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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与农民运动(6)


  第十章 纪律裁判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为增加农民协会团结之实力,及维持内部之纪律与秩序起见,在各乡农民协会中应有纪律裁判委员会之组织。

  广东省章程尚无此组织。

  第六十四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对于任何会员有破坏纪律者,均得审判之;并审查该级执行委(员)会之勤惰及财政之出入。

  第六十五条 关于破坏会中纪律,可分下列数种:

  (一)不能履行章程中各种规定。

  (二)不能奉行会中之命令。

  (三)赌博与吸鸦片。

  (四)破坏本协会之根本原则者。

  (五)作反革命运动者。

  广东省章程所[多]一项:“无故连续三次不到会者。”

  第六十六条 关于处罚之方法如下:

  (一)判词之宣布。

  (二)警各[告]。

  (三)除名。

  (甲)在定期内除名。

  (乙)永远除名。

  (丙)执行犹豫。

  第六十七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之判决,须经乡会全体会员大会过半数之通过乃执行之。有不服判决者准其上诉,上诉机关为区执行委员会。

  第六十八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如经两造愿意得受理会员与非会员之仲裁案。

  第六十九条 纪律裁判委员会裁判本乡案件或两乡争执案件之细则,由省执行委员会之。

  第十一章 任期

  第七十条 代表于会期终了时,其任务即为终了,但须向所代表之该会报告大会之经过及结果。

  第七十一条 中央执行委员、省执行委员、县执行委员,任期为一年,区执行委员、乡执行委员任期为半年。

  第七十二条 纪律裁判委员任期为半年。

  第十二章 纪律

  第七十三条 农民协会各级大会或执行委员会之决议,经该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公意之通过,会员须一致服从。

  第七十四条 下级委员会须服从上级委员会,否则上级委员会得取消或改组之。

  第七十五条 会员对于下级执行委员会决议有抗议时,有五分之一赞成者,得联署提出于上级委员会判决之。但在抗议期间仍须服从各该下级委员会之决议。

  第十三章 经费

  第七十六条 农民协会经费如左:

  (一)入会费。

  广东省章程:最高不得过一元。

  (二)会员月费。

  广东省章程:最多不得超过一毫。

  (三)会员所得捐。

  (四)特别捐与借款。

  第七十七条 会员入会费之多寡,及贫苦会员会费之减免,由省执行委员议定之。

  广东省章程:减免贫苦会员会费只须由本乡大会通过,区执行委员会之批准。

  第七十八条 乡会收得之会费百分之六十用于本乡会,百分之四十用于其余高级各会。

  第十四章 农民协会与他机关之关系

  第七十九条 农民协会对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教育机关、合作社等,应有相当的势力,以顾全农民之利益。

  第八十条 农民协会会员在前条所列各机关中,有三人以上者,应组织会员团以拥护农民农民协会之利益。

  第八十一条 农民协会得派遣相当会员作代表,到行政官厅及各机关以解决农民各种问题。

  第十五章 章程之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施行。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有未尽妥善之处得于广东第一次农民协会代表大会或全国农民协会代表大会时修正之。

  附 农民自卫军组织大纲

  宗旨

  一、为巩冲[固]农民协会,保护农民利益,防御外来侵略起见,广东农民协会特根据政府第一次宣言,在一定计划之下,组织农民自卫军。

  组织

  二、农民自卫军之组织,须依照各级协会而组各级之农民自卫军。

  三、农民自卫军组织的基本单位为乡农民自卫军。

  四、各乡农民自卫军联合组织区农民自卫军,其名称即以该区命名之。

  (说明)为便利操练起见,凡有六个乡以上之区农民自卫军,分为两个以上之区分队,但仍归该区指挥。

  五、县农民自卫军为综合该县内各区农民自卫军组织之。

  按照当地情形,组织两个以上之农民自卫军支队。

  六、依农民协会会员人数编制农民自卫军之基本组织,如乡农民自卫军、区农民自卫军及其区分队,县农民自卫军及其支队,其编制形式分为分队、小队、中队、大队、及团。

  (甲)每十人至十五人成一分队。

  (乙)每两分队至四分队成一小队。

  (丙)每两小队至四小队成一中队。

  (丁)每两中队至四中队成一大队。

  (戊)每两大队至四大队成一团。

  (说明)以上编制的形式,必须注意估计农民协会现组织的实情,然后编定。

  七、为便利农民协会调遣农民自卫军帮助乡县或邻区起见,将农民自卫军每个基本组织中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农民自卫军警备队,专任留守防卫本乡、本区、本县,第二组为农民自卫军义勇队,得由各级农民协会调往本县他乡他区,有必要时且可由省农民协会调往他县。乃第一组农民自卫军警备队,有必要时亦有作战之义务,但不得调往他乡、他区及他县。为集中全省农民自卫的工作起见,省农民协会应设立军事部,各县农民自卫军均受其指挥。第二组农民自卫军义勇队的经费,由农民协会担任。

