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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想一想


  (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日)

  同志们!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对内蒙古的司法工作没有调查,其它各方面的司法工作也很少调查,因此,就没有什么可讲的。大约5个月以前,我在湖南讲过一次话,题目叫《想一想》。这个讲话摘要在《人民公安》上登过,已印发给各级法院。今天我还想再讲一讲想一想的问题。不过,在湖南主要是讲在审判案件时要想一想,想点道理;今天我讲想一想,把范围扩大一点,讲点想一想的理论。

  这几年许多地方包括政法部门在内,有些理论站不住脚的。因此,就动摇,搞不清楚。内蒙古自治区是较好的地区,过去在很多问题上,在理论上站得住脚的。比如民族政策、土地改革、牧区的民主改革以及其它方面。内蒙古地区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是把握住了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政策,不动摇,所以就得到成绩。昨天,听了法院的汇报,如果说还有缺点,其原因就是在理论上没有搞清楚,或者是懂得,没有坚决把握住。现在要重新教育干部,重新学习,学习什么呢?还不是学习过去党中央和毛主席说过的那些事吗?过去我们没有学习好,所以做起来,就搞不大清楚,所谓知与行不能统一。中国从前有一个学者叫王阳明,他是主张知行合一学说的。他说:“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你行得很好,就是知了;真正知得怎么样?知得很好,那就是行了。如果同志们有功夫,把王阳明知行合一的学说看一看,那是有好处的。最近,我在最高人民法院也同干部谈这个问题,我说,要掌握住我们政法部门的理论。那天正是报纸上发表了毛主席的六首词,我也写了一首,可以给同志们念念。

  减字木兰花

  学如植树,枝叶扶疏根必固,十载辛勤,左右逢源万理通。
  理存何处,抬头想想俯拾是,勿助勿忘,国法民情事本常。

  我们学习象栽树一样,你要树的枝叶发达好,一定要根扎得深。这就是说,你学的东西根扎得深了,你做出工作就好了。十载辛勤,我们那里的干部大部分都是10年以上的司法工作的同志,搞了10年以上的司法工作,应该懂得很多道理了,因为实际工作证明嘛。要学理论,要学道理,理在何处?“抬头想想俯拾是”,要想一想吧!想清楚了就实际了。“勿助勿忘,国法民情事本常”。不要助,不要忘记。《孟子》上有一个拔苗助长的故事,有一个人种地,看到庄稼不长,就助一把力使它长起来。他怎样助法呢?把每个苗拔出一点。他回来对儿子讲,今天我辛苦了,我帮助这些苗长起来了。这个儿子听了不信,跑去看一看,苗已经死了。这个故事对我们有很大的教育作用。我们的高指标,层层加码,就是拔苗助长,一助就象那个农民一样,使原来的苗死掉了。1957年全国粮食生产据说是6500亿斤,大家不满意,要助一下,你那里亩产1000斤,我这里亩产2000斤,他那里亩产多少多少。这一助就搞得不好,结果到去年就到了2800亿斤。想一想,我们工作中间有许多“助”的事。也不要忘记,我们也有许多进步的东西,要在那个进步的基础上,一步一步求得进步。

  下面提几个我们应该想一想的问题:

  (一)政权消亡问题。

  马克思主义者讲过,政权是阶级社会产生的,等到社会上没有阶级了,政权就要消亡的。这几年曾经发生过政法机关是不是要消亡了的问题,原因就是对经济法则不了解,认为几个月就到了共产主义,到了共产主义,政权就消亡了。不知道经济法则是一步一步来的,不可能主观上要怎样快就怎样快。少奇同志说,有些地方讲,“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话不合道理。我们现在拿马克思讲的和毛主席讲的一些经济法则,这些经济法则要发展到一个什么时候可以逐渐改变。我们政法机关是上层建筑,因为经济基础发生了错误的理解,因此,在政法工作上也发生了错误的现象。实际上今天不是政权消亡,也不是政法机关消亡,而是政法工作如何做好,与经济基础相适合的问题。为什么发生这个现象呢?就是没有想,如果想一下,也会想得通的。有马克思主义,有毛泽东思想,有中央许多指示,这上面都写清楚了的,但这个问题还要想,不要那一天那一个地方刮一个什么风,就认为政法工作是不是还有出路?曾经有人讲,做法院工作、检察工作将来会失业的。现在大概大家清楚了,想一想,再不为那个一阵风所动摇。

