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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八年附录


  〔一九三八年底到一九三九年,国民党在陇东边区制造“磨擦”事件,谢老曾由延安去陇东参与解决。以下为谢老日记中记述事件经过及解决办法。——编者注〕

  二十七年(一九三八年)十二月,国民党一六五师突然侵入我庆阳防地的白马铺、赤城镇一带,并对我步步进逼,声言要消灭陇东八路军。经我电蒋委员长,蒋复电该师返防。但该师未遵令撤退。

  自侵防事件发生后,钟专员即进行有计划的反共行为,破坏我民众组织,封锁我军粮食,公开宣传反共。

  二十八年(一九三九年)三月。合水店子区区长王永清阻止我军采办,三月一日劫去我七团三营七连上士采买员之武装;三月三日我七连连长亲赴该区署请求代购,亦被缴除武装,并加绑掠,并指挥保安队设伏袭击,伤我战士二人,旋经我将王区长捕获,供系奉专员、县长的命令。

  四月八日,七七〇团江指导员带通讯员二名,行经义门镇被当地保安队掠去,押至西峰专署。

  驿马关南沟子自卫队被武力解散,农会亦被解散,并捕去该会主任赵天海。

  西峰镇派便衣队百余名,到处劫害我工作人员,并委用土匪张金卯等组织黑军实行劫杀。

  四月十一日,在镇原县之太平镇劫走采买七人、短枪七支、子弹若干。

  钟专员谋消灭我镇原驻军,密调各县保安队向镇原开进,取围城形势,并令该县团队以打野外为名混入外来部队,作里应外合之举,该县邹县长早已秘密出城办公,为我察觉即闭住城门不让进入,于是城外部队大举围攻,留城团队二十余人举行暴动被我缴械。镇原事件遂于四月二十五日爆发,钟复大举调兵,一六五师及兰州、平凉的军队,都渐渐向镇原周围增援。

  在镇原事件发生时,宁县方县长亦集中全县壮丁队七、八百名,密造刀枪配合该县保安队百余夜袭我驻军,砍杀哨兵,冲入营房,我死伤甚众,于梦寐之中起而应变,遂将该乱兵击溃。方县长率残部据县城西楼被我监视,时钟专员预布城外之军队亦乘势攻城,我军闭城自卫,至今仍在围困中。

  我方电达蒋、朱、程,请其停止进攻,并建议双方派员商谈合理解决,建立永久和好。朱派谭季纯,我派王观澜于五月七日在驿马关初次商议,决定撤围启城初步办法,但对方不履行并又增加炮兵开炮轰击,谭代表亦回兰州,经我再电要求,朱又令谭返西峰继续商谈。

  六月,一月来镇原无甚变化。宁县县长于六月九日仍图内外夹攻,发生冲突,伤我战士一名、干部一名。

  六月二十三日,我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四项,并于二十六日派人去西峰欢迎谭季纯来庆阳,谭派王县长到庆,谈判三日,较有进步。

  镇、宁两县事件初步解决办法

  一、先行恢复两县纠纷以前原状,即镇原恢复四月二十日以前原状;宁县恢复四月二十三日以前原状,但东城墙(北城脚不含南城脚为止)警戒由三八五旅担任,其恢复纠纷以前原状之具体办法:

