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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师以上首长及司令部的一封信


  致师以上首长及司令部的一封信(1)

  (一九三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中革军委给方面军、各军团、各师首长及其司令部的这封信,是从自我批评方面做出了下述的结论,以为将来作战的教训。这封信的内容主要是讲到十月中战役的问题,但是顺便也曾讲到一些战术的问题。但战术问题,已写了一些专门的指示(如已印发的一般的战术指示、支撑点的构筑及其防御战术、对敌人坚固阵地的进攻),所以在这封信上,不需要再来详细的讲。

  十月中的战役,主要的有四个问题:

  1.转移我军主力到东北方面和迂回的机动。

  2.洵口[1]的会战。

  3.在北面处于被包围的地位以及撤退。

  4.集中一切兵力,以便在资溪桥[2]地域坚决会战。

  第一部

  因为我们间谍侦察的好,我们适时的知道了敌军的部署,以及蒋介石开始大举进攻的时间。这一时间就是在十月中旬,他的主要部署,也就是沿着抚河以及抚河以东。我们所晓得的蒋介石的主要目的,是由南城向东南突击,以便割断江西的东北部与基本苏区的联系,并完成吉水、永丰、乐安、南丰,以达到邵武地区的坚固阵地的封锁线。这个目的如已达到,则其第二次的突击,就要对着广昌、泰宁、建宁地区,以取得与福建最后的联系,而使其统治势力伸到福建——就是我军的东南战线。

  1.在九月的下半月,有两个决定意义的事实:

  (甲)蒋介石的中央突击纵队(周、吴、罗[3])向南和东南前进;

  (乙)我东方军在将乐、顺昌(对付敌五十六师部)未能成功,并陷于持久(三星期)的战斗,因而不能执行总的任务,就是经过邵武前出于敌的外翼侧的任务。

  根据这两个事实,我们的决心当然应是:迅速撤去将乐、顺昌之围,且不失时机的前出于敌人中央纵队的外翼侧,这是我们能够做到的。因为,敌人在东北方面的左翼队(蒋介石起初的计划,是用第七十九师、第四师、第八十师、第八十七师组成)尚未组成。军委的决心也就是这样的,不过命令下达迟了(九月二十五号发的),并指示在泰宁预先集中,这样便缓迟了开赴东北去的所必需期限。

  由南城经过硝石[4]的周纵队,于九月二十八日没有经过战斗就占领了黎川。由南城至黎川原只有两天的行程,然而他差不多费了一个星期。如果撤了将乐、顺昌之围,即迅速出动,即仅第三军团直趋湖坊[5](出周纵队的翼侧),那么我们一定可以先于周纵队到达黎川北部,最晚也可与他同时到达,而使敌人在占领黎川之前经过激烈的战斗,即使他已经占领了。那么,我们即可追随其后,不使他有构筑堡垒的可能,这样我们便可恢复黎川。然而,实际上没有这样的做,蒋过了好久才撤了将乐、顺昌之围,在泰宁集中兵力到十月初才完成。这使敌人得到充分时间(约一星期)确实完成堡垒。

  军委原定第三师由武北[6]出发,十八日到瑞金,并决定其于二十二日到宁化策应东、北两面。如果该师按期到了宁化,则我们使用之于黎川,迟滞周纵队之前进,是来得及的,乃该师竟沿途流连于二十七、八日才完全到宁化。二十二师在大、小竹方面活动也未能有力的迟滞周纵队由南城向黎川之前进,反而预先退往杉岭[7]方面。这些都是使我们不能在东方军回师以前保护黎川的原因。

  我们在原则上正确下了决心,然而犯一个重大的错误(在决心本身上有之,而在移动兵力上则更大些)。这错误就是没有正确地计算时间。

  第二个比较严重的错误,就是闽赣军区所犯的错误。如果该军区适时的展开了游击战争(对各独立营及游击队给以具体的任务,迅速动员一切地方队伍、赤卫队及少先队),那么毫无疑意义的,我们是能在几日之内阻迟周纵队的前进,借此可以把东方军移动中计算时间的错误挽救过来。