  (二)民主、专政问题。

  我们总是说,公安、检察、法院是专政机关,一般是这样讲。曾经有人讲过,法院是民主机关也是专政机关,受过批判,说这话讲错了。现在说,讲法院是民主机关也是专政机关,这话是对的。因为民主、专政是一件事的两方面。毛主席在很多地方讲过,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里就说“民主、专政是联系一起的”。最近又说过,“没有民主,不可能有专政,没有充分的民主,专政也搞不好的。”他是把问题这样看的。他又说,“我们的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见《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就表明,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而且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人民首先是农民,向反对社会主义的人实行专政。这就是说,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向那些反动派实行专政。我们不能把一些案子到处找很多人来商量。我们要走群众路线的,走群众路线是有限的,是不是每一条都走群众路线,每一个群众都代表全体人民?不是的。我们的工作就是代表人民的,这是法律上有规定的。我国人民的权力机关表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政治上的大的措施,都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或通过。法院、检察院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因此,法院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体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委托法院、检察院来执行人民的意见,我们就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怎么做的,要报告。公安部是国务院的一部分,公安厅、公安局是各级人民委员会的一部分,它们对人民委员会负责,人民委员会又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因此,我们无论做那一件工作,要想一想,将来可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作交代。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省一级的法院要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这样的问题现在我们想一想,做好没有做好呢?我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应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我报告工作并不只是最高人民法院本身的工作,而且报告全国的法院工作。这次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我感到没有什么话讲,不好讲。因为法院工作有很多毛病。比如判案有些判得混我为敌,判刑判得重。这也联系到公检法整个部门的工作,如劳改犯,劳改不知死了多少人。我怎么报告?如果自治区的法院或者省的法院,你们做了好的工作,能够向自治区的或省的人民代表大会作报告,讲的条条有理,那么我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就好做了。现在很多事没有做好,不好向人民作交代。上次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有个特赦问题,可以讲一讲。因为把许多战犯改造好了,皇帝也得到赦免,这可以表现政法工作做得好嘛!这一次大会没有可能讲,下一次大会还不讲话?宪法上规定了的,法院组织法上规定了的,就是说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如果我们拿不出报告来就不好。所以民主与专政是一件事的两个方面。

  (三)法院做什么工作。

  一般人的概念,法院就是杀人、判刑、判管制、拘留人,法院很凶,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也很凶。我们自己有一个招牌,我这里是专政的,使人家有点怕。大家想一想,是不是应该使得人家怕?怕也是可以怕的,是使谁怕呢?反革命分子应该怕,违法乱纪的人应该怕,但这是少数人。绝大多数人是爱护的,同我们非常亲近的。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卫人民民主制度,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权利和人民的合法利益,保护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法律”。你们看,讲惩办的话不多,讲保护、教育的话很多,我们又怎么能够简单地认为政法机关就是惩办机关呢?因此,法院工作一方面是惩办,另一方面是保护。保护了人民民主制度没有?保护了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没有?审判的案件对社会起的教育作用究竟有多大?可以想一想。如果我们判的案子,人民不大赞成,那就值得考虑。如果判案没有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就不对。这个问题是不是在每个同志的头脑里都很清楚了?如果清楚了,判案的时候就要考虑。我今天不讲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院组织法上也规定,凡是那一个机关、那一个干部、那一个人违反法律,违反国家利益,它有权出来检察。现在讲的是法院的性质和任务,这个概念一定要搞清楚,这是法院组织法规定了的。如果有的同志认为法院组织法不对,就应该向中央提议修改。可是有些同志既没有胆出来提议修改,又不执行,这怎么行呢?我讲得对不对,请你们想一想,我自己也想一想今天讲得对不对,目前我想我讲的话是对的。

