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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任弼时的信


  (一九四八年二月十四日)

  弼时同志:

  在复查成份中,有些同志主张以1940年为界,或由1940年上推3年是地富的即为地富,或由1940年下推3年是地富的即为地富。二者都不合实际。这里地富落为农民,大多是减租减息以后,又加上公粮负担及调剂土地的关系,如以1940年前3年算则仍是追历史,实际上等于肯定化形地主与化形富农的说法;即以1940年后3年算,也会有好多土地已经转移,经济已经衰落而又劳动了3、4、5年的过去地富,仍被定为地富。正当的办法,以从土地改革时始(或五四指示时始)向上推算一定年限为好,仍连续过地富生活的是地富,连续靠自己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改变成份。至于有些劳动虽久而意识坏的,政治上可暂不予以一般农民待遇,而经济上则不予以打击。

  1933年文件上说的暴动前,我们的了解是指土地革命前。而我们这里政权的成立,并不等于土地革命,1942年减租法令,也还不是土地革命。故不能把那文件的“暴动”与这里的“新政权成立”混为一谈。这一问题对分阶级很重要,中央似应有一指示说明为好。如何:盼裁示。

  谢觉哉194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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