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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区、县参议会常驻委员会的工作


  (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一)常驻委员会的性质

  “边区各级参议会是边区各级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二条),它代表人民来议事管事。议事管事,是不可中断的:而参议会大会,却不可能常开。从这个大会到那个大会的中间,必须有个机关,代表大会执行任务——这就是边区·县参议会的常驻委员会。

  参议会对选举它的全体人民负责,常驻委员会对参议会大会负责。它的职责虽并不就是大会的职责,但大会决议案的实施,即大会的任务的全部完成,全靠常驻委员会经常地努力。没有常驻委员,也许大会议过的,久而忘记(决而不行);常驻委员不称职,也会得到同样的结果。所以人们忽视常驻委员会,及常驻委员忽视自己的工作,都是不可以的。

  (二)常驻委员会的职权

  常驻委员会是参议会闭会期间的唯一民意机关,那末,它的工作,即是代表参议会完成其议事管事的工作。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

  “边区县(或等于县的市)参议会常驻委员会,在休会期间,除处理会内日常事务外,并有下列各职权:一、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之执行;二、听取同级政府之按期工作报告;三、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和询问;四、派代表出席同级政府委员会会议;五、必要时召集参议会临时会议。”

  依据这个规定,常驻会的工作应该是:

  甲、处理会内日常事务:

  一、大会未竟的工作,大会授权给常驻会完成的事件。

  二、经常联系工作和非常驻议员的联系,常驻会要经常把政治情况及会内工作告诉各参议员,各参议员要把自己活动及所看到、听到有关政治的情事告诉常驻会,以便经过常驻会建议政府。其次,边区常驻会对县参议会(或常驻会),乡市参议会;县常驻会对乡市参议会;同样,下级参议会或常驻会,对上级参议会或常驻会,都要经常取得联系。这样,一方面:常驻会经常有新的人民意见反映;另一方面,各级参议会或常驻会互相了解工作,能取得帮助和改进的效果。

  三、对参议会大会的筹备:上届大会的事业,要常驻会完成,下届大会的成功,又靠常驻会准备得力。常驻会把他所得的,考虑到的,写成书面报告或提案,供献给大会,使大会更易有成绩。关于大会开会的事务工作,也全要常驻会准备有条理。

  (依据条例规定:边区参议会3年改选1次,1年开大会1

  次,县参议会两年改选1次,半年开大会1次,有必要时得

  召集临时大会)。

  四、其他

  乙、监督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之执行。在参议会大会议决许多案子,交给政府,政府执行了没有?执行到什么程度?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应怎样克服困难?议得好只是工作的第一步,必须做得好,才能算工作完成。这是人民所最关心也是大会所最关心的。我们不允许议好了不做,或者做得碰到困难就拉倒。

  丙、有权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要监督政府,就要了解政府工作的一切。政府须定期向常驻委员会报告。常驻委议员除平时关心政府工作外,有权促政府作口头或书面的报告。边区政府决定3个月1次,县政府可以两个月1次。

  丁、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和询问:在监督政府执行中,在各地参议员反映中,常驻委员会随时可以向政府建议;如政府的措置有令人不明白处,或者不切实处,随时须向政府询问,促其注意。

  戊、有权派代表出席政府委员会会议:政府的设施及工作检查,都是经过政府委员会讨论的,为了了解政府的工作及提供意见,常驻会必须派代表参加政府委员会议。

  还有,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十三、第十四条,都有“追认闭会期间常驻会及政府关于紧急措置之事项”的规定,这是大会允许常驻会在来不及开大会时有权决定应该经过大会的事。比如关于政府送请覆议的事,关于政府送请审核某种条例草案的事,关于战时某种非常措置的事等。又依照边参议会税收问题的决议,还有关于批准临时增加人民负担的事。战争时期,这种规定是必要的。

  又组织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召集临时会议的第四项:“经参议会常驻委员会之决定者”,常驻委员会看到有某种重大事件,必须召开大会时,它有权决定召开临时大会。

  (三)常驻委员会的人员、活动及经费

  如上所述,常驻委员会是受大会委托,实际进行督促政权工作的机关,因此他们必须了解与研究政权的实际,必须和本会议员各级参议会及广大人民发生紧密联系:

  一、须要有独立机关,至少须有一个以上不兼职的常驻议员驻会。(常驻议员都应“常驻”,但因为工作关系不易完全做到。)

  二、会内应有办事的职员,可能的话,须请专门人才,帮助常委做各种研究与调查工作。

  三、常驻会可吸收一些参议员组织考察团,到各县各乡去考察工作,了解人民实情,了解政府工作实施的效力。

  四、常驻委员可分工到各县各区乡出席各级参议会,指导并了解人民生活情况及其要求。

  五、常驻会每3月或半年,须有工作总结,报告各非常驻议员,非常驻议员有信来,必须答复,并催他们经常写信来。常驻会应向大会作驻会期内的工作报告。

  六、常驻会不是行的机关,有关于行政或司法的意见,只可以建议该机关去处理,不能径直执行。同时对于行的机关只能依照条例去监督,不可事事去干涉;同样,行的机关也不可依赖常驻会,致减弱本身的能动性。

  七、常驻会的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做预算,由财政厅支付。常驻议员的待遇,和同级的政府委员一样。

  附注:边参常驻会各县参议会常驻会,都已先后成立。常驻会要做些什么及怎么做?在我们还是新的问题。因为不知道或没有去研究,个别的县市参议会常驻会,就等于虚设。这是不可以的。本文系依据边参常驻会第二次会议讨论的意见写成的。因为缺乏实际经验,只能原则地讲,也许还有些问题全没提到。望各县常驻委员及其他有研究的同志,给我们更多意见,以资改进。

  12月25日

  (载《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汇刊》署名:谢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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