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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司法制度


  一九三七年,谢老担任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长,并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后来还兼任审计委员会主席。在延安的凤凰山下,从西到东,一连排列着几座院落。这是中央领导人初到延安的住址。西侧的一座,是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中央负责人办公和住宿的地方。东侧一座,是谢老和林老等人办公和住宿的地方,就在这里,谢老常常在院中的石凳上,伏膝写作,为我国的人民司法制度,谱写着最初的篇章。他在这些任职内,最重要的贡献是,为我国革命政权创立了人民司法制度的雏型,使革命运动能够在没有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势下,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打击了反动势力和犯罪活动,维护了革命秩序,有效地保证了抗日根据地的建立和巩固。

  谢老是革命司法制度的创建人之一。他早在大革命时期的湖南和中央苏区,就起草过一些法规条例。在这些法规条例中,即体现了他的处处为人民的司法观点。长征到达陕北后,他继承了大革命时期的人民司法精神;逐步完善着革命司法原则。当时的陕北民主政权,有的地区还没有建立起来,有的还很不健全,而“司法工作在边区似乎是政权中较落后的一环”。谢老认为司法工作对于巩固边区政权极为重要,便在总结大革命时期中央苏区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调查分析了边区司法的状况:很少人有司法知识,对司法不注意,不去研究,人民又缺乏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落后的。要改变司法落后状况,必须反对司法人员中的教条主义:一是不从实际出发,不依靠群众,硬套书本条文。二是硬搬内战时期的司法经验。他指出,应该从目下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的新民主主义司法的理论与实际。为了做到这点,必须在判案经验中,了解民情,由人民来证明司法工作的对与否。要从各方面听取群众对司法的意见,听取当事人对审判的意见。这样,才可言司法建设,才可解决其他问题。谢老提出:要由司法去了解社会诸问题,从而创造一套新的法规和审判形式,制定出适合边区的单行司法条例。

  但是,由于当时在边区严重存在着上述两种教条主义倾向,要改变司法工作的落后状况,是很不容易的。因此,谢老强调指出:司法上的思想转变,比其他工作都要困难,因为它有很深的教条传统。

  谢老将他这些司法观点手写给毛主席,有时还亲自到毛主席住处当面交谈。毛主席很赞成谢老的观点。他说:司法也该大家动手,不要只靠专问案子的推事,裁判员,还是一条规律:任何事都要请教群众。

  谢老根据这些见解,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司法落后”这一环得到了改变。他经常主持召开司法委员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他还常常亲笔起草给各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长的函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改进工作的方法,从而使边区的司法工作状况,得到逐步提向和改进。他还创办了中国革命司法史上第一个司法讲习班和第一个司法研究会,以培养司法人才和提高司法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谢老说:司法人员必须是有学问,有才干。司法是专门业务,要专门人才,“行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

  当时在边区的干部和群众中,流传一种说法,说“司法的人不近人情”。谢老认为,这种看法是一种误解,因为法律是本乎人情的,“合乎人情的习惯,即是法”。他说解放区的法律和人情是统一的,因此他要求“司法的人,要懂情理。要懂得不近情之理和不合理之情,然后断案,就会合法”。合情合法,就是公正的断案。但是,要做到断案的公正,又是不易的事。一天傍晚,他和林老正在谈办案的事,省裁判部送来一件案子要谢老批复。案情是一个姓孙的外号叫“驴驹”,伙同两个人拦路抢劫,杀了人,抢走了财物。但原判机关只判孙驴驹一年徒刑。谢老批复说:“果真杀人,他是首犯,判一年太轻了。”这个案子还有赔偿损失的问题,但受害人嫌赔偿太少,不愿接受,而原判机关便给“充公”了。谢老在批复中又指出,事主嫌少不要,你们就把它充公,这是不公正的,只能合理赔偿,照数交还事主。他对判案人员说:法律是不能随心所欲的,不能只宽不严,该宽就宽,该严就严。可是,原判机关对这一案子的杀人不严办、赔偿又充公的不公正判决,不愿意改判,认为改判会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会失去群众的信任。谢老便向判案人员讲述了清朝时代的方法说:前清判案是把批文挂在衙门上,上诉人抄着批子,就可以推翻原审衙门的判决,原审衙门就管不着他。谢老严肃指出:封建时代都能这样,何况我们现在?“司法威信的建立,在于断案的公正和程序的合法,不在于改判与否上”。

