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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拉倒”


  在贵刊的第十一期内,载有《拉倒》一文,叙述王君与素梅女士恋爱的一段事实。先生作的批评,对于王君,辞严义正,不愧史笔。处于旁观地位的我,固然认为至理名言,即身历其境的王君,当亦心服。但对于素梅女士,先生只有万分怜惜,而无半点疵议,鄙人窃有所言,现大胆地写在后面,请先生指教。

  素梅女士的婚姻,虽由父母作主,未经女士同意,但既已与王某(即本夫)正式结婚,则女士与王某在法律上和名义上实为正式之夫妇,以有夫之妇,未先经过离婚手续,而背弃本夫,与第三者发生恋爱,于法理人情道德三者,有无违碍,实一绝大疑问,或者说女士与王君恋爱,尚在友谊的状况之中,候王君有确实愿与女士结为夫妇的表示之后,则女士自当向其本夫进行离婚手续。此种意见,鄙人不甚赞许,夫妇果有不合,而有舍旧谋新之必要,亦须先行与旧者脱离关系,再寻觅相当的对手作新的伴侣。素梅女士所为,乃一方面与本夫仍为正式夫妇,一方面进行与他人恋爱之工作,似此行为,如认为绝无关碍,恐家庭的秩序,人群的风化,将无法维持。恋爱本应自由,但也有它的范围和程序,为恋爱者所当遵守的。

  至于素梅女士失恋之后,对于王君的婚事极端破坏,在女士受了一番重大的激刺,心中感觉万分的痛苦和悲愤,这个鄙人很表同情。但是因此即可不顾一切,随意行动,直接或间接的加害于人,似乎说不过去。并非对于可怜的素梅女士,忍心加以苛刻的批评,广泛的说,一个人处境无论如何的困苦,如何的可悲可痛,绝不应因私而用不道德的手腕对付他人,或者示懦弱的心理,戕害自己,而且应当格外使精神向上,保持刚正的态度,磊落的心胸,方是好汉。所以素梅女士失恋后的行为只可怜悯,若说是无可议论的,就未免宽恕之辞了。

  以上所说,或有思想和理论过偏的地方,务请不吝指正。

  黎友于

  答:黎君所举出的两点,诚有卓见。记者那篇答复,是偏重对王绳祖君发言,非偏重对素梅女士发言,对象既有所专注,故所言意旨亦有所专注。我在那篇答复里曾提及“我却无意劝王君一定要迁就和她结婚”,此意虽偏重答复王君,但同时亦可反映素梅女士于失恋后之极端破坏,也是我所不以为然的。素梅女士倘提出她的态度来和我商量,我当然是要劝她不必再恋恋于王君,更不必“极端破坏”。我一向主张男女之结合应基于双恋(已经旧式结婚者自当别论),如仅有单恋,绝对不应对对方有压迫的行为。就实际方面讲,仅有单恋而勉强拉拢的结合,绝对得不到好结果,既明知得不到好结果,又何必勉强拉拢,作茧自缚呢?所以黎君所举出的第二点,我是很赞同的。至于第一点,黎君的主张当然也很有理由,但是在事实上要想“先与旧者脱离关系”,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未得本人同意的婚约,法律准许提出解除,不幸贸贸然结了婚,倘无法律上所规定的离婚理由,除非对方允许协议离婚而不必经过法律手续(即判决离婚),便受法律的拘束,“先与旧者脱离关系”便是很难很难的一件事——倘若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种压迫情况之下,这一颗无处安顿的“心”,遇着理想中的对象,便不自主的被吸引,虽不免如黎君之“绝大疑问”,我殊不愿有所苛责。我以为做男子的人在这种地方,殊不必死死的拉住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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