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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对于同人意见的处理


  我曾在《意见的沟通》一文里,说明同人意见充分沟通的重要。《店务通讯》的编者在不久以前提出三点征求同人的意见,即:(一)你对本店的组织、管理、工作各方面,感觉到什么缺点?应当怎样改进?(二)你对于本身的工作有什么感想?(三)你最近有什么新的工作计划或办法?(无论是关于整个店的方面的,或是本身职责范围以内的。)最近已收到好几位同事交来的意见书,这是很可快慰的一件事。

  我们一方面要鼓励同人有话要向店里的负责机构或有关的负责人讲出来——也就是所谓发表意见——有意见不要摆在肚里,也不要仅仅在私人通信里或私人谈话里发牢骚,要对店里负责的机构或有关的负责人老实讲出来。一方面店的负责机构及各级负责人要重视同人的意见。所谓要重视同人的意见,不是一句空话,是要使每一个同事所发表的意见都得到考虑,都不致“落空”。如在各级负责人职权以内的事情,对于同人的意见认为可行的就应该采行,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不可行的也应该说明理由,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可供讨论的,就应该付之有关的会议中讨论,或在文字上讨论。如在各级负责人职权以外的事情,也应该把同人的意见提出于有关的机构讨论,如理事会,人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这些负责机构也不应仅是听听同人的意见而已;认为可行的就应该采行,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不可行的也应该说明理由,不仅仅是把它发表;认为可供同人讨论的,也应该付之自治会干事会或各组讨论,或在文字上讨论。

  所谓“不落空”当然不是说每一个意见必然可以实行,因为意见之是否可行,须经过一番考虑。但是经过考虑之后,可行即须实行,不可行亦须加以解释;对每一个意见不应忽视,必须加以考虑,考虑的结果必须让提议者知道,有为同人所要共同知道的事情,应把考虑的结果公布,让大家知道。每一个意见都须得到考虑,都须有考虑后的结果,这是“不落空”。必须这样,才能使同人在提出意见的时候,很明确的知道他的意见如果是对的,一定有效;如果是不对的,也知道其所以然。我们不但需要言论自由,而且需要有效的言论自由。

  如果同人都同意上面所举的原则是合理的话,对于同人意见处理的办法——不但对于《店务通讯》最近编者所征求的三点的意见,而且是关于以后的一切意见——便可以提出了。

  办法怎样呢?具体地说,这次征得的意见可由负责人付之实行的,或须加解释的,或可提出讨论的,都须分别将原文与负责人的附言在《店务通讯》上发表。有的须交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等机构考虑的,在考虑后亦须分别将原文与负责机构的附言在《店务通讯》上发表。(如遇有不必公布或不宜公布的事情可分别径复,但在可能范围内仍以公布为原则。)

  重视同人的意见,才能鼓励同人发表意见,同时也希望同人发表的意见能尽量针对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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