  我们要说,甚至在敌人占领了黎川,以及我们军区司令员及各机关慌忙退出了黎城之后,也还没有见到游击战争发展起来,相反的,惊慌失措,毫无组织的撤退,损失了二百支步枪。此时,军区司令员本应在敌人后方(就是说在北方)组织和亲自指挥游击队动作,乃他反走往东南去了,似乎去迎接我们正式军队样子,直到了十月十号以后才把这个错误纠正过来。

  2.当敌人占领并巩固了黎川以后,军委的主要决心如下:

  (甲)东方军隐蔽的转移到硝石、资溪桥之北,由北向南打击周纵队,并截断后路,占领战略要点硝石,并以主力由硝石以北的山地,突击敌人由南城到硝石去的增援队。

  (乙)第一军团沿着抚河西岸,箝制罗、吴两纵队。

  (丙)第三十四师掩护东方军的后方,来对付第五十六师及十九路军。

  (丁)第二十师挺出金溪,阻碍敌人北方左翼队的集中。

  (戊)独立第一团、第四团,阻止敌人经过抚州沿北方道路的移动。

  决心的意旨是很明显的,而是适合情况的。一般说来,就是使敌人不能实现其进攻的基本计划,迫其重新部署,特别要使周纵队孤立,而与敌人其他的纵队隔绝起来。我们处在硝石以北的有利的地位,可以随敌情的变换向任何方向动作,以对付组成中之敌人左翼队,或对付南城来的增援队。因为我们自己的左翼侧,依托了不能徒涉的(只有三个地方可以徒涉)黎川河,并由北向南对付周纵队。但是,要想完成这一任务,必须具有下列的条件:移动完全隐蔽和避免过早的接战。为要达到这一目的,曾经提到实行大迂回,并将后方转移到光泽及资溪地区去。

  为要争取时间,我们决定不实行大的迂回,而实行小迂回。这一小迂回是取道黎川及邵武中间一直向北,随即折而西向,到硝石及资溪桥以北的山地。当东方军于十月四号集中于黎川以东地域时候,这个机动原可于二昼夜之内完成。

  在开始的时候,实际上方面军首长是动摇的,以为或者往西方去要比较好些,就是说要占领纯粹防御的阵地,或者是给敌人在东方自由活动。方面军首长的目的,为要与第一军团会合动作,企图突入赣江、抚河之间的北面。虽然这种动摇没有妨碍军委命令的动机,但也需要说到的,他们表现在:

  (甲)在方面军首长对敌人计划的估计,与中革军委的不同,否则不会这样容易放弃江西的东北部。

  (乙)方面军首长对于军委的一般意旨没有了解。

  以上乙项所述的事实,一到执行命令的时候就越发明显起来。

  第二十师没有到北方去(该师的派出只是在已决定撤退的时候,那时已经迟了),于是敌人的左翼队可以无阻碍的集中了。

  东方军将迂回(进行迂回是完成全可能的)改成为最狭小的包围。他本应在山脉以东秘密的运动(这个山脉由北往南延伸),而他却在山的西面运动,这样将自己的翼侧对着敌人。

  第一军团并没有真正箝制罗纵队及吴纵队,而想与敌人在里塔、李王山、东新山西北等处的几个营战斗,寻求战术上的胜利。但敌人在每次吸引了我一军团的兵力以后,立即隐蔽到堡垒里面,一军团不仅是没有箝制敌人的大部兵力,相反的被敌人的小部队箝制住了。在北方也没有看到独立第一团、第四团的积极行动。

  结果,军委决心的一般意旨未能实现,而敌人却是继续完成了他自己的计划。我们总是在等待着有胜算的机会到来。

  第二部

  当周纵队到达洵口的时候,似乎好机会要到来。然而实际上确〔却〕不是这样的。东方军曾企图实行小包围,这样给敌人发觉了他的行动,此外并将自己的翼侧对着了敌人。在这种情况之下,勇敢的周浑元不能再忍耐了,于是将三师中的两师开到北方去,欲按照军事艺术一切规则来伏击我东方军。十月五号晚,第三军团的左翼之一团与敌人接触,十月六号第三军团坚决的转向西方去消灭敌人,东方军经过资溪桥继续向目的地前进。在这次得到了敌人的一千支枪及其他的军用品后,敌人逃走了,我们一直追到黎川。十月八号,我们的主力已经到了硝石。

  洵口附近之战,毫无疑义我们获得了战术的胜利。但问题正在这次会战是否有利于我们?

