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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拾时局的一个提议


  (一九二三年五月)

  有条件的县自治——在未有根据民意之统一前必要的临时办法

  用武力政权建树真正民意的县议会

  用职业团体选举断绝绅阀政客的把持操纵

  用门户练确立自卫基础以撤消军队

  发展产业比教育市政更急要什佰倍

  官吏之监督方法政务之公开方法为肃清吏治必须注意之事

  职业团体的组织与公民常识的宣传为县政府应负之责

  裁兵统一的确实途径

  对于收拾时局,许多人是有议论无办法。许多人是有办法,而无着手地方的切实计划。于是乃尽成为空谈。

  国内的私战,既因私利益的冲突而无调和的可望;而主张武力统一者,徒被人认为是黩武;主张打倒现政府者,又被人认为暴乱。都因无切实办法,可以取信于人,乃至取信于自己的原故。

  要裁兵须先无私战,要无私战须先裁兵,这令人无从着手者一。要消弭内乱须先发展产业,要发展产业须先消弭内乱,这令人无从着手者又一。但真无可着手的么?

  不使人民有自治自卫之权,则武人官吏无所约束忌惮,终不易使免专横贪暴等病。使人民有自治自卫之权,则绅阀政客又徒藉权力名义,以自便其敲诈营私之计。这中间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法?

  我以为最切实的收拾时局方法,是用一种武力,推行有条件的县自治。使人民既免于官吏武人之毒,而又不为绅阀政客所卖。然后可以撤消军队。这种县自治以发达产业为最要,则裁兵有所归宿。这种县自治,或因同志仿效,或用武力推行,则统一不至永讬空言,而不能实现。所谓有条件的县自治者如下:

  (一)用职业团体选举法,重新组织县议会与场议会。

  旧有县议会既不足代表人民,应即解散。

  应改用职业团体为选举单位。使被选举者切实代表一部分人民利益。

  选举单位不过于拘泥人口地域之比例,总以就人民固有的组织,而便于集会为主。因选举或讨论政治均较便利,既可以唤起人民政治的兴味,亦使政客无利用之余地。

  议员之不足代表被选举者意思的,得由选举团体随时撤换之。

  政府应设立“筹备县自治委员会”,办理组织,审查选举团体,筹备一切选举事务。事业团体选举之单位如下:

  

  除年龄未成丁者以外,凡在选举团体以内之人,皆有同等选举权。无其他一切限制。

  议员给薪与否,与给薪若干,由各选举团体自定自付。

  除此条件所规定事项,在统一的民定宪法宣布以前,议会不得自行更定外;其余事项,议会有完全立法、建议、审定、预算,弹劾官吏之权。

  选举团体之应组织而未组织的,“筹备县自治委员会”应设法促成之。又委员会负给与选举团体以需要之公民教育的补习机会之责任。

  (二)划分解款与地方款

  解款只限于军费政费必要的最低限量款额。余均归为地方款,由县行政官规定预算,经县议会审定支用。

  一切税收,由筹备县自治委员会重新调查,分别为解款地方款。地方款之用途,以便利交通为第一义。以便进而兴办林矿,改进农工,以安插游民与招抚或击散之匪徒,退伍或击散之军队。教育方面,最要注意养成发展产业急需人才,及各种选举团体公民教育的补习。至于普通之市政与教育,殊非根本要图。非有轮船火车或长途汽车,以渐次发展各项产业,则游民无所消纳,乱源不拔,市政与教育终不能发达而垂久。且在此项情形之下,学生毕业,亦因无所消纳,而成为酿祸乱的游民。是以不发展产业而专提倡教育,不唯无益反害社会。

  (三)行政司法税务官吏,仍由政府委任。但受议会与政府之审计处、都察处之监督。

  官吏由政府委任,以便与议会完全对立,以相互监督。

  凡经手银钱之官吏,须酌量所经手款额,觅殷实铺户作保,以便有亏吞卷逃时可以追比。

  行政官除依此条件规定,执行省政府命令外,余均只能执行议会议决案对议会负责。

  审计处审核财用收支,都察处考察吏治良窳,均由政府慎择公正人员组织。政务之调查与报告,即由两处设法综核并统计刊印公布,使人民可以稽查参考,而消除政治上一切秘密的罪恶。两处对于官吏,得提出弹劾案。

