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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人对于早婚之意见(续)


  (一九二〇年九月)

  男子既恒爱少女,故女子以早婚为得计。虽女子有藉其成功,使彼能加高其智慧社交之地位,而能于三十岁时得较良之夫者,然此例外也。普通女子婚嫁者,每以早婚为得计。

  男子迟婚,女子早婚,在生物学上,比之男女皆早婚者,初无利益,此盖由吾人经济上不能已之变通方法也。此方法虽非不良,然以言美备,则殊不可。盖此能消耗男子少壮之精神,使少年见其情人为年长足为其父者所夺。而一方面又易使女子早寡。其最甚者,少年之成年而不得婚娶者道德之堕落是也。吾人欲免除此等弊病,必设法免除此早婚之障碍,否则惟有甘受此弊而已。

  至统计家言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恒优美,此作者所不甚信也。此等人之成功,大抵以其父母产之之时,经济上根本甚坚固,且以其父母于产育大有经验,故能以最良之方法养育之,故老年父母所生之子,所以优美之故。初非生理上关系也。反之,少年父母所生优秀之子,于世间亦不乏其例。

  英国财产之相续,恒为长子之权利。而伊利氏之考察,则以长子恒为最聪颖之人,否亦为最愚最顽之人。然人亦有信最幼之子,为最超群者也。

  诸意大利教授中,其为家庭长子者,居百分之六十一。然此等早生子晚生子之分别,乃环境所致,非生产必然之事也。

  以各伟人生时其父母年龄相比较者,社会所喜。然于科学理论上,无裨益也。佛兰克林之生时,其母三十九,其父五十一,爱迭生生时其母三十七,此固可为迟婚之说之利矣。尼采生时其母方十八,而尼采以狂病死,又为人只为欧战之主因,此固可为早婚之说之弊矣。然戈德以文学著,称享龄八十,生时其母亦仅十九。此外华盛顿、林肯、格兰德波氏及朗费劳等人,其母生之之时,多在二十五岁至三十岁间,由此可见母之年龄,于产儿固无与也。

  凡执劳力之业而成名者,多为少年父母之子。执劳心之业而成名者,为老年父母之子。此亦可见早生晚生之子之异,乃训练之异,非先天固不同也。军事大家之产育,多在父母年未三十之时。哲学家之产育,则恒在父母年五十岁以后。工业家之生,其父母多在三十四十之间。商业家之生,则其父母多在四十五十之间。

  复就事实上观之,母之年龄与子之性能无关系,尤为明甚。小儿之夭折,就小儿生产次第言之,与就母之年龄言之,皆可见少年母之利益。请就小儿生产次第言之:长儿之死亡率为一百四十八;次儿为八十;第三儿为一百〇三;第四儿一百一十二;第五儿为一百三十七;第六儿为一百四十八;第七儿为一百五十七;第八儿为一百五十二;第九儿为一百九十;第十儿为二百三十五;第十一儿为二百四十。由是观之,次儿死亡率最小。

  少年强壮之母对于小儿之利益,以各小儿六岁时高度比之,尤可为确证。此等小儿,最长者四十一吋四,次者四十一吋三,第三儿四十吋七,第四儿四十吋二,第五儿三十九吋九,第六儿三十九吋七。

  就母之年龄言之,十九岁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一百七十一人。二十至二十四岁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为一百三十二人。二十五岁至三十岁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为一百六十六。如此逐渐增加,至四十岁四十五岁间之母,所生小儿夭折者,至二百三十人。故年长之妇女,虽能多得产育之经验,然所失小儿常多。年长妇女,恒笑少年之为母者之愚拙,就实事观之,殊适反对也。

  遗传性的弱智儿,亦与小儿夭折同一为早婚之有利的证佐。盖凡女子不及二十岁而为母者,所生弱智儿居千分之八。其在二十一岁二十五岁之间者,所生仅居千分之三。自是以后,其率渐加。至女子在年四十外生子者,则弱智儿居千分之二十三。