  (四)独立审判问题。

  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宪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开国以来好多年来,好多地方不了解这个问题,都怕讲独立审判。实际上我们的法院并不是自己在那里独立思考问题,常常是看人家的颜色来判案。原因是:第一,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是两件事,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骗人的,我们不赞成。第二,独立审判和对党闹独立性是两件事,不要混淆起来。资产阶级的司法独立,是说司法超乎阶级之外,其实阶级社会的东西就不可能超乎阶级之外的。司法独立,是17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闹革命时,同封建阶级争权提出来的,那是孟德斯鸠开始提出三权鼎立的问题,那时候贵族不服从法律,才提出司法独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他们也要讲这个话,是为了骗人的,已经失掉了进步意义。因为阶级社会的国家,总是一切决定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要怎样就怎样。所以司法独立我们是反对的,已经批判过了。我们讲审判独立,就是到了法院里面要讲道理,不可能那样也好,这样也好。审判独立与对党闹独立性是两回事,对党闹独立性,就是违反党的政策,不服从党的领导。我们现在讲审判独立,这是党规定的,党需要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进行审判。要独立进行审判,是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审判,是如何正确地执行党的政策。当然,独立进行审判也可能搞错了,搞错了怎么办呢?如果不是原则错误,而是具体事有错误,法律上也规定了的,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反对,可以依照审判程序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把案子搞错了,它可以命令下级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提到上级法院来审判。至于党员有不正确的想法,党可以检查他的工作,批评他,甚至给他处分。可是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没有想一想,一想就会通。因为不独立审判,发生许多毛病。有些同志也感到这个案子这样判不大好,但是人家硬要这样判,也只好这样判。不独立审判,法院可以不负责任,这个案子不是我判错的,是你要我这样判的。这不好,法院的同志要负责任,要提出自己的主张。这个问题将来中央开政法会议时要提出讨论,你们也可以讨论一下。如果说宪法上规定错了的,就提议修改,既不提议修改,又不执行,不好。如何执行?这是摆在法院工作同志面前的一个课题。

