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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仰


  (一九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今日已为宗教之末日矣。而一般学者,顾于此古董之宗教,不忍遽尔抛弃。虽不敢争神之存在与否,彼所设教律之正确与否,但日日号于人曰:信仰为人类向上之根本,故吾人为保存人类之此等向上性,即有不能不保存人类各项信仰之必要,即有不能不保存人类所信仰之宗教之必要。此近日宗教家惟一之护符也。

  要上所言,不能谓无片面理由。信仰之引人向上,固不可诬之事。且其功用能使怯者勇,弱者强,散漫者精进,躁乱者恬静,历史所载,其伟大之成绩,不可偻数,今人震眩之以为不可抛弃,盖亦非偶然也。惟信仰固有如此之功用,而除信仰外,尚不乏有此同一之功用者。以信仰比之,其利益大小,固有差异。宗教虽为一种信仰,而除宗教外尚不乏他种之信仰,以宗教比之,其利益大小,又有差异。故必谓信仰不可抛弃,其说已非上乘。又因信仰不可抛弃,而谓宗教即亦不可拋弃,其说尤可议矣。

  道德上之大动力有三:一曰信,二曰爱,三曰智。(基督教谓为信爱望之三者,然望包在信内。)信之功用,既如上所述矣。至于爱之功用,凡言社会学伦理学者,无不知之。吾人最大之道德,如孝慈者,出于父子之爱也。如悌友者,出于兄弟之爱也。如敬随者,出于夫妇之爱也。如博爱者,出于常人对于人群之爱也。如慈仁者,出于常人对于不幸之同类之爱也。凡爱之情愈深,其道德之行为愈真挚,一切有道德之价值的品性,皆因而产生焉。故粗暴之武人,对于其妻子常呈其特别之忍耐。柔弱之女子,对于其产儿,常呈其特别之勇猛。爱之功用,亦犹信之功用,对于人有特别不可思议之影响。故苟能启发人类对于各方面自然具有之爱力,即不须信仰之鞭策,已足养成其见善如不及之品性矣。

  至就智的方面言之。知行合一之说,东西哲人,皆有倡导者。苏格拉底曰,人之所以为不善,皆以不知其为不善故。程子曰:人性以循理而行为顺,故烛理明则自乐行。是其说也。道德之真意义、道德对于吾人之真关系,吾人苟能灼见确知,自然趋善避恶,如不能舍。古人言明理则不惧,盖惟明理者,乃知世所谓可惧者,本不足惧,或不应惧。其取舍行藏,皆确然有主张,有把握。虽无所谓信仰,而自然勇、自然强、自然精进、自然恬静,如此可知信仰之为用甚有限也。

  信与爱智虽同为三原动力之一。然以信与智较,即相形而绌。信与智,常相冲突之物也。吾人之智,常欲破除吾人之信。吾人之信,又常欲闭塞吾人之智。然使吾人因信而弃智,是自绝文化进步之本原,而安于迷惑愚妄之境地也。其可乎哉。总之吾人之信如与智不一致之时,则此信为无价值,为不足保存。虽彼有种种有力之功用,以此等功用,不过引导吾人于迷惑愚妄之境地。使吾人倒行逆施,自绝于进化之门,不为有益,但有害耳。

  就上之论据,可知有智识之人,初不须假借信仰之力,更不须假借宗教之力,自能竭力实践道德上之义务。虽有时信仰与智识一致,足以增加其人实践道德之力量。然如不幸而不与智识一致,则徒为其勇猛进德之妨碍。而凡名为信仰者,即多少含有不与智识同时并进之意。故信仰与智识一致,乃偶然之事。其不一致,乃当然常有之事。以此故知信仰虽有若干之利益,然利不胜弊,绝对无保存之价值也。或曰:有智识之人,不宜以信仰画制之,固矣。无智识或智识简单之人,其智识既不足以认识道德,则假信仰乃至宗教以扶掖之,不亦可乎。曰:世人谓无宗教,则中下社会中人无信仰,于道德之前途大有妨碍,则误也。凡无智识或智识简单之人,有信仰乃至有宗教以扶掖之,固为有利之事。然即无宗教,彼亦仍自有其信仰。而此信仰者,非智识至可以认识道德之程度,绝不至破坏也。此自有之信仰为何?曰:信仰法律制裁,信仰社会制裁,信仰良心制裁,是皆知其当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故谓之信仰,不谓之智识也。此三种制裁之信仰,其效力绝不小于神之制裁之信仰。而此三种制裁为当时社会风俗习惯之反映,其比较于亘古不变的神之制裁,即本质上亦应较为合理可信。故即对于无智识或智识简单之人,虽似不可不假信仰以扶掖之。然于宗教之存废,初不可假此以为护符也。

  无智识或智识简单之人,如上所述,自然有其较合理的信仰。然即此等信仰,吾人虽不必破坏之,亦决不可提倡之。盖无智识可进而为有智识,智识筒单可进而为智识高尚。如必如宗教家,为之立一坚固之信仰,则异日必为其智识进化之累矣。如此可知凡今日言保存宗教,提倡信仰者,皆多事也。皆有害无利之事也。

  且吾人与其以宗教范围无智识或智识简单之人,使其为无理由之信,毋宁以教育启发之使其智,训练使其爱之为愈,盖有智以指导其行为。而智与爱,又共同鞭策之,则自能见善无不为,而所为无不善,比之但以无理由之信鞭策行为者,虽勇于有为,而所为或合理或不合理,皆未可知,其利益远殊矣。由此可知信仰为用,对于有智识无智识者,皆极微小。而宗教为用,则又微小之微小,直无足轻重也。就已事论之,宗教固亦可谓为社会结合,文化增长之一因。然此皆主持宗教者意不及料之结果。即此等结果,亦惟在野蛮社会中,可以见之。若在今日人心对于宗教之信仰,已甚薄弱。虽以强力迫使之信仰,亦口应而心非。盖宗教已应成过去之一物,此一时,彼一时,固非人力之所得争矣。

  智与爱为千古不磨之道德原动力。信仰二字,吾人虽不必十分排斥,亦大可不更加提倡矣。异哉吾国学者,于此日此时,乃欲大倡信仰之说于吾国,宗教也,国教也,纷呶不可辨晰。意者自欧风东渐,彼数百年前之宗教史,有足使吾人羡慕者耶。或西人既至今日,尚任其宗教自由存在,自由传播,即足为吾人应建设宗教,应建设国教之惟一理由耶。或有欲为大教主人牧师,以俯享一国人之尊敬崇拜者耶。吾甚愿其一读此篇,恍然知宗教之价值,在今日且不足道,而悟于其所主张国教之非也。

  载《新青年》第三卷第五号

  署名:恽代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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