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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什么是民主?(1)


  我们曾经说过民主的定义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问,倘若一个民主制度要有真正的效力,这所谓民有、民治、民享,究竟含有什么意义?在什么条件之下,才真能有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

  第一和最重要的是:人民自己必须积极参加政府的工作,因为必须人民这样做,然后一个国家才真能有民有的政府:而不是由别人所进行的、驾乎人民之上的政府。所以倘若真要成立民有民治的政府,必须允许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机构的每一部门,否则管理的当局自然而然地会和人民隔离开来,这个意思就是民主不能充分地发生效用。

  倘若任何政府的管理机构真能使全体人民都有参加的机会,那末每一个管理的职务,都必须依据公民的资格 是否够得上做任何特殊的职务,为选才的唯一标准,将这职务的机会,公开于全体人民。但是公民的这些资格并不是预先呆定的东西,却是要靠人民可得享受的教育机会,要使每一个公民都有机会使自己能有资格担任负责的位置,虽则在最初他是一点没有资格担任这样的事情。这样看来,为着民主,每一个公民必须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使自己能有资格担任管理国事的位置。全体公民必须有机会充分发展他们的自然的能力,并有机会用来担任最负责任的位置。

  倘若在任何国家里,有某些公民因为有特异之点如性别或民族的差异,就不许有参加政府工作的权利,这就是对于民主的限制。真正有效的民主是并不根据民族或性别的差异的,对公民有所歧视;公民中每一个人,只根据他对于职务所应有的资格,都有参加政府工作的平等权利;这类资格,只须他有必要的本能,都有机会培植起来的。

  在今日每一个国家里,为着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反对敌对的少数人或外来敌人的利益,武力的应用也许是必要的,因此在今日每一个民主国家里,某些形式的军队和警察的武力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倘若这个军队要成为人民自己的代表,而不和它所应该保卫的人民隔离开来,那它必须从人民群众里面征来的;不但寻常的士兵,而且就是将领们,也必须是这个民主国家里人民的真正的代表。因为倘若一个军队的军官不能代表它所应该保卫的人民,绝对不能保证曾经发生于西班牙的同样事情不会再发生,绝对不能保证这样军队的将领不会反叛人民的政府,和最反对民主的外国合作,来压制他们自己的人民和他们自己人民的民主政府。

  为着保持国内的法律和秩序,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须能做到:警察和法官也应从人民自己里面吸收进来,使得真能代表人民,因为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得到正义的保证。

  每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总是要给与每一个民族决定它自己命运和政府形式的自由。如因民族的差异,对个人加以压迫;或因在一国里有些民族只占人口中的少数,对于这样的民族全体加以压迫;或甚至这种民族尽管占全国人口中的多数,却因为是在某特殊政府管理之下——例如受着某些帝国的统治——也受到压迫:凡此种种,无论根据任何民主的理由,都是不合理的。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不但在它的国土内给与多数民族(按即占全人口中的多数)以自决的权利,而且也给与少数民族以自治的权利,唯一的条件只是这种权利不致被滥用来给与整个国家以不利。

  要由人民自治,在许多必要的条件里面,有一条是在公民方面须有发表意见的完全自由。他们不但须有参加管理工作的平等机会,而且对于政府工作须有发表意见的平等机会。所以在真正的民主国家里,报纸和集会应都须允许全体公民可得应用;如果这些东西被一个少数人的阶级所把持,这便是对于人民民主权利的限制。

  我们讨论民主问题的时候,尤其是在英国,往往把民主看作只是关于管理国家的事情,忽视了其他很重要的活动;为着这些活动,最大多数的人民费着他们一生的大部分。在英国,人民中有百分之九十自食其力的人,是在别人所有的机关和厂店里,为着别人工作,藉此糊口。在这样的工作地方,雇员一天到晚要受雇主的颐指气使,甚至明天他是否还可以继续做这同一职务,也由雇主决定,至于工作者的意志怎样,那是没有人理睬的。

  所以在今日英国的经济生活,是一点说不到民主的。每一个雇主都可以随他自己的喜欢,对他自己的机关要怎么办就怎么办,随意雇用工人,也可以随意开除工人,所提出的工作条件是以有利于他自己为目的。每一个雇主,在他自己的工厂里就是上司,至于那些工作的人,有的印刷报纸,有的服务于铁路,有的在工厂里工作,有的在矿里做苦工,他们对于这些机关里的经营方法,或工人的待遇,是没有发表意见之余地的。英国人民的最大多数,在他们的每日生活里,都是在雇主的独裁下过他们的时间;这雇主只是偶然占有生产工具,其他的人不得不为着自己的生计,替他工作。