  1.这次会战是出乎我们意料之外的,并且战役上我们的行动是防御的。在敌人方面是一种大规模的侦察战斗,这种战斗在战史中是常有的,只就这一方面来讲敌人的目的是达到了的。他很清楚的查明了我们的兵力,我们往哪里去,并且极容易的可以判断出我们的目的。至于他想以不大的兵力,用一个突击来击溃我东方军,这是他们的错误,而且他在这个错误中受了相当的损失。

  2.这次会战在战术上是非常感觉而有兴味的。应特别指出来的就是第三军团决心的迅速正确,他以坚决的行动将原有的形势挽救过来了。这次战役在物资上我们损失了的,子弹耗费了约二十五万发;缴获的子弹仅达消耗的四分之一,在我们军队弹药供给缺乏的条件下,这个事实对于我们有很大的意义。至于七百人员的伤亡尚不在内。在我们的条件之下,战斗的胜利不是占领地方,而是消灭敌人的有生力量及夺取其器材。在这一次,我们无论在哪一方面,也没有得到应有的程度。因此,以我们的损失与胜利来比较,那我们所付的代价是过分大了。

  结论:

  (1)在迂回运动中将自己的翼侧对着敌人,在作战上是不正确的。这样就将先机之利由我们手中送给了敌人,这便使我们不得不在不利的条件之下进行战斗。

  (2)无论何时都应向远方(向前方派出由一日至二日行程,并向侧方派出半日行程之远)派出部队侦察。这种侦察虽然还是由部队侦察,但已经不是战斗的而是战役的侦察了。

  (3)我们因为武器的关系,如枪膛的磨大、弹药的缺乏以及许多战士射击技能太差,应当在极近距离才能开始射击(步枪在二百——三百米达[8]内,轻机关枪在四百米达以内,重机关枪在八百米达以内,最好是依托射击),且要尽量的节省弹药(只有对着特别明显的目标才射击)。

  (4)特别是在遭遇战的时候,必须寻找敌人的翼侧而行突击,仅以先头部队在正面钳制。

  第三部

  后来在硝石以北地域的行军,是按照计划完成的。然而,在这里又发现了对于将来事变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的缺点。当东方军向硝石以北时,就应确实占领黎川北面的要点资溪桥,特别是在资溪桥没有发现敌人时,对于这样重要的地区(这个地方不论在进行机动时或在撤退时,都有同样的重要性),我们没有设任何的掩护。以后军委想纠正这个错误,命五军团占据资溪桥,并以积极防御来保持它,但是这命令仍然是没有执行。

  1.第二个错误是关于进行战役侦察的,这个错误结果是非常可悲的。既然所受的任务是在夺取硝石和袭击由南城前进的敌人,那么,预先就应当很精密的侦察以下事项:

  (甲)在硝石有没有敌人、工事的性质及兵力、进攻时可能利用的接近道路,等等。

  (乙)敌人纵队可能运动的道路,及适时的占领道路的交叉点,特别是河川的渡场。

  这些事项在实际上都没有做到,最低限度也可以说没有预先侦察和严密的侦察。十月八号,东方军处于一种奇异的状态中,到了敌人的翼侧,但不能进行任何大规模的战斗动作。硝石的工事忽然发觉是永久筑城工事,而敌人沿着河的南岸自由的运动,东方军这样呆停了五昼夜,实际上没有参加任何战斗。

