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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了错误


  前天在贵刊七卷三十七期中读到梁刚毅君的《李石岑与童蕴珍之情变》一篇,我觉得梁君对于童女士的责备固然很对,而对于这位“哲学家”的罪恶,完全掩饰过去,实在是一偏之见,未免太不公平了!所以我特地把我原不想写的这封信,写出来寄给你,请你在贵刊《信箱》栏内披露出来,以表示社会上对李童事件更有公平的批评。

  我在报章上看到“哲学家”李石岑和“女诗人”童蕴珍的情变事件,就深深地觉得这是中国社会里残余封建势力统治下的必然结果,也就是过渡时代中新旧冲突生活无定的矛盾现象。但是这种结果和现象——实在都是一种病态的社会生活——却是由于一种谬误的人生哲学和变态的两性结合而来的。我认为这桩风流案件可以当作这班“只谈恋爱,不谈婚姻”,只重热情,不尚理智,专讲理想,不顾事实的摩登男子和新式女子的一个最有力量的当头棒喝,也可算是那些从事建设新社会秩序,热心创造新道德标准,负责指导新青年生活的社会运动家与道德革命家的一种最有价值的研究资料。这一点是我们应特别注意的!

  为了要彻底明瞭李童情变的真相和严格批评他们的行为起见,我除了用客观的态度,平心静气地把报上登载他们的谈话,情书,恋歌,题词,契约和诉状仔细阅读以外,又向他们乡友中确实调查他们过去的历史和生活的状态。从这番分析和综合研究的结果,我非但发现了李童两方面的错误,并且又联想到美国最近尚在激烈辩论中的两种新式婚姻——就是“伴侣婚姻”(Companionate Marriage)与“试验婚姻”(Trial Marriage)。那么,他们究竟犯了什么错误呢?他们的同居关系又和这两种新式婚姻有什么分别呢?(中略)

  总而言之,李童的情变是由于他们要实行“性学博士”张竞生所提倡的“情人制”,而蹈其覆辙;又因为他们要效法美国的“伴侣婚姻”和“试验婚姻”,而不知其中必需的条件。那么,这两种新式婚姻的条件是什么呢?我不妨略举如下:

  伴侣婚姻是最适应于经济尚未独立的青年男女,依据最初发起人林德西(Judge Ben B. Lindsey)的办法,这种婚姻至少要包括下列的三个条件:(一)实行节制生育;(二)男女双方若无儿女之累,可以自由离婚;(三)离婚后的赡养问题不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问题,却要照实际情形而定。

  试验婚姻最好试行于经济能够独立的中年男女。按照热心赞助者吴德(Clemenr Wood)的主张,这种婚姻也至少要具备下列的三个条件:(一)双方经济能力应有独立平等的资格。(二)在试验期内,绝对不可有第三者参与其间,最好也不生男育女。(三)离婚自由,不必经过法律手续,更谈不到赡养问题。

  这样看来,李童二君所试验的朋友式的同居生活,完全和这两种新式婚姻的条件不符,无怪他们要遭遇“盲人骑瞎马,半夜临深池”的危险了!

  张仕章

  按:听说这个案子已经正式和解,结果是由男的给与女的几千块钱了事。就此案当局的个人方面说,此案既已完结,似无再加讨论的必要,不过如把个人搁开,视为一种社会问题的材料,谈谈倒也无妨,所以我们又把这封信发表出来。

  关于童女士的行为和他对于恋爱问题的言论前后矛盾,记者上次复梁先生的那封信里已提到,张先生这封信里关于这一点,我们也无异议。张先生批评李先生既主张“废除婚姻”,就不应该再与胡女士试验“婚姻式的家庭生活”而同时又……也有他的相当理由。不过张先生对于“变态的两性结合”表示不满,对于“不顾事实的摩登男子和新式女子”表示不满,我们以为现在一般的“常态的两性结合”——现有的婚姻制度——令人不满之处也很多,倘有于两性有益的改革方策,也不必以当前的“事实”自缚。不过“其中必需的条件”却非常重要,不自量已否具有“必需的条件”而盲动,便要跑上自害害人的道路。例如童女士对于恋爱的言论,所谓“不屑为任何人小家庭的应有的装饰”“只谈恋爱不谈婚姻”云云,固表示她对于当前“事实”的不满而有另辟天地的豪气,但她既不能不吃醋,又不能不靠人赡养,结果不得不因“契约”问题而闹得天翻地覆,便也是缺乏了“其中必需的条件”。即如“伴侣婚姻”的第二条件中的所谓“可以自由离婚”,必须有自由离婚满不在乎的能力——尤其是女的方面——否则虽任她可以自由离婚,离婚后也还是不得了!没有这种能力而要对所谓“伴侣婚姻”遽作东施之效颦,何异作茧自缚,自趋苦境?

  记者在上期说过,“两性间以不害人不害己为最高标准”。如他人不具有“必需的条件”而我妄以“新途径”来骗他或她,便害了人;自己不具有“必需的条件”而妄以“新途径”来自上圈套,便是害自己。“新途径”的内容如何固须研究,而尤其重要的是“其中必需的条件”,因为这与“不害人不害己”的问题很有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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