  任何真正的民主国家,除了管理国家的事情之外,对于人民在那里消费时间和谋生的一切机关,也给人民以管理的权利。这就是说,在私有的工厂仍然存在的时候,不但老板,就是工人,也应有代表参加管理的机构;如果要进一步使经济的民主真能发生效力,那末全国的经济机关应由民主的国家或合作社接收过来。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才能保证:在这个机关里工作的人,才能直接有代表参加管理,同时,总的管理责任是由国家所委任的经理担负,对人民自己的民主政府负责。必须这样做,民主才能采用到经济的生活里面去;如果在经济生活方面没有民主,任何真正民主的谈论,大部分都只是幻想。

  我想大多数读者必表同意,在这里所描述的真正民主的主要特点,在英国今日是不存在的。我想,倘若已经看过本书的第一编和第二编,并不是先翻到本书的这个部分,他们一定和我表示同意,这样的民主制度在苏联是确然存在着。但是真正的民主既存在于苏联而不存在于英国,为什么有些人讲起英国称为民主,讲起苏联却说是独裁呢?

  在英国今日,如与法西斯国家的人民比较,我们享有很有价值的民主权利,这当然是真确的。我们可以在任何集会厅演说,只要我们租得起,只要厅主肯让我们用;我们也可以在任何街道上演说(除了在一个劳工介绍所外面,在这里的集会曾被楚伦察勋爵Lord Trenchard所禁止的),只要警察相信我们不是在阻碍交通;我们可以出版文件,倘若我们出得起钱付印刷费,同时只要警察厅和法庭不认为这种东西是猥亵或煽动的,是毁谤或亵渎的;我们还可以用工会劳动者的资格组织团体,强迫雇主改善他们雇员的状况,虽则我们这样做也可能被开除。此外,各政党(它们的积极的党员合拢来,仅占全国人口的千分之一)在竞选时向我们提出候选人的时候,我们可以从这些候选人里选择,或一个都不选择。倘若我们能说服各政党里面的一个,在竞选时把我们提出做候选人,并资助我们作选举运动,或我们自己富有,能够出资替自己运动选举,以“独立派”的姿态出现,我们也可以有机会被选入巴立门或地方政府。在被选以后,倘若我们对于竞选时所标榜的政策决定不实行,那在第二次竞选以前,尽可以随我们的便!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上所说的这些权利包括有民主的原素,也包括有不民主的原素。在确能代表民主的范围内,这些权利是应被保卫并且扩充的;在还受有限制的部分,那是还够不上我们所描述的真正有效的民主。苏联已加了某些新的东西到民主里面去,因为它已在各方面都使民主真正有效,而在别的国家里,却仍然有着狭隘的限制。

  但是在英国今日,有许多对民主呼声最高的拥护者,不管他们属于什么政治的派别,都把苏联和法西斯国家混为一谈,作同样的斥责;似乎只有英国在一个惶惑的世界上掮着民主的大旗,处于领导的地位,这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细察苏联,发现在那里由下而上,由一个工厂或一连房屋的管理到主席办公处的管理,人民自己都参加管理的工作,但是这种制度却被二千公里以外的人(按即指英国)骂为独裁,认为它的罪恶只有法西斯主义可与比拟:这个事实又怎样解释呢?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在对于民主有不同的概念。一个概念,根据某些现仍存在的因袭的制度,定民主的界说,攻击一切其他制度,认为都是违反民主原则的。这是今日对英国制度之正统的辩护。其他一个概念,是先着手研究人民在社会中的实际的经济和政治地位,然后提出这个问题:就是要问人民究竟能够或不能够自治到什么程度?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用这样的方法研究英国制度的时候,虽然觉得英国制度确比法西斯的独裁制好得多,但是如和苏联的情形比较,英国制度就说不上有效的民主。仅就人民的经济生活一项说,在英国,人民对于他们在那里过着大部分生活的厂店,就没有参加管理的余地。他们要在一个主人的命令下工作;把一切这些主人合拢来,只及得到全体人民中的一个很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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