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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棠阴比事》


  四部丛刊二集,有此书名,我没有买到零本。后来在天祥市场,遇到这一部清朝道光年间朱绪曾仿宋刻本,花了两元五角钱,买了回来。书堆放在货架底层,封套破旧,落满灰尘,想来是很久卖不出去的下脚货了。

  原藏书人,不可考,好像是一个银行职员。他用来抄补缺断的纸,是营口中国银行的簿记纸。他除抄录了残页的文字,还抄了知不足斋抄本的一个序文,夹在书内。书已经修补重装过,到我手中,我又把开裂的页缝用薄纸粘连好,把封套刷净。

  它还是很可爱的。因为书的底本,是黄荛圃的旧藏,真正的宋本。黄在为人家析产时,在租簿中发见了它,当时即定为上等。后来到了他的手中,写有很长的跋尾,也刻在这个本子的后面。

  朱绪曾的刻本,无论版式、字体、纸张,一体仿宋,就连宋讳,也照样缺笔,对于我这个没有见过宋版书的人来说,真是大开眼界了。

  本书作者桂万荣,南宋时鄞县人,庆元二年进士,做过余干尉。他在序文中说:“取和鲁公父子疑狱集,参以开封郑公折狱龟鉴,比事属辞,联成七十二韵。”就是先以四字两句的韵语为一条目,然后分注一段有关折狱的故实。这些故实,都取材于宋人的笔记、碑传,或宋以前的著作。现在看来,他拟定的这些韵语小标题,实在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如果单独看,则不知所云;如果联系注文来看,又似乎多此一举。并且所引事例,多系传闻小说性质,说对办案人有所启发则可,说是办案的准绳、龟鉴,则悬殊太大,且太危险。如言八十老翁所生子,最怕冷,在日下无影子等等,几近于迷信无知之谈。明人吴讷,为其删补,盖有因矣。

  然此书历来被列入子部法家类著作之中,且被从政的人以及藏书家称为有用之书。这是因为中国古代崇尚道理空谈之书,一提法家,就是商韩,真正的有关法律著作,流传下来的太少。明清以前的刑律,只有一部唐律,较为完整。私家著述,有关这方面就更少,只散见于一些笔记小说之内。而一成小说,则故事性、趣味性强;一成笔记,则上下其手,出入其词。或自作聪明,主观想象,掺杂其间,以之为法制准则,其不可也甚明。清代一些学者如孙星衍辈,注意及此,辑录校印一些旧文献,也很零碎,不足为“法”。

  这部书,我买来时没有仔细看,近日读了一遍,就像读其他笔记小说一样,没有什么“法家”的感觉。

  书分两册,正文只五十二页,而字如核桃大小,很快就读完了。

  耕堂曰:司马迁有言:“且事本末未易明也。”又说:“画地为牢,势不可入;削木为吏,议不可对。”鲁迅有言曰:“印书的合同,是明明白白的,但我不愿意到那些不明不白的地方去辩解。”乡谚有云:“屈死不告状。”此为过去人民对政法之印象。法本为民而立,而民与之隔阂,畏而远之。疑狱多而难明,由来久矣!

  1987年2月26日写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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