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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宪法研究会


  第十一章 从延安到北京

  成立宪法研究会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根据中央决定,在边区政府成立了宪法研究会。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齐燕铭、吴玉章、张曙时、徐特立、刘少白、黄齐生等发了言。会议推选谢觉哉、何思源、李木庵、李鼎铭、齐燕铭、张曙时、陈正人等七人为宪法起草人,并决定谢老为宪法研究会负责人。宪法研究会的任务是:一方面起草新民主主义宪法,一方面批判“五五宪草”①。

  党的七大会议结束后,谢老带着大会的精神,到宪法研究会开展工作。他根据宪法研究会的任务,首先组织批判“五五宪草”,以便统一认识。他在一次会议上,对于“五五宪草”的本质,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指出,“五五宪草”的所谓“权能分家”,不是为要政府有能,而是为要人民无权,因为人民的权利,全被“依法律”三字打消了。他认为,“五五宪草”比法西斯的宪法欺骗性更大,它在“民主自由”的幌子下,实行独裁专制。与此同时他还在报刊上发表评论文章,深入批判“五五宪草”的流毒。

  在批判“五五宪草”的同时,谢老组织宪法研究会成员,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他认为,新民主主义宪法由起草到通过,将是一个斗争的过程。他设想了几个有关新民主主义宪法的重要问题,提请宪法研究会讨论。这些问题是:社会结构即国体问题、政权机构问题、人民权利问题、一院制与两院制问题、地方自治问题、选举制度问题。他对此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实行的意见。大家很赞成谢老的主张和见解,并依据这些原则起草了《宪法草案大纲》。谢老在他写的《宪法草案大纲》的说明中指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他的政权机构应采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并由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这便是全国解放后,普遍实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早设想。这是谢老领导的宪法研究会对我国人民民主政权建设的重要贡献。

  谢老将宪法起草的情况和有关宪法内容的原则问题,报告给党中央。他在报告中说,这个宪法草案,是边区宪法,也是全国宪法,是理想,也是现实。宪法草案中的人民权利和民主方法一章,别的宪法是没有过的,这是新民主主义的新发明,是合乎我国社会情况的新发明。中央为此先后召开了会议,讨论谢老的报告和宪法起草的有关问题。谢老参加了中央会议,对有争执的问题作了说明。毛主席的意见是,宪法必须请边区同志多研究,多提意见,成为边区自己的东西,要冒出泉水才有用,泼的水是无用的。外来同志尽泼水之力是需要,但必待它自己冒出泉水。为了贯彻这些精神,习仲勋主持西北局会议,由谢老报告宪法草案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并根据讨论意见,由谢老主持,对宪法草案大纲进行了六次大的修改。谢老还在西北局高干会上和西北党校、延安大学等单位,讲解宪法草案的基本内容和起草过程,广泛征求意见,力求完善周到。

  一九四六年六月,中央书记处批准,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老担任主任委员。委员有林伯渠、徐特立、陈伯达、李木庵、张曙时、刘景范、马锡五、廖鲁言、黄松龄、王明、黄觉民等。中央法律研究委员会成立后,除了继续修改宪法草案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开展了新的立法活动。当时的任务是研究法律和草拟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六月十七日这天,谢老正在修饰他的长胡子,忽然从窑洞门口进来两个人,他急忙用毛巾擦了脸上的肥皂沫,细一看才看清不是生人,是徐老和王明。徐老笑哈哈地走到跟前,摸着谢老的胡子说:“你虽是‘宁乡四髯’之一,还没有我的胡子长哟!我不是宁乡人,却是湖南人,咱们合称为‘湖南五髯’吧。”接着他们告诉谢老,今天不是来看你的,是有担子给你担。然后交给谢老一张中央决定的法律研究委员会的人员名单,并传达中央的意见说,中央要你尽早召开成立会议,以利工作的开展。谢老感到责任的重大,随即便约请林老和习仲勋等负责同志,详细交谈了有关问题。

  谢老在这个中国革命史上第一个法律研究会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观点。他坚定而鲜明地提出,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是谢老历来主张的立法原则。

  关于立法原则,早就存在着新旧法观点的争论。这场原则争论,一直继续到一九四八年,甚至新中国成立后。当时在法研会的会议上,有人认为,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不仅不能批判,而且还要沿用,因为共产党还没有成套的法律,也不可能很快立出法来。因此必须沿用,也应该沿用。针对这种观点,谢老严肃指出:国民党的全部法律,是在继承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和北洋军阀政府法律基础上,搬用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而制订的,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必须废除的。他认为,我们的法律应为进步的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不是继承旧的而是对旧的革命,不是对旧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的全部改造,不冲破旧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来,这就是“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他强调说明,法源在人民,在人民新的秩序,新的要求。人民对于新的秩序、新的法律的要求,已经是现实,制法已成为必需和可能。依据这些原则,谢老对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提出了一系列原则和主张。

  经过一场激烈的争论,开始进行着紧张的立法工作。法研会决定分为两个小组:一是宪法组;—是法制组。除宪法外,还要起草民法、刑法和土地法。谢老为了批判旧法观点建立中国自己的立法原则,查阅了历史上许多有关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的丰富资料,为迎接新中国的成立,为新中国的新法典,费尽了心血,他还代中央法研会给毛主席起草一封信,信中说,我们发誓努力自己的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

  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边区宪法草案终于完成了。谢老总结了几点经验。他说:“边宪草修改在十次以上,最初稿已全部存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法系,初颇景仰苏宪,后又接近英美,最后决定我仍是写边区的,写中国的边区的宪法,不学英美也不学苏联。人类生活发展规律,我国和外国有许多相似。因此,研究外国宪法对我们有帮助,不吸收他们的经验,限制自己在小的时空圈子里,不能写出合适的宪法。但我们是写自己的宪法,要句句是自己的。国内某些宪法学者‘入主出奴’,我们没学过宪法的人,这过程倒走得很快。”他指出:“斯大林说宪法是写已经有的,和纲领是写希望有的不同,是从来宪法学者没说过的真理。这和毛主席说国体是表示社会阶级的支配,政体是支配阶级保护自己之未为前人说过一样,边宪是根据边区已实现的东西写的;但多少也有点纲领性,即尚未做好及正待做的也写了些。不过不是理想,而是已有了经验基础和人的能动的根据。不是要待将来的证明,而只是以法律确定促人去实践:”他强调:“抄袭模仿不能免,参考参考,模仿模仿,但绝不顶事。凡是抄的,外国的,总不尽合于中国及边区情形;中国的,以前所讲宪草大部关起门写的,不合实际,一经研究,非改不可。在他是好东西,在我不定是好东西。不要以来头大,就轻于接受。”对于专家的意见,谢老说:“专家的意见要尊重,因为专家晓得我们所不晓得的东西。但不是听了就得,而要去考究其来源及是否合乎实际。这里非专家向专家学,把经验提升到理论。专家应向实际经验者学,把理论与实际结合,有助于实际,且可开展新的理论。”他还说:“集体起草最好。反过来,复过去,讨论一次,有一次进步。可以集中意见,也可以训练自己,是作也是学。”

  ① 抗日战争前夕的一九三六年,全国人民普遍要求民主、团结、抗日,于是国民党政府被迫结束了所谓“训政”时期,重弹“还政于民”的欺骗宣传,便起了一个名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以掩盖其反共反人民的实质,这个草案共有八章,一百四十八条。它抄袭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词句,以根本法形式确认了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因为这个宪法草案发表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五日,故称为“五五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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