  2.东方军的基本任务是无法完成了,但他还想局部的执行自己的任务。为着这个目的,司令员采取了佯攻的方法,究竟能否奏效呢?不能奏效是可以断言的。

  (甲)谨慎的而且吓怕了的敌人——国民党的军队——当我们进攻他的堡垒时,照例是不敢作伸出堡垒外的反突击的,他仅限于由堡垒内射击。即使他们实行反突击时,也仅只出堡垒不远的距离,以便不失去与其守备队火力的联系。所以,要想引诱他到开阔地来进行野战,差不多是不可能。

  (乙)因为在河的南面,敌人有可以自由移动的道路,他便能够由新丰或南城调动援兵而不受我军侧击的危险。

  在原则上为要引诱敌人出来实行反突击的佯攻,在战术上是对的。但是在过去的时候,因为这个方法应用过多了使敌人有了警觉,所以现在的敌人是不容易被引诱了,所以这个方法少用为佳。在执行佯攻时,亦应有特别精密的部署。东方军的进攻,是宽大的扇面式的进攻,并且派去担任各种警戒及预备队的差不多占了一半兵力。在佯攻时,当还没有可能突击敌人反突击的部队时,我们的突击队不应过早的出现,这一次这样的突击是没有的。实行佯攻,应以最小限度的兵力来担任(在这次情形之下用一师),而以三分之二的兵力来实行强有力的突击(十月二十三、二十四日在资溪桥佯攻的时候,兵力的分配是正确的,就是一个好例子)。

  宽大扇面式的进攻,可以增加敌人消极防御的感想,它看不到有利于机动的方向。因此,我们既然要实行佯攻,我们就要给敌人良好的机会,使他出来反突击,以使我突击队能顺利的向他袭击。

  3.许多客观的条件,部分的由于我们的行动。从十月十号起,东方军处于一种新的情况之中。我们知道了敌人大约在十月十五号、十六号将他的左翼队约有三师以上在金溪一带可以集中起来,并且在南城同时增加了他的中央突击队(第三师、第九师及其他各师)的兵力(这个突击队可向两个方向行动,向东或者沿抚河向南)。敌人所以能够这样移动,是因为在北面的游击队,虽然有充分的枪械,但是他们的游击战争进行得非常薄弱。

  (甲)独立第二团、第三团留在乌江南岸未动(或者是像独立第三团,回到那里不执行所受的任务)。

  (乙)独立第一团、第四团前出崇、武[9]北区,在敌人北方交通道路上行动的任务执行得太迟慢,甚或完全没有到达目的地。

  (丙)东北游击队及第十军没有执行对付敌人第四师、第五十三师及七十九师的战斗任务。

  (丁)第二十师曾经再次的指示,直到十月十二号还没有前进到金溪去,赶到了以后,他的行动又是消极的。虽然我们在游击战斗中有很大的经验,但是我们还不懂得怎样有系统的进行游击战争,而使它得到最大的效果。游击战争,是正规红军按照作战计划进行作战时的革命战争的辅助形式。这正是游击队在正规红军行动的各作战区的任务(目前就是北方战区),一切游击队的运动与战斗行动,应该服从作战的总的目的及需要,这是第一。

  第二,在这些新的条件下,游击队及独立的部队,应当最坚决最勇敢的行动起来,从西方对于敌人的优势兵力及整个的纵队,要实行夜间的急袭及袭击。在这种情况下,仍须保持部队灵动的性质,无论是进入战斗或退出战斗,都要自动的决定,而不进行战斗到底。为着适应北面严重的环境,应采取非常的办法,直至焚烧桥梁、房屋及其他的建筑物。此外,并以机关枪射击逃散的敌人。

  第三,为着使小的游击部队不致在敌人深远的后方孤立起来,就要加强政治工作、开展群众斗争,是在敌人后方长期胜利战斗的必要前提。

  4.当十月十日情况明了后,军委及方面军可有下列两种决定:

