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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八年九月(1)


  九月一日

  一九四四年,请吴缣把随笔上的诗抄出,写了几句序言,有“哼一哼而已,用不着加上名字——甚么集。”不知谁告钱老,误以“甚么”为集名,有甚么集赞之作。

  本无甚么诗成集,“甚么集赞”胡来乎。宜雅宜风非我敢,为牛为马任人呼。妙文贵在不可解,小事何妨一榻乌。若竟编成“甚么集”,君诗应是肇生符。

  “性急病,是不好的,招致了许多错误;但如不性急,不急剧地肃清封建,参军的不会有这多,物力支前不会如此热烈。”——这是一方面的看法。不是不要性急,而是性急到不要政策,不要领导,是不好的。是不是可以在很快时间办的很好?完全可以。相反,不能把握政策,搞乱了,反而很久不能上正轨。我不赞成因有点成绩而自恕。自然一味抹煞成绩,只讲缺点,也是不好的。

  新华社三十日电:太行经过抗日时期的减租减息与合理负担,及一九四五年冬季的反奸清算,地主土地的大部已归还农民。……“五四”指示后,……提出了彻底消灭封建,实行“填平补齐”口号,大部地区在这次运动中把土地问题最后解决了。且进一步清查了地主浮财与地财。地主所剩土地数量上每人平均不及农民之半,潞城二百零五村统计:一九四七年春填补后,地主每人土地平均由一十四点七五亩,减为一点七五亩,经营地主由一十一点二二亩减为二点一亩;富农由一〇点四九亩减为五亩;富裕中农由七点六亩减为五点六亩;中农则由五点一亩增为五点五亩;贫农由三点一亩,增为五点八六亩;赤贫由零点七八亩,增为五点五五亩。因清算敌伪人员政治问题,一七六九户富裕中农有五六五户降为中农,一〇六三二户中农有三三二户降为贫农。这说明封建已彻底消灭,中农亦已受到伤害。但各地领导上未能及时掌握这个基本情况……强调“消灭封建还不彻底”,“农民翻身还差得很多”,要求继续追击已经不存在了的“封建”,挖“防空洞”,追“化形地主”。若干县并在去年秋展开大规模运动,结果是许多村庄扩大斗争面到总户数百分之十五至二十左右,少数村达百分之三十,严重伤害了中农利益。社会秩序与群众思想发生混乱,生产情绪受到影响。至去冬又盲目强调彻底平分和片面的贫雇农观点。沙河、元氏等县的贫农团或贫农封了大批中农的门,强借中农土地、粮食,强用中农牲口、大车,加重中农负担,社会秩序遂更加混乱。……某些实验村采取了一脚踢开党组织的左倾冒险做法。……各地实验村整党结果,最后证明地主、富农掌握支部的现象是极少的,主要问题是思想与作风不纯。老区黎城、潞城等县,去冬认为农村支部有百分之四十被地主、富农党员操纵,但实验村调查的结果,根本就没有地主、富农成份的党员。……

  这里看到我们某些领导者是如何的不了解政策与不了解事实,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如果了解政策,应知道政策实施的结果,社会会起什么变化;如果了解实况,应知道某些事实已不存在,人民真正意见如何?因此,这不是性急与否问题,而是政治水平低与官僚主义作风的问题。

  九月二日晴

  听任之同志讲献县天主堂间谍案情形。

  九月四日

  一件事要“谋虑”好,须搜集许多材料,加以研究;听取许多意见,加以分析。而且要在进行中不断改正、补充,不可能也永不可能一次把它无遗憾的弄好。一件谋虑好的事,要成为大家所有,而大家则有见浅见深的不同。不通过他们,行不通;通过他们,只有他们自己讨论,并不断吸收其意见。他们中间不恰当的意见,有的如微云,让微风徐徐吹去;有的如暗礁,要绕过,不可触,触则常发生破裂,本来不是成见的,变成成见了。这在立法问题的进行中尤要注意。

  九月十日晴

  六日送木庵入医院。

  一问:怎样计算富农剥削收入?(八月三十一日《人民日报》)

  编辑同志:我们在学习土改政策中遇到一个划成份问题,请予解答:

  凡剥削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就算富农,但这百分之二十五应如何算法?如一家五十亩地,每年收入四十石粮食,六口人,家里有两人参加主要劳动,另外雇长工一人,另外纺纱收入五石,放债收入二石,象这家是什么成份?如何计算剥削量?(华北党校胡雨成、陶任珍)