  断案的公正,还在于敢于碰硬。在延安时期,发生了一件要案,主犯是个有革命资历的大头。谢老根据事实和法律,坚持要判刑事处分,但有些人却以权势向谢老压来。谢老并不屈从,坚定不改主张,便把他的观点和处置意见报告毛主席。毛主席回信说:此等原则立场我们决不能放松,不管犯错误的是何等样的好朋友与好同志。谢老协同边区司法机关,判了那个要人的徒刑。几个月后,他回忆这件事的时候说:不遵守法令的,大都是公务人员,因为这些人往往藐视地方政府的法令,认为地方政府的“职权低弱”,管不了他们,因此在“三令五申”之后,就要坚持“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要硬起颈骨来,做得几次,威信就建立了”。这件事流传至今。大家还在议论着,赞许着它的现实意义。

  谢老一惯坚持办案中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反对逼供信,重证据,重视调查研究,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以求作到“案案公正准确”。中央西北办事处司法部成立不久,省裁判部送来“王观娃死刑案”,要谢老批复。案情报告重说王观娃当过土匪,今年又抢过一次人。因此原判机关认定:“非处死不可!”谢老反复看了案卷,提出了一系列可疑之点,王观娃的罪到底是什么?当了几年土匪都有什么事实?今年抢人抢了些什么?在何处抢的?抢的情形怎样?怎样活动人当土匪的?都是哪些人?他指出:凡此种种事实情节,都没有说清,在察卷报告上看不出来,这样马马虎虎,怎好来定他的死刑?于是,他拿起毛笔,重重地写了四个大字:“无从下批”省裁判部看到谢老的批复后,重新查据审理,结果以“无罪释放”结案,—条人命活了下来,王观娃高兴地回家搞生产去了。

  过了不久,省裁判部又送来“田崇山等四犯死刑案”。从案卷上看,是不足判处死刑的,但这回倒省事了,不用“无从下批”了,因为“四犯”都已杀掉,才报来审批的。谢老气愤地说:“先斩后奏”这种草菅人命的作法,本是旧社会的病,我们不能再害这种病了!他为此案,特地给当时担任陕西省苏维埃政府军事部赤少部部长崔正冉写了一封长信。信中说:“先斩后奏”的办法,不合司法的规定,而且在和平时期,不应有此紧急的处置,“死刑必须报司法部批准,才能执行”。他还指出,判决案件(不管死刑或其他民刑案子),都应告诉他(指被告),不服可以上诉,即使被告不声明不服,也应绐他上诉的权利和机会。谢老在那样复杂困难的情况下,既没有成文的法律,也没有固定的法庭,而仍然严格要求司法机关和判案人员,要维护人民的权利,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

  谢老反对审案照定式问话,不去找寻案中的症结,“仅注意被告不利方面,不注意其有利被告方面”。那年,边区政府的总务科长,因贪污问题被关押起来,决定要判徒刑。谢老抱着怀疑态度,决心从“有利于被告方面”的事实情节中,去找寻案件的症结。他亲自讯问了总务科长贪污的情形,要他平静下来,细细逐件回忆,然后谢老帮他一宗一项来计算,果然找出了案中症结所在。原来,他把给边区政府大食堂买猪的一笔钱忘了上帐,而猪又是大家见到的,肉也吃掉了,可账上没有出这笔钱。真相大白,无罪释放。“犯人”立地变成了好人。谢老感慨地说:我们能少一个犯人,就多一份力量。这位总务科长出于对党对谢老感激之情,更加埋头苦干,为革命事业做出了许多新成绩。全国解放后,这位总务科长当了领导干部,还特地到北京来看望谢老。

  即是判了刑的犯人,谢老认为他也只是犯了罪的“人”。他经常向司法人员讲解“犯人也是人”的道理,而且他们“是社会上不幸的人”,只是由于主观的客观的种种原因,使他造成了犯罪,而成为犯人,自然对他本人以及家属,都是不幸的。因此,“对他们关心应该多。一方面剥夺其自由,一方面要尊重他的人格,改善他的环境,才能激发他的上进心,羞恶心。”所以,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下,对于犯人应该“充分采取感化主义,不采取报复主义。”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在中央红军到达陕北不久,各级政权还在逐步建立的情况下,谢老即提出要:“改善感化院的设备,从生活上、教育上给罪犯身心上以根本的改造。”他在给各高等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长的一个指示信里,还进一步提出:必须清理监所,要一个所一个所清,一个人一个人清,要做到“所所管理好,人人教育好”。在谢老的指导和督促下,当时边区各地对于犯人的管理和教育,出现了一种全新的面貌,使犯人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和条件,使司法单位增强了改造犯人的信心。