  A.仍留在北面,并集中中央军第一军团,以大的机动来消灭正在组成中的敌人右翼队,然后从北向南来对付敌人的中央纵队。这种机动的意见,初见似乎是勇敢的,战略上是有根据的,且可根本转变形势的前途。而实际则不然,如果我们注意敌人新的战术时,则可看出他是经常地拒绝与我们野战,而实行步步为营,那么这种机动,只是荒漠中的游逛罢了!在这些地域内的堡垒(东边的邵武,北面的贵溪,西面金溪),同样是我们现有兵器所不能征服的障碍。在这时,敌人将黎川、邵武间封锁起来,以切断我百分之八十主力的归路,同时进到没有充分掩护的我基本中央苏区的门户——广昌、建宁、泰宁的地域。如此,这个机动便变为大的抄袭了,而作战的效果却很少。因此,军委没有采纳这个决定。

  B.从硝石以北撤至黎川之东,十九、二十两师箝制敌人的左翼队,同时一军团的主力也暂时向抚河以东移动,以便与东方军配合行动,与企图追击我们的敌人进行决战。军委便采纳了这个决定。

  很明显的问题,是在执行方面过早的撤退,不能达到我们的要求的结果。我们所要求的结果就是:

  A.使敌人继续集中力量于东北,并减弱其向南进攻的企图。

  B.使敌人向东转移兵力,使我们能以遭遇的突击,或在撤退时突然向北回转过来而消灭之。因此,一切后方机关要预先撤退,而军队本身则应尽可能的多停留于北面。此外,在北面要继续诱惑敌人的战术,并给他一两次短促的突击,然后迅速隐蔽的脱离敌人。而实际上,这机动变成了过早的、没有战斗的撤退,而完全失去其一切意义。最后,甚至可以怀疑十月十三号东方军是否需要撤退,因为敌之右翼队在十月二十号才组成,并且其成份也很弱。这并没有具体的危险,问题只是在敌人向东移动切断我们归路的问题。无疑这是严重的危险。但在敌人运动速度的迟缓及我们保持在敌人中央队翼侧的形势下,我们是能保障向南移动道路的,虽然,或者是比现在走的道路要更东一些。无论如何,不经过战斗过早的撤退,并不能在形势上给我们任何根本上的改善。

  第四部

  在决定撤退时,军委同时决定将一军团东调。一军团的任务本应是在抚河西岸箝制吴、罗两纵队,但是却被敌人第八师、第六十七师的小部队所箝制了。这种奇怪的情形,局部是因为一军团想求得小的战术上的胜利(与当前的几个营)及独一、四团迟缓北进所致。因此,敌人便用不着顾虑我们的中央军了。但一军团没有他移之先,敌人在抚河西岸的进攻是不可能的。但是这种的形势,箝制是不够的,且执行这种消极任务所用的兵力又过多了。

  1.为着进行坚决的会战,可以择定不同的战地,第一便是佯攻黎川,可以诱使新丰或硝石之敌来增援。因此,决定从两方面来突击,一军团由康都[10],三军团由胡坊[11]。但是,因为敌人东移至资溪桥而未见诸实行,故决定了第二种方案,集中全力于资溪桥的东南地域。进攻周、薛[12]两敌,由南方进行主要的突击,从西北及东南面箝制之,并切断其向南及向西的归路。这次进攻的主要意旨,是在于不失时机的进攻堡垒还未充分构成的敌人。

  方面军及其所属的各兵团了解及执行上都是相反,诱使堡垒内的敌人出击,而后消灭之,仍是旧的方法。军委的决心,要求迅速使敌人不能取得充裕的时间,而方面军的决心却未估计到时间的问题,而时间的估计却又是决定这次进攻得失的问题。

  A.一军团一路上迟延了一天,本来二十一号可到,而实际上二十二号晚才到。

  B.敌人并未受到惊慌,因此他能进行侦察、构筑堡垒及派出警戒等等。

  这里要说一说关于堡垒的问题。敌人占领资溪桥一二天后,我东方军即到达了资溪桥的东南,在这个时间内,敌人能够构筑不可进攻的堡垒吗?这是不可能的。有支撑点的坚固堡垒要一个星期才能完成,在两三天之内,敌人只能构筑野战式的简易堡垒,并只能供给有限的部队(至多半个师)。这种堡垒对于我们并不是不可征服的障碍,如果原则上拒绝进攻这种堡垒,那便是拒绝战斗。因为敌人经常可以构筑这样的轻堡垒。