  训练

  八、第二组农民自卫军义勇队在平时每星期操练一次,每次以两点钟为限,并规定操练课程。每月召全区农民自卫军全体会操两次。战时各乡农民自卫军每星期会操一次,每次三点钟。全区每月一次。第二组农民自卫军义勇队四个月全县会操一次,每次以四日为期。

  九、各级农民自卫军之指挥者,由各级农民协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之。

  十、各级农民自卫军之指挥者,如该管之队对之大多数表示不满意时,可向上级农民协会委员会请求撤换。

  十一、各级农民自卫军之指挥者应为各级农民协会委[员]会委员。

  十二、各级农民自卫军之下干部由各级农民自卫军之指挥者直接任命之。

  农民自卫军分子

  十三、各级农民自卫军队员限于农民协会之会员。

  十四、各级农会会员至少百分之十五的精壮男须加入农民自卫军警备队,百分之五须加入农民自卫军义勇队。

  附 农协会组织手续

  一、组织农民协会,必须使每个农友明白农民协会的宗旨,及农民协会之利益。故在未着手组织之先,一定要做一番宣传工夫。

  二、经过宣传之后,该地农友大致上都明白了,都愿意加入农民协会了,然后召集已经愿入协会的农友,再为进一步的宣传。此时已可同时举出该乡农民协会的筹备(员)(不限一人)。

  三、筹备员举出来之后,将省协会所编的报告表(一)详详细细的看过,再召集各农友一项一项的征求公意,按照表的格式,详细填写,填好了,即以该乡筹备员的名义,及会员名册,会员入会志愿书,附在“申请书”之内,报告省农民协会。(如该乡之上已有区、县协会及办事处成立,即须由农民办事处转呈。)

  四、省农民协会接到是项申请书之后,即时加以考虑。如认为不合时,自然将不合之处逐点批驳,如此则该乡协会暂时不能成立了。如省协会认为妥洽,即有一“批准成立通知书”寄交该乡协会筹备员。

  五、该乡筹备员接到省农民协会(或由办事处县、区农民协会转至)“批准成立通知书”,知道该筹备会经已批准,于是择定日期,召集该乡全体会员大会,选举正式职员。职员选出后,筹备员名义即应取销。选出职员组织该乡协会执行委员会,以执行委员会名义将成立大会详情(有式样)报告于省农民协会,备价请领旗印(有县、区协会及办事处者由上级转)并附“报告表”(二)。

  六、省农民协会接到该乡“成立农民协会报告书”及“报告表”(二)后,如认为与章程有刺谬之点,即着令修正或撤回以前之批准,取消其成立,如此则该乡会虽然经第一度之批准,及已开成立大会,如发觉不妥之处仍然可以无效也。至省协会认为妥洽,即复有一“颁发旗印通知书”,连同旗印寄交该会。

  七、旗印颁发之后,该乡始得算正式成立。惟成立后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服从一切决议规例,执行命令,否则仍有改组或解散之虞。

  八、该乡接到省协会颁发之通知书及旗印,即遵章启用。并将启用日期,报告省农民协会(有上级者由上级转)备案。

  九、区农民协会之组织,必须经过一筹备期间。由各乡举出筹备员,报告省协会审核。如准予组织,然后由各筹备员召集各乡代表,选举职员,成立区会。如该处已有县会成立,仍归县会主持,惟事前必须经过省协会之核准。

  十、县协会之组织,必定该县行政区已有三个区农会之成立,经省农会之考虑,认为有成立县协会之必要,即着各区推选筹备员若干人,由省协会加委。或由省协会直接委任若干人为该县筹备员,设立筹备处。经过至少一个月的筹备期,由省协会指导之下,定期召集该县会员代表,选举职员,正式成立。

  组织农民协会申请书、报告表(一)、成立农民协会报告书、报告表(二)、启用旗印报告书,以上五种,省农民协会均已印备,函索即寄。

  1926年9月由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政治部宣传科出版

  编纂者:恽代英

  注释

  [1]萑苻,即萑苻泽,春秋时郑国泽名。据记载,那里常有盗贼聚集出没。

  (1)本讲义为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政治部出版的政治讲义第六种,现见到的有油印和铅印两个版本。这是根据广东省中山图书馆藏油印本和参照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藏的铅印本排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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