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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社会主义的宪法(1)


  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宪法,是俄国人民正在力争自由的奋斗中采用的。根据这个宪法,这共和国的基本目的是“铲除人对人的一切剥削,永远废除社会阶级的区分,完成社会主义的社会组织”。因为有着这样的目的,所以“凡是有用于社会的工作,对于一切人都是强迫要做的”,“现在工人和他们的剥削者的斗争正在紧要关头的时候,在政府的任何机关里,是不许有后者插足余地的”。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接着就实行若干具体的计划,增加最大多人民的自由,给与他们以他们从前从未享过的民主权利;但是在别方面,劳工的雇主,财产的所有者,都被剥夺了一切政治权利,被剥夺了对于会议厅和印刷所的所有权,而且因为国家也接收一切其他的生产工具,他们连这些所有权也被剥夺了。

  俄罗斯苏维埃宪法的这些重要特点,后来成为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的一部分,这些共和国,有些是后来加入了联盟,有些是曾在匈牙利和巴威等处成立的。在一九二二年联盟成立的时候,每个共和国都把这同一基本观念包括在它的宪法里面去。

  任何国家的宪法,或任何他种组织的宪法,包括目的的叙述,并包括达到这些目的的计划,后来可以达到一个时候,这些目的是达到了,于是这个旧宪法便不适用了。所以约自一九三三年以后,苏联可能这样说,资本主义在苏联是不再存在了,劳工的雇主也不再有了;到了这样的时候,每一个人或为自己工作,或为社会工作,却没有人为着一个雇主的利润而工作——在这样情形之下,可以说在较早的宪法里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已经达到了,需要有一个修正的宪法来证实这个事实。

  因为这个原故,一九三五年全联苏维埃第七次大会,决定苏联要采用一个新的宪法。一九三六年十二月五日,这新宪法的最后形式,在全联苏维埃第八次大会通过。什么是这个苏联新宪法的主要特点呢?

  第一,全国苏维埃仍然如以前一样,是全国最高的权力。但是苏维埃国家现在是被描述为“工人和农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不像在一九一八年的原来宪法里,我们只看到建立社会主义是他们的“基本目的”。第二,对于公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有明白的界说,一切生产工具现在都为公共所有了;但是公民仍被允许可以私有他们的工资、贮蓄、和人生舒适的必需品。小的独立生产者,独自工作,但并不为利润而雇用别人,也可被允许占有他的必要的材料和生产工具。第三,提起经济计划的存在;在一九二四年第一次的联盟宪法里,只提起苏联政府将要建立这样的一个计划。根据一九三六年的宪法:“苏联的经济生活,受国家的全国经济计划所决定与指导,其目的在增进公共的财富,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物质与文化的水准,巩固苏联的独立,并加强它的国防能力”。新宪法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关于国家的结构,在这方面有几个大的变更。最后,有一节是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家的结构方面,一九三六年的宪法里有这样几个主要的变更:普选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城市和乡村的代表权平等;采用秘密选举以代替举手表决;规定以后每一个管理的负责人,不限于地方性的,都须由人民直接选举。这些变更所造成的特点,都为以前所未有,都是一般所认为民主的性质。这些特点保证政府的高级机关和一般人民将有更密切的接触。而且因为废除了分成步骤或阶段的复杂的选举制度,使国家的全部机构都简单化得多了。

  要明瞭一九三六年的宪法中这些变更的重要意义,必须追述为什么在较早的宪法里,采用了当时盛行的特殊制度。我们知道,在俄国各处建立的苏维埃,是工人、农民、和士兵的斗争的组织,用来反抗雇主阶级和他们的政府的。所以这些苏维埃自然要不许他们所反抗的人及官吏参加他们的活动。后来苏维埃夺取了政权,他们不许“剥削者”参加国家的管理,这也是很自然的。他们采用了普选,不受任何例外的限制。到了一九三六年,劳工的雇主在苏联不能再成为一个阶级了,帝俄时代的雇员和以前的官吏,有的死了,有的出国了,有的和平地在苏维埃各机关中工作着,选举权在实际上是差不多已经普及了,例外的只是约有五万的牧师。他们觉得这五万牧师得到完全的政治权利之后,也不能阻碍苏联的进步,所以不再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利。以前年龄在十八岁及以上的一切公民,除有例外,都享受得到的普选,现在这些例外已废除,凡是年龄在十八岁及以上的一切公民,无例外地都可享到普选的权利了。但是愚呆的人仍然要被剥夺选举的权利;法庭对于犯罪的公民,也可以剥夺这个权利。