  (五)政策与法律问题。

  过去我们按照政策判案是对的。因为国家成立不久,旧的法律不适用,新的法律没有搞得完全,案子来了你不判?不能说法律没有制订出来就不判,怎么办?就要照政策办事。但是,政策不可能具体规定某一种案子应该怎么判。比如“三少”是政策,究竟少到什么程度?某些人可以杀,某些人可以捕,某些人可以不杀,某些人可以不捕,政策没有讲清楚,所以需要法律。法律是政策的具体表现,法律同政策不是两回事,而是把政策具体表现在法律上。这几年,我们对制订法律的工作是抓得不紧,本来可以早一点制订出来。所以许多地方判案无所依据。如果把全国各地的案子比一比,或者把一个省、区的案子比一比,可能同样的案子判决相差很远。比如说强奸案子,有的地方判死刑,有的地方判无期徒刑,有的地方判长期徒刑。前年我在北戴河问到基层法院的同志,那里有一个强奸未遂案子,你们怎么判?他说判七天拘留。说判得不对,也很难说。所以说还没有规定。有了法律是不是不要政策呢?要政策。因为法律是政策的具体表现,但不是包括所有的政策。比如法律规定,犯了某一种罪,判处几年以上、几年以下的徒刑,具体说判5年到10年,这有很大的差别,就是说判5年也可以,判6年也可以,判7年也可以,判8年也可以,判9年也可以,判10年也可以,要因地因时制宜,就是说怎么判才能达到好的效果,能够保护人民权利,能制止犯罪,能起教育作用。比如特赦是一种政策,假释也是一种政策,可以规定服刑一半或2/3以上可以假释,其实假释就是真放,这也是法律,也是政策。所以我们做政法工作的人,不仅要了解法律,而且要了解政策。中央政法会议准备提出刑法草案,民法草案原来有一个,稍微修改一下就可以,既不象资产阶级的民法,也不象苏联的民法。怎样来制订法律?谁来制订法律?这个问题又在根本法身上。因为法是根据我们统治的经验来制订的。从前封建社会的法、资产阶级的法,并不是一开始就搞出了比较完整的一套,而是在实际统治中间感到需要才搞的。所以将来刑法草案和民法草案出来,做政法工作的同志,还要考虑某些条文要不要。有些人有天真的想法,认为有几个拿笔杆子的人在家里一想,就写出若干条。“人民公社六十条”,为什么早不写出来?毛主席说过,从前写不出来,没有经验,以后搞了几年,有了许多经验,可以写出来,还是叫草案。法律也是如此。政策与法律都在我们身上,我们不搞谁搞呢?我们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不搞,总想有一天早上从天上掉下来一本万法全书,不会有这样的事,要一点一滴的积累。所以这个时期做政法工作的人,对每一件事都应该留心,想一想。不能说我们国家成立将近13年没有什么经验,我们有经验,还有在国家成立以前有各个解放区的经验,也有一些已经成了法的。如宪法,检察院、法院的组织法,还有一些其它的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还有《婚姻法》,这是民法的一部分。《婚姻法》可以说是人民政府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法,这个法从中华苏维埃政府时期就有了的,因为婚姻要自由。最近几年,《婚姻法》没有人宣传了,有些基层法院根本不知道《婚姻法》是什么东西,这也怪不得他们,因为那里的干部换了,现在可能连《婚姻法》的本子也没有了。不知你们这里有没有这样的事,如果有这样的事,为什么对婚姻案子不按《婚姻法》判呢?现在法院最苦恼的事,就是离婚案子,占民事案件的百分之七八十以上。法律规定离婚、结婚自由,离婚、结婚首先要男女双方取得同意,这是基本的。有些地方不是这样,对离婚、结婚案件的处理,不是把男方女方找来问他们愿意不愿意结婚,或者可以不可以合好,而是另外去找枝节。离婚问题,《婚姻法》规定,一方坚决要离婚,调解无效,可以判离。可是许多人不敢这样判。法律又没有规定一方坚决不离婚可以不离,如果有这一条,改判也可以。买卖婚姻不好,但是男女双方同意,又何必追究呢?这是男女双方的事,也是社会教育发达的事。去年12月我到湖南,湖南法院的同志同我讲,××县有5个妇女,因为要离婚,不准离,就集体跳水死了。法院为什么不准离?人家要离婚,就让他离,明天他们要合好,就让他合。据说不准离婚有个理由,就是离了影响不好。结果一起死了5个人,那个影响就那么好得很?北京有一个区法院,判处一个重婚案子,男方是个退伍军人,以前在家里讨了老婆,退伍后在工厂里又同别人重新登记结婚,隐瞒了过去结婚的事。后来乡下的老婆找来了,办了离婚手续已经走了,你们想一想这个案子应该怎么判?区法院的同志怕影响不好,一定要把以后重婚的那个女的也判处离婚,说他们的婚姻不能成立。结果这两个男女接到判决书的时候,两人绑在一起跳井死了,并写了遗书。这样判是不近人情的。所以我说国法民情事本常,国法和民情是一起的。

  (六)两类矛盾问题。

  这本来是一个难搞的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是我们把它搞得更复杂了,不是说有混我为敌的事吗?如何分清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请同志们好好谈一谈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我也讲不清楚。毛主席说:“什么是敌人?什么是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属于人民的范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成了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是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