  答:所谓“剥削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即是富农”,是指一个农民的封建剥削收入超过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即四分之一,并连续此种生产满三年者即构成富农条件。这里所谓总收入是指包括农副业在内的各种收入的总和。封建性的剥削收入,在雇工关系上,是指雇工正副生产物在扣除雇工的工资、吃粮和雇工在生产中所消费的其他成本以后的剩余价值,在出租土地方面指地租,在债权关系上指高利贷。但在实际计算雇工的剥削收入时,为便利计,一般只扣除雇工的工资、吃粮,而不扣除其他种籽、肥料等不变资本的消耗。就你所举例子说:这家的总收入共四十七石,对雇工的剥资、吃粮足以维持其生活,则只要雇主的劳动力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相等时,其剥削收入一般为总收入的四分之一。这家劳力多于雇工劳力一倍,另外的剥削收入,又不超过其总收入八分之一,故这家应是有轻微剥削的富裕中农,而非富农。但如果该户所占有的土地超过一般中农平均所有一倍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则四分之一的剥削限度应降低二分之一。——编者

  第一问答的错处:一、总收入既是包括各种副业收入,喂猪、养羊、纺织等妇女孩子的劳动自应包括在内。又说雇主雇工劳动力数量质量如相等,其剥削收入即为总收入四分之一,即纯收入二分之一,亦即剩余劳动相等,不合事实。二、三三年文件举例:“全家十一人吃饭,二人劳动,自己有田百六十石,收实谷百二十石,值四百八十元;有茶山二块,每年出息大洋三十元;有塘一口,每年出息大洋十五元;杂粮生产及养猪每年约值百五十元;经常雇长工一个,每年剥削剩余劳动约值六十元。(下略)”此家生产总收入七百三十五元,剥削雇工收入只占百分之八多。若照本回答算(雇主家有二人劳动)只占百分之四多。三三年文件的计算法,即有值得改正的地方,但硬说“只要雇主劳动力数量与质量相等时(与雇工),其剥削收入一般为总收入四分之一。”不合农村雇佣事实。三、三三年文件说:“在某些情形下,剥削分量虽超过总收入百分之十五,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而群众不加反对者,仍不是富农,而是富裕中农。”现只说“剥削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即是富农”,一面把起点提高了,一面又把终点降低了。使遇到“某些情形”无伸缩之地。四、后段引用《中央关于……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规定(草案)》(草案并未作用):“己、如果农民所占有的土地超过一般农民所有一倍或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则上述剥削限度应一律降低二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庚、如果农民所占有土地超过一般农民平均所有二倍或二倍以上,则其剥削分量虽不及上述限度的二分之一,(此句费解)仍应认为富农,而不是中农。”这主张还值得考虑。

  二问:我家是否应该清算?

  编辑同志:

  民国二十五年我和父亲到北平经商。二十七年家乡沦陷,二叔失踪,三叔参加抗日政府,四叔怕敌抓兵到外边当雇工,家有牲口两个,我祖父参加劳动,并用长工一人。到三十二年,我家从北平回来,同时家庭也分了家,我分到十五亩地,房五间,没有牲口,工具也不全,另外我自己积蓄地十六亩,有蜜蜂十三窝,第二年雇了三分之一长工,以后永没雇长短工。三十五年祖父财产全被没收,祖父投井自杀。去年十一月把我家财产又全部没收,只剩房三间半,地九亩半,生活困难。现在蜜蜂和一部财产还没分配。根据划阶级标准,我到底算啥成份?蜂是否算手工业?应退回吗?再者,我现在到邢台师范学习,村里还叫我雇人给军属代耕,这样合理不合理?李龙驹

  答:如果你祖父参加主要劳动,四叔真正给人家当长工,三叔参加民主政府工作满二年,已是革命职员成份;家中因劳力缺乏雇一长工,如剥削分量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应为中农成份,如超过则为富农。你来信说的不够清楚,不能肯定。养蜂是副业,既未分配,应即退回。你在邢台师范上学,本人不应负代耕义务,但家庭仍应按劳力情况负代耕义务。——编者

  第二问答的错处:李家是革命职员,因缺乏劳动力而雇了三分之一长工,其缺乏劳动力,是因为参加了革命,不能以一般剥削雇工论。

  《新大众报》一九四八年九月七日提问解答:

  一、小型社的东西被没收了怎办?

  问:我村有个小型合作社,是和安阳县七区北庄村杨茂林伙办的。去年复查时,他村说他有问题,要抓他,他听说以后就跑了。他家还放着我村小型社的药材和粉连纸等东西,约值十二、三万元,也被他村公所没收了。我村派人去交涉,他村干部说本人回来才能退还。从去年八月到现在人也没回家,问题还不能解决,我村就该白吃这个亏吗?

