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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苏联宪法草案


  ▼关于苏联新宪法

  读苏联宪法草案

  苏联的《新宪法草案》已公布了(参看本月十九日至廿二日《生活日报》上登载的《苏联宪法草案》全文),他们已决定于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集苏维埃全体大会,研究这个草案。无疑地,这新宪法草案己引起了全世界的特别注意和研究。伦敦大学著名教授拉斯基称这草案是巴黎公社宪法后最可惊人的事件,这话是很对的。记者在这篇文里没有意思要批评这个草案的全部,只不过撮举几个尤其值得注意和研究的要点。我想,也许在许多条文的全文当中,反而容易使一般人不很注意其中的特点,所以这样撮举要点的评述,也许还更有益些。

  第一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的,是他们的公民所享的基本权利。试看:

  “苏联公民有工作权,获有工作权的保证,并按他的工作的分量和性质,获得工资。工作权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组织,及因排除经济恐慌,消灭失业,而使苏维埃社会生产力继续发展。”(见第一百十八条)

  每个公民都有工作权,而且这工作权还有事实上的保证;这是任何国家的宪法所不敢这样大胆规定的条文。其他国家对于人民的失业问题,想尽方法,都弄得焦头烂额,走投无路,这是我们所熟悉的事实。但是苏联的新宪法却替每个公民在事实上保障他的工作权。

  每个公民有工作权,这还不够新奇,你看苏联每个公民还有休息权:

  “苏联公民有休息权。休息权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绝大多数工人减至七小时工作,职工每年有假期,且在假期内仍获得工资,以及劳动者的广大疗养院,休养院,和俱乐部网络的建立。”(见第一百十九条)

  在其他各国,劳动者终年辛苦,不得休息;过寄生虫生活者,只有暇逸,无须劳动。即就一般说,也很少人意识到休息是劳动者应享的权利。其实认真工作时认真工作,认真休息时也须认真休息。恢复健康,增进健康,以及工余各种文化的享受,学识的增进,都非有相当的充分休息不可。在别的国家只有极少数人享得到这样的权利,而在苏联却是每个公民应享的权利。

  年老时的生活保障,在别国是:只有极少数人靠着服务机关的退职赡养金,还有一小部分是靠着仰人鼻息的所谓“慈善事业”,此外大多数人就只有靠自己挣扎,在饥饿线上滚。在苏联却不然:

  “苏联公民年老时,疾病或失却工作能力时,有生活保障权。这项权利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由国家出资的职工社会保险广泛发展,免费医药,劳动者健康保障广大网络的建立。”(见第一百二十条)

  其他各国不但对失业没有办法,对失学也没有办法;所以不但失业者一天天增加,失学者也一天天增加。试看苏联公民所享的权利怎样:

  “苏联公民有受教育权。这项权利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免费的普及强迫基本教育,以至高等教育,高等学校绝大多数学生的国家津贴制,各学校教授本地方言,工厂,国营农场,机器曳引机站,和集体农场劳动者之免费的工业技术和农业的教育组织。”(见第一百二十一条)

  男女间的实际不平等,在号称文明世界的二十世纪,仍然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但是请看苏联妇女所享受的权利怎样:

  “苏联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妇女的这些权利的实现可能,受下列事实的保证:即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工作,工作报酬,休息,社会保险及教育权利;国家保护母亲和儿童利益;有孕妇假期,在假期内且得工资;及产妇休养院,托儿所,幼稚园的广大网络之建立。”(见第一百二十二条)

  尤其在别国宪法所绝对寻不到的,是关于消除各民族间轻视和仇恨的规定:

  “苏联公民,不问所属民族或种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这是不变的法律。这些权利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直接或间接与某一部分公民若干特权,以及任何种族或民族的排斥,仇恨及轻视宣传,都受法律的惩罚。”(见第一百二十三条)

  此外如公民应享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都有规定,这些在其他国家的宪法是习见的,虽则实际的内容也是不相同的。在这些权利之外,仍是新奇的是苏联宪法明白规定公民有街道游行及示威自由。(见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民家庭不受侵犯及通讯秘密,都受法律保护”,在苏联新宪法里面也很郑重地列为专条。(见第一百二十八条)

  还有一条也是在宪法史破天荒的规定:

  “苏联对于因保护劳动者利益,或因他们的科学活动或因争取民族解放而受控告的外国公民,予以庇护权。”(见第一百二十九条)

  以上所谈到的是关于苏联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权。

  其次我想提到的是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我们知道苏联原来的选举法,工人代表的人数和农民代表的人数是不平等的,这是因为在过渡时期,工人的政权有特加保护的必要,自从集体农场的政策大告成功,这种界限也渐渐消除了。在以前全联苏维埃大会的选举里,城市的代表选举是由两万五千人里面选出一人,乡村的代表选举是由十二万五千人里面选出一人;换句话说,农民选出代表人数的比率远不及工人选出代表人数的比率。在最近公布的新宪法草案中,便寻不出这样的分别了。新宪法中所规定的选举制度是“均由选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制选举之。”(见第一百三十四条)所谓“普遍”是:“任何苏联公民,在选举年达十八岁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惟有精神缺憾,及由法院剥夺选举权的为例外。”(见第一百三十五条)所谓“平等”是:“任何公民不问种族及民族、所信宗教、教育程度、居住地点、社会身份、财产地位、及过去活动,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见第一百三十六条)男女在选举方面当然也是平等的,所以也列为专条:“妇女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其条件与男子相同。”(见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谓“直接”是:“各级劳动代表会,自乡村及城市劳动者代表会至苏联最高议院的选举,都由公民直接投票。”(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前他们所采用的选举手续是用公开聚会时当众举手,这种公开选举是含有阻止反动派操纵的流弊,但是因为参加者有所顾忌,还说不到什么充分的自由,现在不同了,由于政治的上了轨道,大众安全得到了巩固的保障,所以不妨采用秘密制的选举,可由选民各别的写在选举票上了。这便是由公开制到秘密制的重要意义。

  所谓“苏联最高议院”包括两院,一是联邦院(Union Council),一是民族院(Council of Nationalities)。民族院的设立,在旧宪法中已有,也含有各民族自由参加国政的用意,不过在新宪法中代表人数更扩大了。这两院有同等权力。联邦院原来也是有的,不过选举法和新宪法所规定的不同。以前联邦院是由全联苏维埃大会选出的,而全联苏维埃大会的选举,城市工人和乡村农民的代表比率却不是平等的(前面已说过);依新宪法的规定,联邦院却是直接由苏联公民选举,每二十万人选举代表一人(见第三十四条)。这在民主化方面的长足进步,是很显然的。

  最后我还有几句话要附带说到的,便是除新的选举法要在新宪法颁布后才实行,关于苏联公民所享的基本权利,在事实上是已经做到的(关于苏联在文化及物质方面的建设情形,拙著《萍踪寄语第三集》可供参考),在新宪法中不过是就已在实际上做到的事实加以叙述罢了。我以为这一点很值得注重的,因为各国的宪法里,有些地方也未尝不说得堂皇冠冕,但只是纸面上的工夫,实际上并不是那一回事!假使苏联的新宪法也不过是“纸面上的工夫”,尽管说得怎样天花乱坠,我们却也不必怎样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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