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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工人的国家(2)


  尼姑与牧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被剥夺,这个事实也许要引起某些诧异。但是,我们要记得,在帝俄时代的教堂是最大的单独的地主;当这些地产被没收的时候,牧师与尼姑差不多没有例外地加到武装反革命的势力方面去。宗教的自由是在革命初期就受保障的;“宗教与反宗教的宣传自由”,每个公民都得到宪法上的保险。但是同时,教堂不再是国立的了,它由土地及工业的收入也被剥夺,学校完全被国家接收。这样一来,宗教成为私人的,而不是国家的事情;信教的人们要自己报酬他们自己的牧师,不能再领受任何形式的国家津贴,或由财产上得到的任何不劳而获的收入。

  普选制于一九一八年为俄国最大多数人民而建立起来,年龄限制的低,是为任何其他国家所不及。同时,有很少数的人是不被允许享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列宁在一九一八年写的文章里,曾指出这是暂时的计划,这暂时计划之被采用,是为着工作人民的利益,当时财产所有者(或在本国方面,或在国际方面)都在用尽方法,企图推翻苏维埃国家。下面是列宁所写的话语:

  “俄国共产党对于劳工大众,为着避免误把过渡的历史的需要认为经常的事情,应对他们解释:在苏维埃共和国里有一部分公民的选举权利被剥夺,这不像在许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里那样,是某特殊范畴的公民要终身被剥夺选举权利,却只是用于剥削者,只是用于那些违反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律,坚持保卫他们剥削者的地位,保存资本主义的关系。因此,在苏联,在一方面,因为社会主义势力一天天地增加,在客观的可能性上仍得做剥削者或保存资本主义关系者,也一天天地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被剥夺选举权利者的百分数自然也会逐渐减少下去。在苏联目前,被剥夺选举权利的人只占全人口百分之二或三。在别方面,在不久的将来,外国侵略的停止和剥削‘剥削者’的完成,也许在某种情况之下,能创造一种局势,无产阶级国家将采用其他方法来镇压剥削者的反抗,于是能不加任何限制地采用普选制。”

  一九一八年宪法所描述的苏维埃国家的结构,不是由于一群政客和律师坐着开会,起草一个宪法而演进成功的,这个宪法却是描述在前一年已成立的苏维埃国家。各地苏维埃,如我们在前面所已经看到,只是代表会议,是由工人在他们工厂开会时所选出的,并由农民在乡村开会时所选出的。在开会时,工人和农民讨论他们所建议的候选人的优劣,用最简单最直率的方法选举,只由于举手的表示。

  所以根据这宪法,苏维埃国家的根本单位是城镇和乡村苏维埃,由十八岁及十八岁以上的工作人民所直接选出的。在乡村里,由于本地当局的同意,选举年龄还可以降低到十六岁。

  在比城镇或乡村较大的面积,例如郡、省、和包括若干城镇和乡村的区域,最高的权力是那个面积里的苏维埃会议,由该面积内各地苏维埃派代表参加。这种会议选出它自己的执行委员会,这委员会在两次会议间的时期内,进行政府的工作。

  在整个的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是全俄苏维埃会议。根据宪法,这个“全俄苏维埃会议是由城镇苏维埃代表与省苏维埃会议代表构成的;前者每二万二千个选举人中得有一个代表,后者每十二万五千居民中得一个代表”。初看起来,这种代表方式似乎给与城镇居民以过大的代表权,但是这个见解却是错误的。

  我们要注意城镇的代表权是表现于选举人的数量,省的代表权是表现于居民的数量。选举人都是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工作公民;在另一方面,居民的数量都包括着“非选举人”,无论是劳工的雇主或是幼年。所以每二万五千选举人中得有一个代表,并不很大于每十二万五千居民中得有一个代表。

  但是和这个对立的有一个事实,就是在省的大会里面,不但省的乡村有代表,省的城镇也有代表参加。所以选举省代表的时候,城镇工人的代表也参加。讲到这一点,城镇的选举人却有双层代表的意味。莫斯科的公民由莫斯科苏维埃派送代表到全俄大会。但是莫斯科苏维埃在莫斯科省苏维埃大会里面,也有代表参加。而这个省苏维埃大会也派送代表到全俄大会。这样一来,依人口的比例说,城镇的代表权却是明确地较大于乡村的代表权。

  这种不平等的代表权是怎样来的呢?这个答案是:自一九一七年二月至夺取政权的同年十月,又自一九一七年十月至一九一八年六月采用宪法的时期,在这两段时期中所发展的苏维埃国家,其详细的结构,并非一个自觉的和预计的计划之结果,却是人民的直接的政治活动之结果。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在一九一七年十月夺取政权以前,农民大会是另外单独举行的。代表工人和士兵的头两次的全俄苏维埃大会,参加的代表是依投票人的数量为比例而选出的;可是在农民大会,代表权却偶然是根据乡村的人口。在第二次大会之后,农民加入工人和士兵所已参加的中央执行委员会,这种选举的双重制,便被继续沿用下去。