  以前城镇和乡村的代表权所以不平等,是因为组织苏维埃和建立苏维埃国家的时候,城镇工人尽了领导的作用。在起草第一次宪法的时候,他们觉得,采用社会主义于工业的那些工人,仍然应在苏维埃政府里尽他们的领导的作用。但是后来乡村里的资本主义的企业既完全铲除,集体农业成功,在这样情况之下,不能再说为着社会主义的利益,必须特别保障城镇里的工人领导权,也不能再说偏护他们的任何差别待遇是合理的了。所以在一九三六年,消除了城镇和乡村间的不平等,现在全体公民的代表权都是平等的。

  以前在工厂和乡村的会议里都用举手表决,因为这是最简单的表决法。而且在工作人民和雇主间的猛烈斗争正在进行的时候,这个选举方法尤有它的明确的效用。因为雇主的一切选举权利虽被剥夺,但是没有方法阻止他们说服或贿赂那些享有完全政治权利的人提出并拥护同情于雇主的候选人。在工厂里,办公处的职员也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在概观上,他们常接近于雇主。倘若在公开举手表决的时候,如发见接近雇主的人拥护某一个候选人,这便是一个警告,表示这候选人大概是雇主的私人,是大家不愿有的一个候选人!倘若这种情形在城镇里是真确的,那末在乡村里将更甚;在乡村里有小雇主、有本地的高利贷者、有富农,这些人常对于许多人使用他们的势力。这“富农选票”可在公开会议里窥探出来,使其余的人得到警告,知道财产的利益是有谁在拥护着。

  在苏联今日,已再没有雇主阶级了,用举手表决的公开选举不再有以前那样的积极价值了。同时,这个选举法还遗留有它的消极的特点;倘若候选人知道什么人投什么人的票,仍有使用个人压力和说服的种种方法,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情况下,这种流弊还是难免的。就在苏联今日,也许还有人请托运动选举的事情。但是如用秘密选举制,这种人便无所施其技了。所以新宪法采用秘密选举制度。

  我们现在要讲到一个变更,这件事在苏联以外的各国引起了喧嚣的批评。甚至有人说,用直接选举来代替间接选举,这是把苏维埃制度的精粹完全消灭!以前苏维埃国家的结构是建立在劳工阶级组织的模型之上;现在似乎又重建在资本主义共和国的模型之上了。这不是由苏维埃制度的精粹中退却出来吗?

  关于这方面,有一点要郑重提出的,在苏联,从来没有特殊注重说,苏维埃国家的结构是永久的不变的东西。再三注重的一点,是苏维埃国家的政权是在劳工人民的掌握中。我们在第一编里已经看到,在现在,并没有使这个工人权力比以前减少的倾向。至于国家的结构,他们常认为这是可以改变以适合现在改变中的情况,所以早在一九一七年,列宁就写过这几句话:“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中间一定有许多种类的政治形式,但是精粹将必然只是一个:无产阶级的专政。”在本书导言里面,我们已经看到,这几句的意思是说,政府是握在城市和农村工人的手中,同时联合着贫农;在今日就是包括着工人、集体农场的农民、及小的个人生产者的全体人民。

  我们如细察苏维埃国家的构成,便知道它的建立,从来不是依照一个预想的计划,它的生长却是由于工人争取较良状况的斗争中偶然形成的。它所采的形式自然是寻常劳工阶级的组织形式;权力集中于大会,在两次大会期间有一个执行委员会负责。这样的制度,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是有着经济的理由;因为有许多人立于生产者的地位,有工作关系,只能参加几天会期的大会,不能参加全年大部分时期都在开会的更永久性的机构。可是在别方面,一个组织只由每隔几时举行一次的大会和两次大会期间的执行委员会主持,也有一个危机,就是在上面的执行委员会容易脱离下面的会员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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