  ①邹县长进城,方县长行使应有职权,汪、郭两营及两县政府应互相尊重。

  ②一六五师在邹县长保安队进城同时撤出,桃园、太平镇部队在方县长行使职权及保安队进城,同时撤出宁县附近及焦村部队。

  ③原驻镇、宁两县之保安队进城仍驻原来地点(宁县东城墙不在内),并执行应有之职务。

  ④城内守卫仍照事前配备,共同防守(宁县东门守卫不在内)。

  ⑤专署特务大队及各县驻镇、宁两县之保安队,首先撤回西峰镇或分回各县。

  ⑥十八集团军增拨镇、宁两县保安队,俟一六五师撤退一星期后撤回原防。

  ⑦在本事件未完全解决前,此方军队、团队撤退后,彼方军队不得进驻。

  一、责任损失等项按照可靠之人证、物证为根据,由双方所派谭、王两代表会同调查真象,并公平处理之,如有不能解决者,将事实呈报上峰解决之。

  二、其他问题俟原状恢复后,再行会商求得合理解决,以促进永远团结,并拟具公平妥善办法,呈请上峰核准施行。

  附记:(一)专员公署特务大队,各方县在镇、宁两县附近保安队于七月一日撤退。(二)镇、宁两县原状之恢复及一六五师之撤退,在双方代表派员监督之下于七月三日实行。(三)监督人员由谭、王两代表各指派四人于七月一日在西峰集合,分途前往监视。

  谭季纯

  王观澜

  二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陇东纠纷第二步解决之意见

  一、严格纠正歧视本军及一切造谣诬蔑破坏之行为,并保证以后不得继续发生,如有故违,须按破坏国军之罪依法办理。

  二、本军对地方政府行使应有之职权,绝对尊重与诚恳帮助及善意之建议,如有个人违反者,当按可靠事实依法严惩。

  三、地方政府与驻军,须秉同舟共济密切合作互尊互助之精神,对于双方有关事件,须随时交换意见,以免发生有碍团结抗战之误会及纠纷。

  四、三区专署须遵照军政部命令,限七月底与本军完成二千五百名新战士(已完成之五百在内),请令饬各县地方政府切实帮助,督促限期完成,其意见如左:

  1.兵额之分配,庆阳一、二两区五百名,宁县七百名,镇原五百名,正宁三百名。其中应保证没有兵痞、流氓、烟鬼及冒名顶替者。

  2.本军得派必须数量之人员,前往各该县设立新兵招募处进行征募。

  五、宁县及屯子镇事件,本军之损失请求赔偿并退还原物,抚恤伤亡,郭营所保存镇原常备队之枪枝亦行全数交还。

  六、一切民众组织及其活动之自由(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在不违反三民主义及抗战纲领最高原则下,当予以合法之充分保障,并积极扶助之,以发扬民力而利抗战:

  1.保证农、工、商、学、青年、妇女、各界民众有组织自己团体之权利,不得任意摧残,并须尊重民意及民众团体之独立性。

  2.过去已在驻军政治部或政府登记之民众团体,政府与驻军应保证其组织及抗日活动之自由。

  3.已被解散之民众团体(如镇原之平泉、新城、中原、屯子等镇,庆阳之赤城、彭原、蒲川等地之后援会、农会、自卫队等),应立即恢复其原有组织,并保证各该团体以后抗日活动之完全自由。

  4.一切有利于抗战建国之书报(如《新华日报》等),政府应允许购买、阅读之自由,不得阻碍。

  5.一切不利于抗战建国之反动刊物(如《抗战与文化》)应加取缔。

  七、立即释放本军民运工作人员及民众团体之救亡工作者惠群英、易栋才等十五人,并保障以后不再发生同样事件。

  八、保安队有省令集中,如在本军驻防区域内,务请一星期前通知本部,以免发生误会。一六五师进驻赤城之部队,请遵照蒋委员长命令撤回原防。

  九、请求将陇东之纠纷真象据实呈报上峰,消除上级过去听一面报告所引起之误会,制造纠纷之钟专员竞成、方县长镇五等,应得适当惩处。

  十、谩骂本军、泄漏军事秘密之《新陇东报》负责人应予以适当惩处,并保证该报以后不再发生同类事件。

  王维舟耿飚

  (1)泽民,即毛泽民同志。

  (2)庆阳,甘肃省庆阳县。

  (3)方林,即邓发同志。

  (4)傅,即傅连障同志。

  (5)现经查实,何叔衡同志是被敌人包围后壮烈牺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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