  中央规定:凡是敌我矛盾搞不大清楚的时候,应该作为人民内部矛盾来看待,不要把它排到敌我矛盾方面去。因为这里面有各种不同情况,有的是一时意气,或一时想不清楚,行动上涉及大是大非,可是能够挽回过来,虽然已经达到敌我矛盾,但是搞得好,可以转化,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毛主席在1949年写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也讲了这个事,那时候没有提两类矛盾,但讲两类矛盾的问题也是有的。大家知道,刘桂香到国务院贴标语,反对人民公社,这不是敌我矛盾?但是,刘少奇主席知道这个事以后,指定湖南省委第一书记张平化同志找她谈一次话。这个女孩子敢于反映情况是好的,但是她对人民公社的认识是错误的。张平化同志找她谈了话以后,据说现在这个女孩子转变的很好。有些同志说,你这个家伙写反动标语,还要得?当然,看她的出身和原因,可以把她挽救过来,这样的例子不少。我曾经找过区法院的负责同志谈话,他也说两类矛盾,某一种是敌我矛盾,说了很多敌我矛盾。我说,你提的这些,除了责任事故以外都是敌我矛盾,流氓调戏妇女也是敌我矛盾?他说,《人民日报》曾经说,流氓、地痞都是人民的敌人。这样一来,敌我矛盾就太多了。经过大镇反,现在故人是少了,至于旧社会遗留下的坏思想坏意识,那是要长期存在的,我们要把它改变。

  人民内部矛盾更复杂,有国家与国家的,有集体与集体的,有集体与个人的,有个人与个人的,有领导机关与被领导机关的,有上层建筑与下层之间的。毛主席说,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发展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的社会意识形态,这种上层建筑对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适应。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关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某些环节缺陷的存在,又和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矛盾。这就是说,现在的政法组织同现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是不是有矛盾,值得我们想一想。法院有没有这个问题,我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有的,这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我们平时不大想我们的机构同社会经济基础有矛盾的问题,值得我们检讨。

  有些地方讲,人民内部矛盾就是不制裁,就是教育教育,说服说服。我看也不一定这样。教育为主,人总要有点纪律,我们的法律也是管人的。毛主席说:“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就是说,法律还是需要的。但是,我们对于人民内部主要是教育说服为主,法律也讲以教育为主。毛主席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有一段话,他说,在人民内部“使用的方法,是民主的即说服的方法,而不是强迫的方法。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但这是若干个别的情形,和对于反动阶级当作一个阶级的专政来说,有原则的区别”。“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象我们对俘虏军官们已经做过的那样。这也可以说是‘施仁政’吧,但这是我们对于原来是敌对阶级的人们所强迫地施行的,和我们对于革命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不能相提并论。”这就是说,对人民内部也有强制,主要是教育;对敌人主要是强制,也有教育。我们对敌对阶级的专政,实际是什么呢?是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反革命分子、地主阶级在没有摘掉帽子以前,没有选举权。人民有自由,他们没有自由。对人民讲民主,对他们不讲民主。我们要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是不是同地主阶级商量一下,把土地没收好不好?你们赞成不赞成?地主阶级怎么会举手呢!我们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不向他们讲道理,他们要服从我们这一套道理这就叫专政。如果你搞得凶,我就杀你的头。我们在开国的时候杀了一些人,不杀不行,不杀他们就要闹起来。所以毛主席讲,我们假如不专政,我们就要失败。所以两类矛盾的问题,特别是具体审判的时候要考虑。标准首先就是毛主席讲的;第二是看这样做发生的效果怎么样,如果发生的效果很好,就是做对了,如果发生的效果不好,就可能是做的不一定对。