  依当时的事实,人民中最热烈于建立苏维埃的是城镇的劳工阶级。在较早的几次大会中,城镇的工人所以有着大的代表权,这也是一个原因。同样地,在省的大会里,工人也是特别热烈参加的。这样一来,便演成了上面所说的双重代表权的制度。

  在全俄苏维埃第五次大会,当时采用宪法时,原来可以废除城镇和乡村代表权的不平等,但是当时并没有这样做,而且是有意这样的。理由是:俄国的劳工阶级在建立苏维埃这件事,一向起领导的作用,而且正因为这个领导作用,所以它的代表权,依着它的数量为比例,确是大的。如果为着顾到抽象的‘平等’名义而剥夺社会中对于这新国家最热烈的一部分人,这是一件愿有的事吗?或用另一种说法,曾在建立苏维埃国家这件事上,表现过创造力的阶级,暂时仍继续享受比社会中对此事较小热烈的其他有势力阶级的较大的代表权,这不是一件愿有的事吗?所以这次大会决定保存劳工阶级代表权的优势,保存有功于建立苏维埃国家的领导作用,保存劳工阶级的领导作用:这阶级在保卫苏维埃,反抗进攻,曾表现最伟大的精力。

  关于苏维埃的选举,有三个特点是应该在这里提出来说一说。第一,参加苏维埃的代表,参加大会的代表,以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倘若他们的选举人不满意于他们的工作,是可以把他们罢免的。这样,第一个官吏位置的永久与否,要靠他的选举人的同意。第二,每一个被选出参加任何苏维埃团体的代表,他不但要以委员会中一员的资格参加会议,而且还要参加苏维埃的日常工作。这样,每一个委员不但通过法律,而且也是负责实行者中的一分子。所以立法和行政并不隔离,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的人,彼此间是打成一片的。第三,关于选举的性质,还有几句话要说一下。在这个苏维埃国家里,好像英国今日劳工阶级的组织一样,选举制度是根据于一种愿望,这愿望就是要选那些最适宜于代表他们伙伴的人到政府的机关里去。在每一个选举会议,大家先讨论苏维埃当局的工作,然后议决将来要实行的政策。第一个被选出的代表就受委托去实行大会中所决定的政策。每隔若干时,他要对选举人报告他怎样在苏维埃中实行这个政策。苏维埃的各分子都是选出的代表,他都受有他的选举人的委托;倘若他执行这委托不能满足拥护他的人,他是可被罢免的。这个制度和巴力门制度大不相同;在巴力门制度之下,候选人提出一个现成的政策,选举人如认为他们赞成这个政策,便选择这个政纲,候选人被选之后,实行或不实行,都随他自己的便。在苏联的选举制度,只有资本主义世界的民主的劳工阶级的组织,才能和他们相比,而且依苏联的选举制度,不能使选举人满意的人,还可以被罢免,那就更民主了。

  全俄苏维埃大会选出一个中央执行委员会。这个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两次大会期间,是最高的权力。这个执行委员会负责委任“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该会委员即各部的首领。这些人民委员在工作上是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的。人民委员得相聚开会,发表命令;每一个委员得各在自己部内发命令。任何这样的命令,都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核准。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苏维埃国家的结构,把选举的原则,和领导及委任,合并起来。选举的原则是实行于苏维埃;领导和委任是实行于政府各部。中央执行委员会对大会负责;这大会是由各地方苏维埃的代表所组成的,而这些代表却对人民负责。在一方面,执行委员会委任人民委员,人民委员又可委任本部的种种官吏;而这种种官吏又负责委任工人参加种种国立机关,一直到最小的国营工厂或工场。各厂厂长是由上面委任的,他们最后是对人民委员负责;但同时和厂长并坐的有工人的代表,即工人所选出的职工会职员。所以苏维埃制度的全部,是一种最复杂的合并:——一面有选举,一面又有委任;一面对群众负责,一面又对更高的当局负责;选举人对于代表有选举权,又有罢免权;当局可委任工人,也可开除工人。每一个苏维埃的组织都受人民的代表管理。厂长对国营托辣斯负责;这托辣斯对人民委员部中的一部负责。人民委员对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而这执行委员会却间接对选举人负责。职工会代表对工人负责;而这些工人也是苏维埃的选举人。这个复杂的政府制度,一方面有群众须负最大责任的选举原则,一方面又有更高当局对于下级官吏的委任;国家有这样复杂的政府制度,所以使全体苏维埃人民都具有两重资格,是公仆又是主人,即如我们在第一编里所描述的那样。

  这个新式的国家使列宁受到感奋;当列宁回答考茨基责备苏维埃政府不民主的时候,他热烈地大声疾呼着:

  “在世界上就是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能不能像这样一个国家,在这个国家里寻常的工人,寻常的乡村劳动者——享受到的有自由在最好的房屋里开会,有自由应用最好的印刷所和最大存量的纸张,发表他的意见和保卫他的利益,有自由擢升他自己阶级的男子和妇女来管理和‘经营’国家,好像在苏维埃的俄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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