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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狱中给党组织的信


  (一九三〇年五月)

  王作林,年三十,从前在武昌电话局做事,本年十月失业,闲住家中半年(家在武昌豹子澥)。此次偕友人林君乘太古轮来沪找事。初与林住法大马路鸿运旅馆,因太贵,搬住东新桥车夫住小客栈(三日到沪),每天所住客栈无定处。六日下午到韬明路惟兴里一〇二号王春(同乡,在铁工厂做事),找不着此号码。出外,遇抄靶子[1],见王穿短衣,带眼镜,有水笔、手表及四十元,意似怀疑。又似欲取去此四十元。正争持间,有人搜得传单一包,遂说是王所带。实则王仅穿二短衣,无处收藏。因带至捕房,外国人遂由毒打,强迫承认。有人从旁怂恿说,可认是别人所交,并出五元,嘱为发散。王为所动,承认是旁人所交。但后来因身边无五元票,所以只得说交者嘱王拿了过街,即自来取。后外人[2]忽拿出收条二纸,钥匙一圈,说是王身上搜出;并说王曾拟销灭收条,更是全无其事。王亦始终不认这是他的东西。外人又加毒打,更逼说地址。说是小客栈,又打。于是只是说鸿运旅馆,但不记得号数。又被强迫,于是胡说是四十号,外人又毒打,逼招共党机关。自然无法说出。遂关看守所。夜间,外人提王坐汽车去找惟兴里一〇二号及鸿运四十号,均无此号码,又遭毒打。次日,提公堂,即有司令部包探,诬王为吴淞共党领袖,要求提解。即解公安局,问过一次,王仍供如前,即解司令部。现已三天未问。王决在问时,要说明巡捕房逼供实情。王此次在捕房被打得面相都改变。此后,未受刑讯,在此无一熟识的人,但同狱颇多关照,有人送与衣被,菜饭也不成问题,外面勿须挂虑,并不要送钱物探望,以免反引起枝节。但外间有了相告之语,望于接信后至迟第三天(后天)十二点(午)与来人约定在龙华客栈交一回信来;如尚无回信,亦须派人来与他另约一时间(来人需要酒钱,可照信内给他)。

  最好能将三号从武汉进口船名,开一个来;如能为找一地址、职业可查的交来。此信能在提问以前交到,更有用处(手表、水笔、钱都可以不要也)。

  照此情形,大约判决不过送苏州。不过如能设法早些出狱,自然更好了。

  影印原件存中国革命博物馆

  注释

  [1]此处指在马路上遇巡捕抄身搜查。

  [2]外人:指外国巡捕或巡官。

  (1)1930年5月6日,恽代英在上海杨树浦被租界巡捕房逮捕,次日引渡给国民党淞沪警备司令部。他在看守所化名王作林,自称工人,敌人未能辨出他的确实身份。此信大概是他在5月10日或11日写的,随后,机智地通过看守送出给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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