  (七)劳动改造问题。

  现在法院不管劳改,但是劳改犯都是法院判决送出来的。劳改犯要劳动改造,因为这些人是旧社会过来的,思想意识同我们是对抗的,就要改造他。怎样改造法呢?这些人多半都是剥削者,没有参加过劳动,因此他们的意识形态是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现在要他们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改造,这是一个费力的事。不劳动,要强迫劳动。人类社会是劳动创造一切,不参加劳动,就不知道劳动的伟大。在1941年和1942年,延安搞“大家动手,丰衣足食”,很多同志参加生产劳动,也有很多学生出身的同志,过去对劳动不习惯。现在想一想,那时候我们所收获的东西,不只是多打了几石小米、多少蔬菜,同时,在参加劳动中间,同劳动人民接近或逐渐接近了,改变了思想意识。毛主席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讲,他自己是从一个阶级走到另一个阶级,由非劳动阶级走到劳动阶级。我们现在讲劳动改造,也包含这个意思,要使得他在劳动中逐渐改变他的思想意识。因此,对劳改工作要异常认真。因为这些犯人受旧社会的影响很深,思想意识很坏,要使得他们心悦诚服,来改变意识形态,这是不容易的事。我们也知道,有些劳改机关,没有搞得好,只把强迫劳动变成强迫肉体劳动,肉体是劳动的,但总要注意方法,使得他觉得在这里劳动1年、2年得到多少教育,现在思想改变了,这才叫改造。有一些大战犯还改造好了,得到特赦,这些小犯人还改造不了?应该改造得了,主要是方法搞得不好。首先看判刑适当不适当,心服了没有,根据什么理由判的,使得他没有话说,不仅是口服,而且心服,然后劳改机关给他人道待遇,把他当做一个人来改造。有的地方对劳改犯加刑,一加比原来判的还多,原来判了5年,一加就是10年、20年。我认为这样办也许有你们的道理,但是,应该想一想,我们是劳动改造的机关,一点也没有改造好,而且比原来判的加一倍甚至加两倍,你这个劳改机关自己考虑考虑,改造工作搞得什么?中央现在有个意见,劳改机关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有规定,“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改机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为什么这样规定?就是防止我们改造的不好。这一点值得想一想。

  (八)社会上各种案件增多的问题。

  现在经济困难,犯法的人多,法院甚至公安机关也感到手忙脚乱。怎么办?我想不管它出了多大的问题,总之,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的问题。有几个方法:(1)属于人民委员会管的。这几年基层政权放松了。我国是人民民主共和国,是人民作主的国家。人民作主,从全国和省来说,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问题就在基层政权。基层要是真正实行民主,人民起来管事,当然是有领导的民主,共产党领导的对,我服从你。所谓民主集中制,不是难搞的事。在剥削阶级当政的时候做不到的,我们做到了。我听到一个地方一个生产队反映的情况,那是一个灾区,有偷摸的现象,他们就把这个问题交给社员代表大会自己讨论,自己通过。他们说,我们不要偷摸人家的东西,人穷的有志气,大家想法渡过灾荒,如果大家不守秩序,偷偷摸摸,人家生产不好,你也生产不好,你也偷,我也偷,结果就没有偷的了。最后他自己订出条约,效果很好,很少再发生偷摸案子。这个道理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总是想活的,但不想靠偷来活的,过去为什么不可能做到?旧社会有贫富区别,有的人很富,有的人很穷,不偷是做不到的。现在农村里面贫富差得不多,有的劳动力强一点,搞得多一点,有的劳动力少一点,搞得少一点,只有这样的区别。当然,最困难的,大家可以帮助一下。(2)在农村里面,主要是依靠生产队,哪里的社员管了事,哪里的干部是人民选举的拥护的,不是假选举的,那个地方就团结一致,事情就少了。在城市里面,可以依靠居民委员会来搞,这样可以把许多要发生的问题挡住不发生了。所以基层政权是最要紧的。1953年,少奇同志搞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时候,曾经发过一个对于基层政权选举的指示。为什么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选举指示呢?因为基层选举比较复杂。现在基层选举由民政厅管,可以看看那个文件,那时基层政权是乡政府(内蒙也有乡政府,也有苏木政府),现在基层政权是公社;过去的人民代表大会,现在是社员代表大会。不管名义怎么变,内容是一样的。我们可以依据“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所规定的制度来做,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不可能想象,那个地方的人民当了权,那个地方勤劳人民不会选举干部,农民对选举干部到是认真的。社会上总要有百分之几的人犯罪、违法乱纪,还有一些纠纷,其中,有民事纠纷,也有犯了刑事罪案的。(3)依靠调解委员会。很多事情可以依靠调解委员会解决,因为调解委员会是本地人,都很熟悉,又是推选出来的,大家信服的人,正派的人。我相信好多民事纠纷可以在这里解决,那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以在这里解决。如果说基层政权是第一条防线的话,那么调解委员会是第二条防线。

