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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叔澄师函


  致叔澄师函(1)(一九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闻冼震[1]言,先生仍欲以《光华学报》[2]之事见委。代英自揣棉[绵]薄,闻之惶怍,安敢骤允。第三期《光华学报》经刘先生总其成,办理颇有可观。刘先生之所以不允接办,未识何故。就刘先生学识言之,其鉴别力较代英何若?就其地位言之,其易于对学生负取舍删改之责,又较代英为何若?就其时力言之,其能从容为学报图进行,又较代英何若?代英反复思之,学报之事,仍请刘先生担任,较之代英胜千百倍,非代英之求规避也。刘先生担任,代英仍愿竭力以为助,又非代英之虚抑也。实情所在,有目共睹。先生试一思之,当亦信此言之非妄也。欲代英担任此事,代英必要求一种绝对的全权,非代英之不愿得人助也,代英之地位使然。何也?使刘先生担任,刘先生可谘询代英等意见,而其施用与否,刘先生有自由之余地;若代英担任,欲不谘询,非先生与以绝对的全权不可。若谘询同人,而又不能施用之,则言者必生不满之心,代英安能由此而为人之怨府乎?

  代英之不敢骤允者,盖深虑而愈觉其不妥也。闻先生为冼震言,代英如有要求,无不可以允许。以弟子服劳,安敢齿及要求二字?然为学校前途计,先生如必欲代英担任,亦有不能不要求者。兹另纸录之,惟先生决其可否。如不能允此要求,代英自审亦无力可以助益学报,先生另作他法可也。如先生一一许可,代英亦不敢辞。虽然,代英又有感矣。刘先生何以不为先生接办,代英不敢知,然想亦以事权不统一,交稿付印不能克期,为最大之原因耳。刘先生所不满意,代英亦不能满意,此代英所以有六条之要求也。先生如能允代英之要求,代英固能办,刘先生亦无不能办,何不仍以之要求刘先生,使其接办,勿事纷更之为愈乎。先生试再图之,敬待命矣。此意本拟面陈,恐不得面谒,故笔而进之。

  对于办理《光华学报》之要求:

  一,编辑上取舍、删改等事,名义上仍由校长或社长负责,或社长与代英共负之。

  (理由)如使代英独自负责,将来同学必有无数闲言语,以为进行妨碍。代英意,社长与代英共负责为妙。因如此,则教师、学生文字之不登者,均有推诿余地。

  二,编辑取舍、删改等事,实际上由代英以全权办理(不设副编辑),不受任何一人之干涉,稿件注明不愿删改者,则不删改。

  三,论文非代英所习者,得请校长或社长鉴定,以定去取。

  四,每期代英担任至少五千字(如论篇数至少四篇,其未完或续登者,仍各作一篇计),不取酬资,至满五千字后,无作文之责任。

  (理由)学报中必尚有删改及编订各种记事等事,再就代英时间计之,此项作文担任必不能过多,即不以全权与代英办理,每期仍愿至少作文五千字或四篇。

  五,数日内交款订购外国杂志至少二种,以备翻译材料。

  (理由)以后学报中必求其多载有价值之译文,而绝对不载无意味之论文,故订购最新杂志为必要之举。两种杂志至多不过十余元,将来可留为图书馆之用。

  六,订期付印,至迟不得过期半月尚不付印,不能遵此约者,则代英对于下期编辑无责任。

  此外又有一种私要求,即每期愿得赠四册《光华学报》,以资分布亲友是也。

  选自恽代英日记“书札录存”

  注释

  [1]冼震即冼伯言(百言),恽代英在大学时的同班同学,互助社成员。

  [2]《光华学报》:即中华大学学报,1915年5月创刊,出一期,1916年出两期。从1917年起,由恽代英主编。他先后在该刊上发表过二十多篇著译文章。信中所述刘先生,即刘树仁先生。

  (1)此为原篇名。叔澄,即陈时,湖北黄陂人,时为私立武昌中华大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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