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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检查婚姻法的执行


  (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已1年又6个月了,今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

  婚姻法执行情况之所以要检查,是因为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赢得革命战争胜利之后,和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重大的社会改革。”土地改革摧毁了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婚姻法则是摧毁从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极端束缚青年男女尤其是妇女群众的、旧婚姻制度。

  婚姻法执行情况之所以要检查,是因为婚姻法虽为“新中国的男女,特别是深受封建制度压迫的妇女群众”所欢迎,但封建婚姻制度的思想,仍在“一部分人民中,甚至在不少的干部中,依然留了深固的影响”。他们用各式各样的方法,抵抗婚姻法的执行,以至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致使很多男女的婚姻自由“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实上应有的保护”。

  婚姻法执行情况之所以要检查,是因为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罪行,普遍地存在,全国有成千成万的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被杀或自杀,至于尚未丧失生命而过着被虐待的悲惨生活的妇女,更不知有多少。

  因此,必须把婚姻法的执行,当作“一件艰巨的社会改革工作”。要针对封建的残余思想作斗争,不肃清这些思想,不仅不能使新中国的男女享受愉快的家庭生活,而且要使社会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受到阻碍。要达到此目的,又要进行严格的法律斗争,使因为这些思想而产生的罪行,受到应有的惩罚。两方面夹攻,有教育的鞭子,又有法律的鞭子,使思想必须搞通,不通也得通,这就是指示上说的:“必须经过经常的有系统的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必须把贯彻婚姻法的执行和对于干部与人民的思想教育,当作相当长时期内经常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把婚姻法的执行当做仅次于土地改革的重要工作,以为不需要用大力,或者忽冷忽热,不经常宣传,不经常检查;以致婚姻法这里执行了,那里不执行;一时没有侵害妇女的事发生,过一时期又有;这都是不能容忍的。

  其次,保证婚姻法的执行与贯彻,关键在于干部。部分人民有封建残余思想,要进行思想斗争与法律斗争;部分干部中有封建残余思想,更要进行思想斗争与法律斗争。干部的封建思想肃清了,人民中的封建思想的肃清,很易做到。许多干涉婚姻自由成为罪行的案件,虽发生在人民中,而其中不少的是由于“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且有意予以宽纵、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所致。他们不向人民中的落后行为作斗争,反而同情落后行为,他们对于婚姻法阳奉阴违,甚至公开不满意婚姻法;他们有许多借口,说“农民失去老婆不易再娶”,说“离婚自由妨碍生产”,甚至说“女人们这样搞,不成样子”;他们看不见因婚姻不自由,造成成千成万自杀被杀的严重情况,看不见成家立业必须有愉快的两性结合,否则才真正妨碍生产;看不见土地改革以后农民翻身了,不象以前讨老婆要花钱,且容易找到合适的伙伴。

  应该认清:中国曾受长期的封建统治,部分干部思想中仍存在着封建残余,原是不足为奇的;但既是从事革命工作的干部,就应肃清这些封建思想的残余,更不应在这种违法行为的面前有意宽纵,助长违法现象的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干部尤其是对某些区、乡(村)的干部和司法干部,进行思想斗争和法律斗争,“如有宽纵、袒护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妇女被杀或自杀者,应按责任轻重,予以应得的处分”,发生妇女自杀或被杀地方的“区、乡(村)、街的主要干部,首先应负一定责任”。为使所有干部认真学习与坚决执行婚姻法,又必须把“能否采取严肃慎重负责的态度解决婚姻案件,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能否积极支持群众(特别是被压迫的妇女群众),反对封建婚姻制度和反对封建思想的正义斗争”,作为干部们“在政治上是否愿意彻底反对封建主义的严重考验,也是能否严格地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严重考验”。这次婚姻法执行的检查,应即是对各级干部的考验。

  第三,婚姻法的正确执行,固然要各级人民政府努力,同时也要群众首先是妇女群众自己努力争取。一切自由、民主、权利,由争取得来的,才能巩固,才能发展。要争取,就得有人民自己的组织。农村妇女之自杀与被杀,多系由于受了委屈,没处诉,她觉得世界上没有同情她的人,走头无路,不得已而自杀或任人来杀。如果对自己前途尚有希望,决不会自杀;有人替她说公道话,帮助她,也不易致于被人杀。因此民主妇女联合会的组织必须加强。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必须保护妇女正当的权利,向压迫妇女的封建力量做斗争。10月11日《人民日报》载读者来信,说:“山东苍山妇女潘氏被杀……该区的民主妇女联合会对潘氏平日受虐待,也漠不关心,因此潘氏被迫回家,终遭惨死。该区中共区委书记、区长、区妇联主任应在《人民日报》上作公开的检讨。”这是值得妇女工作同志注意的。

  第四,要重视婚姻法的宣传。父母包办婚姻,害了子女,并不就是说父母不爱子女、要害子女。原因是他们不懂得。据说有些农村不知道有婚姻法;有的知道有婚姻法,却不知道内容是甚么。只“以讹传讹”,说“人民政府甚么都好,就是婚姻法不好”。如果把婚姻法的好处很好地宣传开,使父母们知道这才是为着子女们的幸福,我想不论甚么顽固的人,只要他还有爱护子女的本能,没有说不通的。因此,检查婚姻法的执行,必须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婚姻法做了多少宣传工作及宣传工作做得好或坏。

  第五,指示上说:“本年内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开会时,必须进行一次关于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按级上报。”“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将此项检查结果于12月底以前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专题报告。”落后的封建残余的思想与行为,一般是见不得天日,怕公开讨论的。提到人民代表会议或协商委员会上报告、讨论,正气定然伸张,执行上的偏差必然会因揭露而得到纠正。如果有不在人民代表会议或协商委员会上报告和讨论的,上级政府应督促他,人民团体,首先是妇女团体,应质问他为何不开会讨论。至于各省、市人民政府要于十二月底向政务院作专题报告,必须赶快依照指示作深入检查,否则不能及时做出报告或不能报告得很好。

  离婚结婚的登记工作,归民政部门做。民政干部尤其要注意婚姻法的学习,检查自己脑子里有没有象指示上说的,仍留有封建残余的“深固影响”,“是否曾以严肃慎重负责的态度,解决婚姻案件。”检查对于成千成万妇女受迫害、丧失生命的严重罪行,其根源究竟何在?希望各级民政工作者必须在这次检查工作中,百分认真负责地执行政务院的指示。

  (载1951年10月20日第四十二期《中央政法公报》署名:谢觉哉)

  (1)这是谢觉哉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干部学习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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