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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的讲话


  (一九五九年五月五日)

  同志们,董老已经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副主席,他现在要去领导全国的各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事要我来接手。我对于这项工作,既缺乏学识,也缺乏经验。我脱离华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工作已10年了,很少注意司法方面的工作,甚至法院组织法、刑法草案等,都没有仔细阅读。所以,现在要我来做这项工作,都要重新学起。好在董老在这里已几年了,已经有成规可循,还有在座的各位同志——副院长、审判庭长、审判员,以及其他同志,都是在法院工作有年,积累了相当多的经验。董老虽然离开这里,不当院长了,他还要管法院的工作(因为管全国的工作,法院工作也包括在内嘛),还可以得到他的指示。所以,我相信,今后的工作不仅可以做好,而且还是可以开展的。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不只管审判了,司法部撤销以后,司法行政也并到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来了。司法行政到底搞些什么事,需要研究;但是有一点,就是要训练司法干部,虽然学校不一定法院直接去办,但是学校里所教的东西,不外乎我们中国人民司法实践中近年的许多经验,教本来源就在我们这个地方,在各级人民法院。所以今后工作还是很多哩!

  我们人民司法工作,过去一个时期,遭受某些工作人员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的侵蚀,经过几次斗争,大概现在被扫清或扫清的差不多了。法律是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是在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旧的司法工作是在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我们的是社会主义司法,与它根本不同,有本质的区别,即令有某些问题,某些词句有的还可以引用的话,但是在意义上完全不是那个样子了。我们现在有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的司法经验,只是不一定都总结了或写成书了。比如说,在镇压反革命方面,我们是创造了一套的,如“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这在我们国家里发生了很大作用。我们今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其所以障碍比较少,就是肃反工作做得相当的彻底。没有这一条,今天要在中国这样大的国家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恐怕反抗、破坏的事情就不会少的。我们在镇压反革命的过程中,宽与严是相适应的,没有出大的偏差。这就是说我们社会主义司法在这方面已得到很大的成功。我们有了这个原则,我们又做了许多具体的事,这个原则已经适用到具体工作中去了,这些工作里面到底有一些什么具体的经验,也就是董老所说的要总结的经验。虽然今后反革命不会象以前那样多了,反革命案子会少些;但是这些经验今后还是有用的。至于镇压反革命这件事,不是那一天就没有了,帝国主义完全消灭了的时候,还有一个时期有这件事,正如资产阶级已经被打倒了,资产阶级的思想要清算也需一个长时期一样。

  此外,我们社会主义司法,不只是镇压反革命,也有人民内部的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它不是反革命),人民相互之间的纠纷。今后这方面的事情还相当多的,在今天生产关系改变,人民公社化以后,生产关系的改变,反映到人与人中间的纠纷,这就和以前大不相同。我们也可以叫它什么刑事案子,什么民事案子;但是这种刑事、民事一定与以前的刑事、民事不同了。比如在民事方面的合同纠纷,各个工业、农业、商业方面都订有合同。违反合同,就要罚款,过去现在都要这样做。但是现在这个罚款与以前的那个关系就不同了,因为它不是个人与个人而是集体与集体。刑事方面如某些人员的违法乱纪,危害公共集体的事业,损害公共财产等这些事件,告到法院,法院要管,没有告到法院的,法院也要管。我们要搞出一套适合于我国情况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工作经验出来,当然不是一下子搞得出来的,什么时候搞出来呢?只要你去搞,总有一天会搞出来的。搞出来的时候开始可能还不大好,但总有一些好的。要打破过去某些人所要求的“样子”。什么叫样子呢?我们有我们的样子。我们中国革命有些新样子,毛主席创造的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不是出来好多新样子吗?那些新样子开始出来的时候,也受到过反对,但是它适合中国具体情况。所以我们今后的法院要搞审判,要监督全国的审判,又要管司法行政方面的许多事,我们的任务是比以前更大了。而社会上的各方面情况也要求我们,几年内,一个五年计划或者两个五年计划,总要搞出一点名堂来。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管这些事,还有全国的法院,我们要有这个信心,要有计划来做这些工作,使我们的工作适合于社会主义的生长,一直到共产主义的时代;适合于我们人类的进步,人类的团结。我相信,我们大家一致努力,就可做得到的。希望今天在座的同志大家努力,至于具体的办法,一下子说不清楚,将来慢慢谈吧,今天我的话就是这些。

  (载1959年5月5日第9期《人民司法》署名:谢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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