  就奥国之考察言之,女子在十八岁二十岁间者,生产率最大,成婚之百人中,有四十人之生产。然自二十五岁至三十岁,则百人中仅二十四人之生产矣。由是逐年递减。

  更就女子生理上言之,尤见凡难产等患,惟年长之妇女多遇之。医士多言少年之母苟及成年者,其受产育之痛苦危险常少,可为吾此说之证也。

  就上述诸表言之,可见统计家所言年长之母之利,乃经济上及产育经验上之结果。反之,则所述少年母之利益,乃生理上之利益。可见妇女精力强壮之时,为最合产育之时,犹男子精力强壮之时,为最合劳力或运动之时也。天既与少年以新鲜之体力,吾人不能移易之,惟利用此根本之法律,而改革吾人之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制度,以尽因应之妙而已。妇女对于教育或智识上之欲望,为迟婚之一大原因,而曾受高等教育之女子尤甚。盖此等女子既受教育,自然生经济上独立或智识界中活动之意,此即使女子不能早婚或竟至不婚之原因也。吾人于此时代似欲种族文化之进步,乃忘种族之繁殖,与种族国家在竞争场中必须之进步,岂非大惑耶。

  吾等不能移易生物之法律,然吾等能移易吾人之教育制度。吾人之教育制度,灌注知识于未成熟之妇女脑筋,而逼迫其已成熟生育之体力而不用。一方又使四十岁以上脑筋成熟之妇女,困于其各种情形,不能从事于劳心之事业,可谓愚矣。

  伊里士之考察,言凡有才之女子,其婚嫁不出两途。一于二十二岁以前婚嫁,而其才能之发展如故。一则年长不嫁,卒以才能见慕于人,而求婚焉。如女子教育愈发达,或女权愈发达,女子之为劳心工作者愈多,女子之迟婚者必众。如吾人不欲女子于二十二岁以前结婚,则彼之智识进步,必使彼至于迟婚,待产育之期已过,而后与人结婚矣。

  以为早婚有碍于女子修学者,盖由现今教育制度,视心才之发达太重故也。吾人如改此等修学时间于女子中年以后,则早婚初无碍。

  吾人之教育制度,对于少年男子尚无大碍,惟对于女子则无异种族自杀之方法。吾人以女子产育时代而使之困于书籍,使之发生一种劳心行为之思想。然其他一方面非教育方法所能毁灭之男女间天性,又与之相争。两种情感,互不相下,其中有舍学业而婚嫁者,有不婚嫁而求学者,然无论何人,皆有失去生命所供献机会之半之感,此现今教育制度之弊也。

  无论何等热心之人,欲女子亦有完全之能力。然如反对女子最大之责任为产育,则决无有者。故妇女问题,对于此二事孰为重要,正不易解决者也。吾人以妇女之须产育,犹人畜之须饮食,此在个人或不然也。然在种族则确乎如此。凡人不食逾四十日者必饿死,种族之四十年不产育者亦必灭绝,此固尽人所知也。

  守旧者曰,女子之责任,婚嫁以外无他事。然女权论者,则以为女子之责任正大。女权论者反对旧日束缚女子,使不与于人生问题之弊固甚当。然竟使种族因以有灭绝之忧,虽女子在社会上地位略得增高,岂得为满意之解决乎。

  吾人为种族计,必须有女子之产育,且必须女子于合当产育时代为种族为优美的产育,此不容疑者也。女子苟欲自尽其人生之责任自尽其对于种族之责任,则必须婚嫁,必须产育,必须产优美的国民方可。

  吾人能延长生命,使人之死期渐远。然吾人此项关于健康之文明,终不能延长男女成年之期限,与女子产育之时间也。吾人欲解决早婚问题,非改易吾人今日对于妇女生活次第不可。

  载《东方杂志》第十七卷第十七号

  署名:恽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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