  谢老还提出:在办案中“要注意保护女权”。他认为,我们革命要解放全人类,而妇女解放是重要的一个部分,特别在中国封建社会持续的时间最长,对妇女的压迫最深最重,使妇女和男子不能平等。因此,必须在司法工作上也应体现保护妇女的权利。陕北安边县发生了一起人命案,是丈夫杀死了妻子。早先,这个妇女就来延安告状,说男人对她不好,要求离婚。谢老亲自接待了这位不识字的农村妇女,亲切地向她讲了许多夫妻和睦的道理,要她与丈夫和好。女的听从了谢老的劝解,回去了,但男方毫无悔悟之心,更加粗暴地虐待妻子,骂她“闹自由”都闹到延安去了,便经常打骂。女的忍无可忍,又多次到县司法处要求离婚。因为在解放区提倡男女平等,自由恋爱,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因而一个时期离婚案件较多,封建保守的人骂这是“闹自由”。县司法处人员有的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不敢大胆保护女权,有的该离也不判离。这个案件就是一例。女的无奈,二闯延安,谢老便给县司法处批示,应准予判离。女方高兴地回去了。可是过了不久,县司法处报来了这个案子,谢老翻开案卷,大吃一惊!报来的不是判离案子,而是报请核准死刑案:那个丈夫将妻子杀死了!谢老愤然批示说:“应断离的,不断。如断离了,可救两条性命。”他认为,这就是司法人员的职责和断案的水平所致。他强调应该注意保护女权,因为人民的司法制度,不同于封建王朝的司法制度。谢老引述封建时代的司法制度,说:那时“旧刑名师爷三救:救生不救死,救多不救少,救男不救女”。这也是革命司法与封建司法的区别所在。

  审判与调解相结合,这是谢老一贯的主张,也是谢老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式。他在陕甘宁边区的初期,亲自拟的一封给各高等分庭庭长和各县司法处长的指示信中,第一个问题就讲的是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他指出:调解是解决人民之间冲突的最好方式,它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可使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从事生产”。因此,他要求区乡政府,更应把调解工作看做是自己一件主要工作,“要使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政府和人民共同断案”。

  当时,普遍存在一种观点和说法,就是借口工作忙,不愿做调解,说“没时间,没耐心”谢老在给司法人员的一次讲话中说,他有一次去见毛主席谈司法问题,毛主席正在和一位工作人员谈话,解决一件纠纷问题。这时他想到:毛主席可谓忙人吧?他还在作调解工作,而我们的忙,能比得过他吗?谢老指出:“关键是认识和方法的问题。”要认识到:“审判是强人服从,调解是自愿服从。”

  谢老是做调解工作的榜样。他经常抽出时间协助司法人员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调解,有时还亲自直接进行调查了解,访问群众,掌握情况,调解某些案件,从而作出了榜样,总结了经验,指导调解工作。有一次,边区政府一位干部,到延安东关一个姓余的群众家里去借家具,主人不愿借,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这个干部便动手打了对方,引起了纠纷,被法院处理。谢老得知后,觉得只为这样一件事就法办,似乎不很适当,这个干部是红军长征战士,又为革命致成残废,他对这家群众并无恶意,而从是初犯,因此为了维护群众影响和教育干部,还是采用调解的方法为好。于是,谢老亲自步行到东关很远的山脚下,找到姓余的群众家里,说明这个干部的情况,其本人已向组织写了检讨,并要我来向你们全家道歉。余家看到谢老这大年纪的“老革命”亲自来向他道歉,很受感动。他们也说自已有错,应该借家具给机关解决困难,这是自己为革命能做到也应该做到的事,不借反又骂人是不对的,只怪自己无知,感到很后悔,于是,姓余的拿着家具跑来边区政府,要到凤凰山去找毛主席,要求不要处理这个干部。谢老说:“你们同意放了他,我们就放他。”姓余的一家人都表示同意,于是,双方见了面,各自认了错,道了歉,言归于好了。一个案件,经过谢老的调解,得到圆满解决。所以,他对司法人员不仅重视言教,而且更重视身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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