  县议会亦得弹劾官吏。政府应查办撤换之。若查明不实,而议会坚持原议,得由省政府解散议会一次。于两星期内改选开会。第二届议员,仍持原议时,即应撤还官吏。

  (四)办理门户练,以撤消军队

  民团尽用门户练法,以节省团费,且免受野心家操纵,有通敌之弊。

  民团均宜有良好枪枝,遴选军官助之操练,并略授以军事必要的知识。

  全县民团应使相互联络,公举总指挥。遇防御有必要时,各团均受节制。

  除要隘遇必要时,可酌留军队助防外,其余军队在县自治完成时,应全部撤退。但遇无可撤退时,应使军队有可靠的消纳,以便退伍。

  以上条件,最初须借武力以便宣传,且监视督促其实行。此系保育时期为防免受绅阀政客或外力所破坏,不得不然的办法。

  若无现成武力,可以推行此办法,有志者应自造一种武力,以便进行。在有一处之武力倡导此种办法以后,省内其他军队闻风继起的,在未统一前,应受首义之军队节制,以一事权,而便于扑灭反动势力之军队,至统一后正式宪法宣布时为止。

  在一处军队之辖境内,若已筹备自治就绪以后,对于不肯筹备自治之不良军队,得移兵力以图扑灭之。此(一)顺人民祈求自治自卫的心理。为各县逐渐立永久切实规模,非无名之黩武可比。(二)明揭主张,与人为善。同志及有志自新的人,既可容其归附以助长声势,则不致被他人视为铲除异己。以致因猜惧而完全团结,使统一之谋易于失败而难于成功。(三)人民既能自治自卫,则用兵无后顾之忧,不至顾此失彼,亦不至因防守而招新兵,或分散原有兵力。如此然后不害兵力集中,攻守均易占取优势。(四)如此办法,则每占取一县,即使一县可以永免兵匪等蹂躏,即占取全省时,战胜者之兵额,仍不至过于增大,且有裁减退伍之可能。如此则在征战中,既可因民心趋向以激扬士气,统一后仍不至因权力之过盛,以诱起战胜者之野心。

  统一战争之用费,取于已自治地方之解款及现占取地方之税收或摊派。但已自治地方,不得再有摊派预征等事。

  统一战争中,被征服之兵或匪,均须缴还枪枝,由政府担保为筹可靠的工作,在无相当工作以前,由政府赡养之。

  在全省各县均能完全实行此项自治之时,由各县协议宣布正式宪法,以取消此条件之约束力,且一本民意改建政府。

  为国者不可不注意之数事:

  只倡导空论,而无切实可行之合理办法,终无以转移多疑的民情,与反对者的论调。

  惟有建树根基于真正民意之上,同时用各种政略与教育,提高人民之知解,使其渐有监护县自治的能力,县自治方有真正恒久的成功。

  普通的教育与市政,只足以装饰门面,决非治国根本之图。为国者万勿拘于俗见惑于虚誉,而舍本逐末徒为无益之努力。

  青年虽多能议论,肯作事;然究每气性未定而多欲,且少有真能切实办事的。故一味信任之,非多耗公款以作无益之事,则或不免假借名目,以逐吞蚀之谋。故监督考核之制,务宜严密,且凡事均须使之公开。不但如此方可以防不肖,即因有所忌惮,亦可使许多人免于罪恶也。

  武力统一本非绝对不可,但一不宜徒恃盛气凌人,逼一切人为困兽之斗,而使协以谋我。二不宜自己不先于民意方面筑一坚实根基。

  上述办法最好先以一县试办,以组织筹备县自治委员会为最重要。审计处、都察处暂附于委员会亦可。惟有数县试办以后,即须于首义军队驻扎地方设审计处、都察处。

  载《少年中国》第四卷第三期

  署名:恽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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