  第三条防线调解委员会搞不了的,那就是依靠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又调解又判决。人民法庭要依靠群众。我在湖南看到,一个人民法庭人少,不依靠群众,怎么办案?就要同群众商量,这是一条;第二条他们没有教条主义,人民法庭的干部是新的,不好的是经验太少,好的是没有教条主义。长沙金井人民法庭办了很多案,其中有的是传讯,教育一顿;有的是取保,要保人帮助他变好。取保是一个办法,不轻易关人,旧社会也不是轻易关人。因为关人问题很多,(1)要给饭吃;(2)人关起来以后,他家里劳动力少了,老婆、娃娃生活困难。所以案子不重大的,可以取保释放。呼和浩特市长阮慕韩同志,他在石家庄当法院院长时告诉我,他那里每天有审判员值日,凡是收到的案子,当场收当场看,有的就说你这件事不要告了,经过说服,人家就不告了;有的打电话叫被告来,把事情讲清楚了;有的就告诉他那个日子来。这样解决就不成案,不要搞什么判决,差不多90%的案子可以不成案。我说你们可以不可以找几个例子你看看?后来他们拿给我看了,确实如此,有80—90%的案子可以不成案。

  除了以上三道防线以外,剩下的要成案。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起诉,检察机关要提出逮捕,法院机关要审判。我看,如果按照上面三道防线做工作,到法院来的事情就不会那样多。

  最后,讲一讲其它几个问题。

  (1)什么叫投机倒把?在座的同志能不能回答的出?我也回答不出。投机就是有一个机会可以投,根本问题是把“机”堵塞。倒把又是什么意思?这些搞不清楚。你们判案的时候,随便拿投机倒把的帽子加在人家头上,那个人对这顶帽子恐怕也不晓得是什么意思。你们判案的人对这顶帽子也不晓得是什么意思,就判人家的罪,这要想一想。

  (2)什么是旧法观点?在反对旧法观点的时候,也不晓得反对一些什么。现在一问,当时被批评的人,也不知道什么叫旧法观点;当时批评人的人,也搞不清楚什么叫旧法观点。大家想一想,旧法观点是有的。什么是旧法?我个人想的也许不对。国民党《六法全书》是旧法,《大清律例》是旧法,书经上还有一篇《缧刑》,还有法西斯法的观点。蒋介石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就是法西斯法。蒋介石在民国十三、十四年有一篇讲话(在蒋介石言论集记载),他说,世界上有三种主义:一种共产主义,一种资本主义,一种法西斯主义。中国适宜法西斯主义,不适宜共产主义,也不适宜资本主义。所以他派人到墨索里尼、希特勒那里学习。我们现在有没有法西斯法的观点?也不能说没有。有些地方冤枉了好人,有些地方甚至于收集假证据,这是法西斯作法。江西有一个地方,小孩子偷东西,把他的手指头扎破,就是法西斯的作法。有没有封建社会的法律观点?有,如青海,还有其它地方,尽管没有学过封建社会那一套,可是有这个观点。比如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你们看戏,可以看到问案的时候,旁边有几个带大红帽子的,拿着大棍子,一喊用刑,上面丢下一根签,他就打。如果有刑讯或变相刑讯,这还不是封建法律观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对我们是相近的,有些人迷信这个法,比如,法律上没有明文的,就不能治罪。现在我们没有明文的就不治罪的旧法观点是有的。问题是如何去了解它。

  (3)变相捕人问题。一拘留变成逮捕,本来规定,一个人犯了法,非拘留不可时,公安部门在24小时内提出逮捕不逮捕,检察部门在48小时内提出逮捕或释放。现在老百姓无法分清到底是拘留还是逮捕,总之,一关就是几个月或者年把。这对人民法院来说,与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是相违反的。

  (4)集训问题,实际上是集中整人,变相拘留人。中央已经决定停止。劳动教养本来是好事,可是变成犯人,所以说只好停止。

  (5)“三少”政策问题。控制杀人、捕人、关人,中央提出百分之几、千分之几、万分之几,目的是少捕、少杀、少关。本来应该依照政策要捕的捕,杀的杀,关的关,因为我们今天工作还不是那样好,所以中央提出一个控制数字,不要超过。