  2.当时的情况,对于总的坚决进攻是很有利的。敌人于二十日集中了六七个师于狭小的幅员内,约二十里路的长径,沿着河而且其翼侧却延伸得很长。在十月十九、二十两日,他最多只能构筑在主要市镇附近的一二个师的堡垒。二十一日的谍报已证明,潭头市可供一团,资溪桥可供一营之用,而其集中的大部分部队,没有确实的防护,处于堡垒的间隙中。当我们进攻时,敌人绝不能在这样有限的幅员上,展开这样多的兵力而适时的进入战斗。

  方面军同东方军对情况的判断,是与军委有分岐〔歧〕的。方面军计算敌人二十四个团与我们十六团或加上一军团〔计〕二十二个团相对比;对地形的估计,亦正是从敌人的坚固堡垒出发,时间的估计要等待集中全力,结果是在二十三号前不能有任何的进攻,而只能进行佯攻。因为敌人有坚固的堡垒,就是说诱惑敌人于堡垒之外而迎击之。

  我们对于情况则是另外一种估计:

  A.敌人二十四个团不能同时展开,机械的计算兵力,不能正确的判断在战斗中与敌人所接触的兵力。兵力大致相等,且是有利于我们的,更不用讲战士的质量方面。

  B.敌人来不及构筑坚固的堡垒。他在潭头市及资溪桥只能构筑不大于一营人的支撑点及野战式的简易堡垒,在周围防御时,敌人的战线要延伸到四五十里以上。

  C.我们进攻愈早则愈好。因为敌人的准备差些,并且不能够得到增援。因此,决定十月二十二日,同时计划一军团也能于是晚参加战斗。

  必须的条件是:禁止敌人的侦察,切断其交通及后方道路,驱逐其警戒部队,并施行不断的袭击,以阻止敌人完成及扩大其堡垒。在这些预先的任务完成之后,则此次进攻是具有完全胜利的机会。

  但预先的任务一般讲来是没有执行的。因此,敌人到二十三、二十四号(就是经过一周)已能够构筑相当坚固的堡垒,坚决的进攻是不可能了,而只有以佯攻来诱攻敌人的企图了。

  3.在执行这个企图,主要有两件事实是值得注意的。虽一般正确地分配了兵力,但我们的企图仍未成功。

  A.十三师是从北面佯攻,虽起初是迟慢随后还是坚决的,而十五师从南面的佯攻则迟慢而无力,我们突击队部署在东南是预料敌人将向南反突击。决心的意旨与执行是相矛盾的,这是我们对于自己的力量缺乏确切的估计。十三师是五军团充实而坚强的老队伍,在另一方面,因此敌人自然是多顾虑到其北面的敌人。而我们的突击队却在南面期待突击,在敌人极短促的反突击时,无论如何来不及前出到北面,而佯攻也达不到目的。

  B.突击队是两个最好的军团。我们既然决定了佯攻诱敌反突击,又是从两方面佯攻,为什么我们又不将一个军团放在北面,另一军团放在南面呢(其间的距离不过二十、三十里)?那么无论如何,这里打不到,那里总可打到;或者是一方面佯攻而集中全力在手里,就要如上所说,佯攻时,应给敌人以反突击便利的条件,不然他便不会到我们所想的方面来。

