别处却不是“在人前说得响”的“光明磊落”的行为了。即就林君所提起的“朋友妻不可嬉”而言,正式离婚后的“朋友妻”,或是寡妇,在中外法律上都不禁止她嫁给她前夫的朋友;但在外国娶朋友寡妇的不算什么一回事,社会不反对,个人良心上也无所谓“觉得说不过去”,而在中国则又不是“在人前说得响”的“光明磊落”的行为了。所以我说道德的标准是往往因时因地而异的,我们还该时时用理性来平心静气研究它的内容,重估它的价值。至林君所谓“总要在人前说得响”固然不错,但是还要看我们是在那一种“人”面前说,你若在辜鸿铭先生面前说我们脑后那一根拖着的辫子是应该剪掉,那绝对是说不响的!

  (三)上段说了一大拖,不过和林君讨论“道德标准”和“光明磊落”两点的意思,现在要斩钉截铁的谈到承蒙林君叫我们“不厌求详的再为讨论一番”的“叔嫂篇之答案”。在未“再为讨论”之前,我有一句话要声明的,就是我们绝对不是提倡什么叔嫂缔婚,更不是提倡叔嫂轧姘头,不过就特殊的事实,加以公平的分析研究而已。同一叔嫂,但各人有各人的特殊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现在专就杜君的“叔嫂”问题言。据说那位阿嫂的丈夫是“有生育不全及不顾赡养的几个缺点”,我们告诉杜君的一段话,是假定他所谓“生育不全”是指“生理上没有做丈夫的资格”为出发点而说出来的,有了这种缺憾的丈夫,便应该有自知之明而让他的妻子离异,不应该牺牲别人的一生,所以我研究这个问题时,对于这个“生育不全”的丈夫,确未曾顾到他的一方面的利益。因为他既没有做丈夫的资格,我们也无法顾全他做丈夫的权利。既把这位“生育不全”的仁兄撇开不论,所剩下来的便只有两个人,就是杜君自己和那位“时时显露精神上之悲观”的阿嫂。就这两个人而论,林君的主张也很明白,就是:“某君之兄如果没有做丈夫的资格,其嫂不妨堂堂正正的要求离婚,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我们要知道在林君认为“堂堂正正”,在一般家族却认此事为不名誉,情愿牺牲女子的一生,忍心看她过“悲哀”的生活。否则她的家族应早为提出要求,不必等到她自己去想“淫奔”了。又在林君认为“另择配偶,夫弟之外,岂乏良人?”而在一般社会,实际上肯娶离婚后之女子者究有几人?故愚意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那位阿嫂除非杜君能设法拯救她,她只有一生忍耐过她的“悲哀”的生活,于是乎我才想到取消原有名分后之正式结婚的办法。这种办法当然是不幸中的成全,和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儿媳”或“儿子……庶母”,一则尚属平辈,一则尚多一长幼辈分关系,似乎也不能完全相提并论。依此不幸中的成全办法,原有关系既已取消之后,我心目中只认他们两人中一是受习俗所束缚而莫由自拯的可怜女子,一是不顾习俗而拯救他的爱人的男子,不再认他们是叔嫂了。不过在杜君的为传统观念所笼罩的家族亲友,恐怕难免反感,所以我说此事就是离婚目的能达到,还要看杜君的胆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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