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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自治根本法的手续


  (一九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自治根本法的性质,昨天已经说了一个大概,各位大约都已明白了。但是制定这种法的手续,都很不容易,因为湖南是3000万人的湖南,湖南自治是3000万人的自治,3000万人都是主人翁,没有谁强谁弱,谁智谁愚。那末,制定自治根本法,当然要3000万人大家来制定才行,否则不是全省人民的公意,怎么能做得全省自治的根本?但是3000万人都集在一起来制宪,事实上是做不到的,并且也可以不必。现在林省长(1)想出一个法子,已经省议会议决了,且把他写在下面:

  第一:由省长聘请学者组织起草委员会。

  法律本是一种专门学问,我们虽人人有制法的权利,却不能人人有治法的学问;等他制定了,我们虽看得好歹出;但是我们看得出,却做不出,所以聘请学者制宪,是事实上应如此的。

  第二:由各县推定有学识的人来组成审查委员会。

  学者既把自治根本法的草案成立了,但是这个草案,尚没有同湖南人发生关系,一则学者是省长聘的,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二则学者有外省的或外国的,不一定晓得湖南的情形。所以第二步就由75县,每县推举有学识的1人或2人、3人,到省来组织审查委员会,如发现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把他删改或增加,总要使他无美不备。

  第三:由湖南全省人民总投票,以定可否。

  这草案既是学者起草,又由各县举人来审查,算是好了,但是我3000万人没来承认,无论怎样好,总不是我3000万人的公意,就不能做我3000万人的根本法,所以第三步就是全省人民总投票。政府把这根本法的草案印3000万份,散把3000万人,每人一张,若看了要得,就写一“可”字在上面,若说要不得,就写一“否”字在上面,仍把他投在一处。如果写“否”字的多一些,那就再要起过草,如果写“可”字的多一些,那就这根本法就成立了,就是我3000万人的公意了。

  这种制法的手续,算是最公平、最便捷的了。近年我们人民受尽许多困苦,就是因为没有根本法的原故,以后湖南自治办得好不好又纯看这次根本法的规定怎样。列位呀!我们是主人,现在我们自己的事,要我们自己出来主张,我们再不可不注意了。

  (载1921年1月21日《湖南通俗报》署名:觉斋)

  (1)指当时的省长林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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