  (6)关于长判问题。原来讲少杀长判,就是说,应该杀的人不要杀,把他判的长一点。有些地方对此有误解,认为少杀是一回事,长判是一回事。少杀,要中央批准,还可以杀,不能乱杀,最后判死缓或无期徒刑。长判,就都判的长。内蒙古地区判长期徒刑是最少的,判五年以上徒刑的占20%几。有些地区判5年以上徒刑的占70%甚至80%。有个别地区判刑起码是5年,叫做“宁左勿右”,“左”是方法问题,右是立场问题,一说立场问题,大家都怕,只是把人民的自由就丢在一边了。内蒙地区判5年以上徒刑的占20%几,也不要满足,是不是都应该判的这样多?我曾经在一个地方讲过,你们知道不知道人在社会上有多少个10年?好象有些人不懂这个事。人在世界上有几十年,他犯罪的时候正是20岁、30岁、40岁,犯了一点不大的罪过,一下判10年、20年徒刑,人还有什么希望呢?现在资本主义、法西斯,对于共产党、爱国者经常是这样判的,最近报载葡萄牙有一个人60岁,还判几十年徒刑。要知道,判了刑就是对人一个很大的惩诫。旧社会讲判刑,是牢狱之灾,“八字”注定,人们把坐牢看成是最大的问题。

  总之,我今天讲的这些,我感到有许多问题要考虑。因为政法机关的任务,拿宪法看看,国务院是一章,下一章是人民法院,再一章是人民检察院。我们是一个大的机关,任务很大,检察院的任务也不小。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对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2)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3)对侦察机关进行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同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出起诉或参加起诉”。因此,政法机关、政法干部要加强。最近少奇同志讲要加强政法机关。又讲,精简的时候,不要把法院、检察院的人精简掉了。要加强政法机关,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人的质量的加强,我们负这样大的责任,一定要有很强的干部,要资格很老,经验很多的干部。比如审判员,旧社会叫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在旧社会叫大法官。另一个是人数不能太少,太少了,工作做不来。将来可能要把一些案件提到高级法院来审,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监督全国的司法工作”。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是怎样监督呢?坐在屋里监督,又不去看,又不去了解情况,所以人的数量要多一点。此外,做政法工作的人要学习。首先,把党中央和毛主席的有关文件学好,提高自己。其次,在各种工作活动中间,总结经验,提高自己。所以,就要有些身强力壮的人才行。湖南省人民法院院长对我说,要增加人,有一个条件,不要派红领巾到法院工作。想来那里是有派红领巾当审判员的情况,红领巾当审判员,太没有经验了。但是派我这样的白胡子,也不适宜。适宜的是象你们30岁以上(50岁到60岁还行)、精力充足、社会经验多的人。

  我讲的这些对不对,大家想一想。不要认为我讲的对,我也许讲的完全不对。如果我讲的不对,你们认为对,你们自己负责任,将来不对了,不能说这是谢老在这里讲的。这个事情我有经验,我去年在西安看了一个案子,一个人向毛主席写信、向最高人民法院告状,被扣留起来,判刑由无期徒刑判到死刑。我说,这个案卷怎么能存到档案室?将来几十年以后,我们这些人都死了,有人来翻这个档案看,他说你们这个时代是什么时代?向毛主席写个信就犯了罪?向最高人民法院告个状,你们也不把状子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反而把他扣留起来。这样一说,他们还不听,没有改,第二次说了,他们才改了,这一改,这个人就没有罪了。可是,他们在案卷上写了,这是谢觉哉同志在这里讲的,这个案子判错了,所以就改了。为什么这样写?就是准备在反右倾的时候,反不到他。如果反右倾也要反的,事情是你们搞的,你们独立审判嘛。希望大家想一想,讲得不好,供同志们参考。

  (1)这是谢觉哉在内蒙古政法党员干部会上的讲话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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