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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须厘定地租


  (一九四〇年七月三十日)

  第二次边区党代表大会高岗同志的报告上说:“制定合理的地方租税条例、土地条例、借贷条例与劳动保护条例,以调节工商业的发展,以抑制封建性的剥削。”

  那末,封建性的地租剥削,予以严格的规定,是不可或缓的了。边区土地肥瘠和土地广缺,相差很远:绥德、米脂1垧地要3斗至4斗租,华池、志丹等县,1垧地2升租子还不到。又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虽然允许土地出租,应该不许再带有封建性。而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则不尽然,现经过土地革命的各县有已规定了租额的,有没有规定的,但事实上地租有向上涨的趋势。比如安定规定上地每垧租子8升,中地4升,下地3升,然据安定南区五乡二行政村的调查(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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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表内1939年地租中有现租2石4斗5升。

  2.1939年租户数租子总数比1938年均增加1倍以上,这说明:一,富农的经济的发展——富农多租进地;二,无地农民加多;三,有些人有地而自己无法种(缺牛、种或劳动力之贫农及抗属)。

  3.照法定租额,1938年租地数平均每垧3升半强,而现在达到5升2;1939年租地数平均每垧3升6弱,而现在达到5升2;1938年地租数平均每垧3升6弱,而现在达到5升5,如把现租伸作秋租,将达到6升7合(注:“现租”是租定地时即交租,一般只秋租的一半,也有多一点或少一点的)。革命前的“现租”是有利于地主,春初要农民把冬天剩下的粮食交“现租”。至春夏间吃粮不够,不得不向地主借高利的粮。现在的“现租”又有些有利于佃户,因出租者多穷农或抗属(租入的多是富农)。春天没粮吃,就把秋租吃了,只得到一半。

  又延安柳树店地方,1936年冬曾分过地的。1937年登记时地主与登记员舞弊,不许分得地的农民登记,说这些地区反正是你们种,地租轻点就是,轻到川地一垧租子3升。去年地主忽借口延安县规定上地每垧1斗,中下地若干,把租子加一二倍。有一农民不愿意,地主就把地收回,现该地农民已向政府控告,尚在解决中。

  把地租和前报载的伙种、按庄稼、调分子等情状一起来看,可知已被我们枪毙了的封建剥削(关于土地的)鬼,又在坟墓里抬起头来,而且和新产生的资本主义剥削鬼勾结,一同向劳苦的农民进攻,我们必须警觉用必要的方法制止他。

  法律上的限制是这样:各县立即研究,提出上中下地的最高租额,并说明理由,呈报边区政府核准公布。公布之后,多收的将其全部租子没收,虚报垧数的,将其虚报部分没收。(陕北地广,习惯上所谓垧,实际不止1垧。出租地的只能按习惯上的垧数收租。)且所谓最高租额,不能和未经过土地革命的地区相比,不得含有封建剥削性,最好的地,也不能超过1垧租1斗。

  至于没有分过土地的地区,那又是一样办法,不是照地的好坏来定租而是照原有租额进行减租。一般应依照国民党民国十五年的决定:“二五减租”即1石租减2斗5升。各地情形不同,三七减(1石减3斗)、五一减(1石减2斗)也可以。应在各区的临时参议会或政府委员会上讨论通过,呈报边区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陕北还有所谓包租:一种是农民向地主包租来多块土地,言明一定的租额,然后以垧数计算,每垧租子要便宜些。或者几个人包租一块土地,比零租要便宜。第二种包租是向地主包租很多土地,然后转租给其他没地的农民从中赚一些租子。这两种包租,第二种应该严令禁止。

  (载1940年7月30日《新中华报》署名: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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