  第五部

  除了分析个别问题时已经作了个别的结论外,现要做出几个总的结论来。

  1.军委及其总司令部对于方面军以及方面军及其司令部,对于各兵团等,都要造成工作上的协调一致。高级司令部的决心,经常应该在意义上去了解它、去执行它,而不应该机械的执行其字句。决心的意旨是不可争论的,而任务是由决心产生出来的。若想在自己的决心及上级的决心之间去寻求一中间的调和的决心,那只是对决心意旨的曲解和动摇,并延误时间而已。但在决心总的意旨范围内,所属的各兵团应自动地去寻找最好的执行方法。至于高级司令部的指示是应该注意的,但并不是绝对要执行的。我们应做到的事,就是各级指挥员及司令部的一致,也就是战役指导和战术的一切基本问题,应有统一意旨。只有在这种一致之下,才能明确地顺利地实行机动。

  2.必须服从上级首长及司令部的一切命令,不执行或迟延执行命令便是破坏总的计划,并能使战役的全部发生问题(如十九师、二十师、独立一团、四团、一军团的迟延,以及三军团在月初的行动)。

  关于战斗任务的执行以及转移到所指定的地点是不够的。当敌人已遭受了我们打击时,才算完成了我们受领的任务。我们在这里要指出的,就是差不多全部的指挥员缺乏自发和坚决性。十九、二十师在金溪,十军在信河,及三师进攻资溪桥,都是特别不好的例子,至于独立团、独立营、游击队那就更不用说了。

  3.各兵团指挥员及司令部当给部属任务时,不应给以一般的任务,而必须给以具体的任务——特别在侦察与警戒方面。

  我们这些战斗活动的方式(侦察、警戒),诸部队还没有充分的了解,这在将来要给以最严格的注意。

  在十月内,差不多一切的机动及战斗任务,因为缺乏适时正确的侦察情报,以致没有完成。只靠着间谍侦察,这是大的错误。因为,他不能给我们估计情况、定下决心必要的材料。

  部队侦察如靠观察是得不到结果的,只有以战斗才能得到结果。

  4.在战役的范围内,而特别是在战术的执行上,见了许多对于情况的主要因素的忽视(硝石、资溪桥)。正确的决心是建筑在对于情况每一变动的正确的估计之上的(任务的了解、敌情、自己兵力、地形的估计及时间的计算)。

  5.我们兵力的移动及部署,敌人差不多是适时知道了。这是敌人很好的有组织的飞机侦察,而特别是部队侦察,以及我们不注意保守军事秘密的结果(一个落伍被俘的战斗员能将全部的部署告诉敌人)。指挥员及司令部都必须深刻的了解,防止敌人侦察、保守军事秘密是胜利的第一前提。

  军队(团、营、连内)的一切战斗活动都要保守军事秘密。为要隐蔽地移动、接战突击以及退出战斗等,最好是在黄昏夜暗或拂晓时行之。无论如何我们都要了解夜间的战斗及运动的特点,日间运动或驻止时都应利用山坡、树林及居民地(但须防止居民一切行动)。为要对付敌人的间谍侦察及叛徒,要采取最严厉的手段,直至枪决。

  我们讲到这个地方为止了。其他战术的问题,可参看军委所印行的战术指示。

  代主席 项英

  副主席 王稼祥 彭德怀

  [1]洵口,地名,位于江西黎川县城东北。

  [2]资溪桥,地名,位于江西黎川县城北。

  [3]周、吴、罗,指国民党军第3路军第8纵队副指挥官周浑元、第7纵队副指挥官吴奇伟和第5纵队副指挥官罗卓英。

  [4]硝石,地名,位于江西南城县城东南。

  [5]湖坊,地名,位于江西黎川县城东北。

  [6]武北,指福建武平以北。

  [7]杉岭,山岭,位于江西黎川县城东北闽赣边境。

  [8]米达,英文Metre的音译,意即公尺,今称米。

  [9]崇、武,指福建的崇安、邵武。

  [10]康都,地名,位于江西南丰县城东南。

  [11]胡坊,即湖坊。

  [12]周、薛,指国民党军第3路军第8纵队副指挥官周浑元、第3路军副总指挥兼第7纵队指挥官薛岳。

  (1)本篇系项英与王稼祥、彭德怀联名签发的指示信。根据军事科学院军事图书馆馆藏件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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