  (平顺一区石埠头雪保问,芝荣代笔)

  答:不管杨茂林家里是不是应该没收,你村合作社在他家存的东西,是不应该没收的。现在本人虽然没有回来,你们可到你县政府,请求给安阳县政府写个信,说明杨茂林在你村入股数目多少,在他家存的货值多少,在这个存货中,扣了他股金还长多少。再请安阳县政府给北庄村干部写个信,叫他们把扣除杨茂林股金的剩余都退给你们。你们去了,要好好解释,共同商量解决。(边府工商厅车轰)

  第一答:杨某如是地富,合作社的投资不能没收;如系反革命,应经上级政府依法没收。工商厅答复,无异批准了没收,不妥。

  二、不是打仗残废的算不算荣军?

  问:我村有个郭守良,他前年七月参了军,有一次他挂彩回来,就不归队了。后来经咱部队动员,他又归了队,给部队搞生产,在西莲村住的时候,窑顶塌下来,把他砸得残废了。上年群众优待他,今年群众讨论,认为他不是作战残废的,不能按军属待遇,是不是 对 ?

  (太岳区屯留县河头村邱聚财、李有志问)

  答:郭守良参军后,请假回家不归队是不对的。在他归队后给他再代耕是对的。按他残废的情形来看,他不是参加作战负伤,所以不能算荣军。残废后退伍回家,就不能享受军属待遇。如果他缺乏劳力,可以在村上用互助变工等方法帮助解决。

  第二答:给部队搞生产,应按军人待遇。窑洞砸得残废,是因公受伤,虽与战场受伤不同,应仍得到相当待遇。

  三、参加革命牺牲的是不是都算烈士?

  问:民国二十六年,本村康彦儒,半脱离生产,参加革命领游击队在微水一带工作,还兼游击队长,被汉奸报告给日本人,就被捕了,后来就牺牲在微水车站。他算不算烈士?群众说他是烈士,土改中也给了一份土地。晋冀鲁豫边府颁布施行土地法补充办法第十条,丙项又说:凡自抗战以来在前线战斗中牺牲的烈士(包括人民解放军军人、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本人仍应与农民分得同样一份土地和财产。那么,康彦儒是不是包括在“其他人员”之内?究竟其他人员是指那些人?

  (井陉县五区罗庄康德义、磁县师范王怀曾问)

  答:一般地说,凡参加革命牺牲的同志,都算“烈士”。但晋冀鲁豫边府施行土地法补充办法上规定的烈士,只是在“战斗中牺牲的”才算。其他为革命牺牲的,并不包括在内。当时规定这个办法的精神,是限制烈士的范围,没个范围,土地就会不够分配。你问“其他人员”包括那些?这个办法所指的,主要是看他是不是在前线战斗牺牲的,只要是在前线,又是在战斗里牺牲的,那就是烈士。这个规定没变更前,还应按照这个办法做。但是对个别的具体问题,如真正是多数农民要求,应该由农会呈报上级批准后才行。

  康彦儒的牺牲是不是按烈士的规定分一部分土地?根据你写的内容,不能包括在分地的烈士范围里。如果是大多数农民同意按参战烈士待遇,分地时,也应由村农会呈区报县,批准后才能实行。你们若不是这样办的,现在就应该把情形报告给区上。

  (边区民政厅霍秀文答)

  第一答:杨某如是地富,合作社的投资不能没收;如系反革命,应经上级政府依法没收。工商厅答复,无异批准了没收,不妥。

  第二答:给部队搞生产,应按军人待遇。窑塌砸得残废,是因公受伤,虽与战场受伤不同,应仍得到相当待遇。削收入虽不能精确计算,但一般情况下,如果这家付给雇工的工

  第三答:康彦儒是烈士。

  报上公开答复这些问题是好的,但于此看到我们的法令上尚有若干缺点,报馆同志考虑问题也不够周到。

  来苏信说曾见林老题《甚么集》为潮韵虫韵,来苏记性真好。我因《甚么集》是当时戏言,久遂忘了,当复钱信。

  总部公报:

  解放区现有面积二百三十五万方公里,占全国面积(九百九十九万七千方公里)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五;现有人口一亿六千八百万,占全国人口(四万万五千万)的百分之三十七;现有城市五百八十六座,占全国城市二千〇九个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八。

  两年解放战争我共毙伤敌军九十六万八千二百人,敌我伤亡相较为一点二九比一。

  第一年我伤,三十三万六千人,内伤愈归部队的二十万人;

  第二年我伤三十二万五千三百人,亡八万二千三百人,伤愈归部队的二十四万人。

  两年我共俘敌军一百六十三万人,敌我被俘为二百〇八比一。

  第一年我被俘二千五百人,失踪一万九千五百人;

  第二年我被俘五千三百人,失踪四万人。以上见总部公报。

  九月十二日 晴

  闻毛主席在阜平讲话,有“军队向前进,生产高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定获胜”语。为某些文章有“把农业生产提高一寸”的由来。

  阅《大众哲学》修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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