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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与地方财政统一的办法


  军队与地方财政统一的办法(1)

  (一九三三年十月五日)

  自建立金库制度以来,中央区各县财政确已进一步统一起来。但因各县军事部与财政部分支库关系不好、彼此隔膜,以及军事部会计系统没有建立,关于扩大红军及动员夫子[1],军事部只做动员计划,不事先造报预算,财政部也不帮助军事部做预算,常常临时向县支库拆借,借后有些又不负责补还支票、算清手续,各县支库有些又很机械,不问军情缓急,一律坚持不借。因此,有些地方致动员的夫子因领不到款而半途回去。这对于战争动员是非常有害的。为适应战争动员的紧急经费,又不妨碍财政统一起见,中央财政部与革命军事委员会特共同规定下列办法:

  (1)各县军事部以后扩大红军,及动员赤少队参战与担任后方勤务等(即运输事宜),应于事前按计划编造预算,按期呈报中革军委会总动员武装部核准,向中财部领去支票,向分支库领款,以符合会计手续,而防止浪费、浮支。

  (2)如遇有临时紧急动员,或扩大红军超过预算来不及造成预算时,在同级政府主席、军事部长与财政部长负责之下,得向分支库支款,作为暂借。在借后一个月内,由军事部报告上级补还支票,以清手续,不得借了便置之不理,致支库悬账不清。过期不补者,支库即将该部下月支票扣回补清。其它经费须照中革军委规定办理。

  (3)为维持财政统一起见,无论任何情况,在县支库允许以前,不得在区一级自行借款,违者以私自挪用公款论处。

  (4)红军师以上单位,在紧急行动情况下,可向县支库支款应用,但须取得师长、政委及供给部正式收条。分发借款后,即将该收条寄来总金库作为解款。

  (5)各县军事部九月以前向分支库所借之款,限本年十一月底以前向总动员武装部报账,补还支库,以清手续。过期不清者,将下月支票扣留抵清。

  (6)各县军事部本身经费,仍归行政费下支付,由县财政部编造预算,向上级领款,但须遵照中革军委规定军事部用费限度支付。

  目前,正是粉碎敌人五次“围剿”的决战,前面各县军事部及分支库,须即遵照上述各条切实执行,不得再行违背,致碍战争。财政部须与军事部发生密切关系,并帮助军事部建立会计制度,努力筹款,充实金库收入,以供战争需要,争取战争更大的胜利。

  切切此令

  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代主席 项英

  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部长 林伯渠

  副部长 邓子恢

  一九三三年十月五日

  [1]夫子,参加战斗勤务的民工。

  (1)本篇系项英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部长林伯渠、副部长邓子恢联名签发的紧急命令。根据中央档案馆馆藏件刊印。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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